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lersony wrote:我也好想玩一下......(恕刪) .......感覺..字..有點多....感覺..文字容易 "懂".....圖片..還OK......打分數..50分...像........有待加強!....
今日接到飛鴿傳書,發現人不能健忘,世界真的很小三年前我在甘比亞的街上澇賽,另一個阿六仔在場拍下我澇賽沒衛生紙擦的畫面上傳到洪爺帝國,進在澎湖的友人發現我出現在每日A圖區....對不起01各大版的鄉民們,因為我偷偷澇賽還忘了買衛生紙台灣鄉民很幸福,因為在甘比亞我最想買的東西以第一名來說竟然是衛生紙
我看了這麼久....我覺得拿個手機拍個照!拿個相機拍個照有這麼困難嘛!?解釋了一堆文字...為什麼不能出證據比較快呢!?很多人也只是要看圖而已!?只要拿出證據不就好了嘛!?怎麼要拍個照這麼難....路過看了這麼多感想
w09079603 wrote:只要拿出證據不就好了嘛!?怎麼要拍個照這麼難.......(恕刪) 我說"有",你說"我沒有",所以你要舉證"我沒有"的事證...妙的地方在這裡...A 網友在網上說:"我很帥"然後貼了王力宏的圖...B 網友在網上說:你的圖是抓來的...C D E F 網友在網上齊對 A 網友叫囂:唬爛,說謊...G H I J 網友在網上齊對 A 網友勸說:拍個照有那麼難嗎!A 網友在盤算著:都留了線索讓你們去找,還找不到...A 是老狐狸,深知人性...自己說自己,信與不信的人各半...如果由別人來發現,效果會更好!鍵盤神人多如牛毛...
mr.9000 wrote:我說"有",你說"我...(恕刪) 爬完整棟樓,覺得自己真的是在浪費時間....先講一下九千先生想要用"引用照片告人"一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更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法律雖然給人興訟的權力,但不表示可以隨便告人。以我個人的立場,我倒是很希望九千先生可以去告,看到時候誰會被關起來。至於毀謗罪名,請參考一下刑法311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略)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你的品格如何自有公斷,在此不論;至於毀謗罪會不會成立,我個人相當懷疑。X的,我認真了......最後想說的是如果九千先生你的文章只是要等著人家出錯,好讓你去告人,你還以狐狸自居的話。這種邏輯跟站在斑馬線上,等看看有沒有闖紅燈的人撞過來,好賺保險費順便告對方過失傷害是一致的。我只覺得莫名其妙,不覺得哪裡有狐狸的智慧。(順便提醒你,你可以告我教唆,但是我現在就告訴你上面的舉例是開玩笑的,欠缺故意,甚至連教唆者都不存在,所以不會成立,這是所謂的戲謔教唆,需要跟你說判例嗎?)如果如你所說的,你的文章所炫耀的沒一個是你的我想抓圖自己查資料大家都可以學會不勞你在這裡說一些我連聽都聽不懂的話。最後跟所有人道歉,我認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