一、警察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你開單告發。
二、警察取締超訴的方法有疏失;因為警察是以測速雷射槍蒐證,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7-2條第2項第9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三、你的罰單是可以經由行政救濟的方式撤銷之,如果你還想進一步的瞭解的話,再請教我吧!
simpeng wrote: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詳述如...(恕刪)
那警察說在一公里前有標示了這樣也可以囉???
前面也有版友提到限速90km,樓主開到97km
這讓我想起一則新聞~~
前一鎮子,國X客運在中山高被拍了張13Xkm的超速照片
國X提出了車子只要跑到110km就會自動斷油,所以最高速也只到110km
後來找出原來是警方測速器故障,但是法院最後裁決還是要罰
原因是就算是只開到110km還是超速(大客車速限是100km),所以照罰
若樓主可以提出GPS軌跡紀錄還是其他的證據去申訴,但就您所說的97km,還是要罰
這也提醒大家,別以為都可以開到速限在往上加10km的緩衝(雖然是可以),那就要保祐測速器別故障
路上遇到這些條杯杯、照相機,最好還是減速到規定的速限內
如果被冤枉了,才能據理力爭
不好意思,這時應該說些安慰的話
開車要小心,平安回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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