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yingcool wrote:
用手機實在不方便剪剪貼貼…
如果真的有用心去google相關法條跟相關單位的說明
就能發現以下重點
1.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完只要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就該駛回原車道
錯了,
法規並沒有這樣規定喔。
高公局也有說明過,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
chiayingcool wrote:
2.開在內側車道時速不得低於最高速限,換言之時速至少要等於或高於最高速限
錯了,
高於最高速限就違法了。
若把法規中的"最高速限行駛"解釋成零誤差,就沒有人能符合條件了,明顯不合理,
所以此條件必須解釋為一個範圍,在範圍內就是合法的,
要合法行駛內線,實際上應要稍微低於最高速限。
chiayingcool wrote:
綜觀上述4點
當正常車流及無特殊原因的狀況下
以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當後方有車輛接近時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時
就該主動讓道讓後方車輛通過
錯了,
如果無法保持在法定速度,根本不該使用內線,
若已達法定速度,那後方有車也不須讓。
chiayingcool wrote:
不然即滿足違規開罰的條件(超車完不駛回原車道、未達最高速限及阻塞後方車輛)
運氣不好就是6000-12000上繳國庫
即便未阻塞後方車輛
只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的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運氣不好還是會3000-6000上繳國庫
錯了,
相關罰則為: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其中慢速車定義是低於80公里,
並不是只要未達最高速限就算喔。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實際上要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才會被判定為"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