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chiayingcool wrote:
用手機實在不方便剪剪貼貼…

如果真的有用心去google相關法條跟相關單位的說明

就能發現以下重點

1.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完只要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就該駛回原車道

錯了,
法規並沒有這樣規定喔。

高公局也有說明過,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

chiayingcool wrote:
2.開在內側車道時速不得低於最高速限,換言之時速至少要等於或高於最高速限

錯了,
高於最高速限就違法了。

若把法規中的"最高速限行駛"解釋成零誤差,就沒有人能符合條件了,明顯不合理,
所以此條件必須解釋為一個範圍,在範圍內就是合法的,
要合法行駛內線,實際上應要稍微低於最高速限。


chiayingcool wrote:
綜觀上述4點
當正常車流及無特殊原因的狀況下
以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當後方有車輛接近時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時
就該主動讓道讓後方車輛通過

錯了,
如果無法保持在法定速度,根本不該使用內線,
若已達法定速度,那後方有車也不須讓。

chiayingcool wrote:
不然即滿足違規開罰的條件(超車完不駛回原車道、未達最高速限及阻塞後方車輛)
運氣不好就是6000-12000上繳國庫

即便未阻塞後方車輛
只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的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運氣不好還是會3000-6000上繳國庫

錯了,

相關罰則為: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其中慢速車定義是低於80公里,
並不是只要未達最高速限就算喔。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實際上要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才會被判定為"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
CUFOX wrote:
錯了,法規並沒有這...(恕刪)


老實說我有點懶得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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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貳、執法認定標準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二、名詞解釋:
(一) 下列任一原因,稱「特殊原因」:
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2、或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發生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二) 正常車流:該路段車流平均速度在80公里以上,稱之。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5)且非超車行駛於緊臨其(外側車道)左側之車道,或行駛除外側車道及緊臨其左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者。
2、依各路段主線車道狀況,區分違規態樣如下:
(1)2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2)3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4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5車道路段:
(二)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chiayingcool wrote:
老實說我有點懶得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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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壹、實施期程...


你貼的這些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喔,
反而自打臉你前面的說法。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慢速的定義是低於80公里,
低於80公里才可能被該條(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罰,
並非如你所說,超車完不駛回原車道、未達最高速限及阻塞後方車輛會被罰6000-12000。
CUFOX wrote:
你貼得這些和我說的...(恕刪)


怪了

我被你否定的內容都是從你認為跟你論點符合的文章節錄出來的

你要不要再仔細看一下?


另外以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的狀況來套用內"側車道"

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還是張飛打岳飛?
chiayingcool wrote:
怪了
我被你否定的內容都是從你認為跟你論點符合的文章節錄出來的

顯然不是唷。

你貼的內容說要取締的是:
"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也就是說只要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駛回原車道也無違規。

但你說的卻是:
chiayingcool wrote: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完只要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就該駛回原車道

chiayingcool wrote:
另外以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的狀況來套用內"側車道"

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還是張飛打岳飛?

都不是喔,
慢速車的定義是不變的。

你還是先去充實法規常識吧,不然我都有點懶得鳥你了。

CUFOX wrote:
顯然不是唷。你貼的...(恕刪)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chiayingcool wrote: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也就是說只要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駛回原車道也無違規。
但你說的卻是:
chiayingcool wrote: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完只要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就該駛回原車道


在充實法規常識前,你恐怕還須要先加強閱讀能力,不然我都有點懶得鳥你了。

CUFOX wrote:
都不是喔,慢速車的...(恕刪)


慢速車定義不變

但(三)、(四)、(五)的違規行為構成要件可有提到"慢速車"?

我只看到"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chiayingcool wrote:
慢速車定義不變

但(三)、(四)、(五)的違規行為構成要件可有提到"慢速車"?

我只看到"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你先去查一查現在違反這幾條是罰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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