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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神果然還是神
到尾都不會變
形容詞加名詞居然不能定義主要功能
照神的邏輯
救護車
消防車
逃生道
疏散道
慢車道
等等等一大堆
光看他的形容詞+名詞誕生的名詞
都不能定義他的主要功能

另外在懇請請神解釋一下
最高速限是多少?
katana057 wrote:
神果然還是神
到尾都不會變
形容詞加名詞居然不能定義主要功能
照神的邏輯
救護車
消防車
逃生道
疏散道
慢車道
等等等一大堆
光看他的形容詞+名詞誕生的名詞
都不能定義他的主要功能
另外在懇請請神解釋一下
最高速限是多少?

這些問題之前都解釋過囉,建議你先去爬文。
我當然知道神的解釋
超強的邏輯!!!

這樓很多人沒看過神的解釋
在解釋一次吧

還有神的最高速限

交通部科長&法官&高公局通通都被神打臉
甚至一堆國家都被神打臉
超強的啦
katana057 wrote:
我當然知道神的解釋
超強的邏輯!!!
這樓很多人沒看過神的解釋
在解釋一次吧
還有神的最高速限
交通部科長&法官&高公局通通都被神打臉
甚至一堆國家都被神打臉
超強的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756452&p=1
sonicswj wrote:
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因為要留給神車~神解釋的人開的車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CUFOX wrote:
這樣寫,未來要為超車...(恕刪)

”未來”是誰或哪個官員跟你說了?不然超車道吵了10餘年,都不見未來的人修法耶~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未來”是誰或哪個官員跟你說了?

沒有喔,
但要看出有這功能不難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然超車道吵了10餘年,都不見未來的人修法耶~

立法者沒有更動,表示它們認為沒有問題啊,
為什麼要求速度會比規定路權更好,前面也有解釋過囉。
CUFOX wrote:
沒有喔,要看出有這功...(恕刪)

其實還是跟速度有關,
只是因為沒有絕對標準(除了官方有送檢的儀器),爭議太大,才有了寬限值的出現,寬限值只是不取締,不表示合法。
說穿了,大家幾乎都是用寬限值在開車,
這寬限值已經被約定成俗的變成潛規則了。

用手機實在不方便剪剪貼貼…

如果真的有用心去google相關法條跟相關單位的說明

就能發現以下重點

1.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完只要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就該駛回原車道

2.開在內側車道時速不得低於最高速限,換言之時速至少要等於或高於最高速限

3.在內側車道只要讓後方車輛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就算阻塞後方車輛

4.車輛儀表速率存在著一定的誤差,一般而言大於實際速率

綜觀上述4點

當正常車流及無特殊原因的狀況下

以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當後方有車輛接近時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時

就該主動讓道讓後方車輛通過

不然即滿足違規開罰的條件(超車完不駛回原車道、未達最高速限及阻塞後方車輛)

運氣不好就是6000-12000上繳國庫


即便未阻塞後方車輛

只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的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運氣不好還是會3000-6000上繳國庫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其實還是跟速度有關,
只是因為沒有絕對標準(除了官方有送檢的儀器),爭議太大,才有了寬限值的出現,寬限值只是不取締,不表示合法。
說穿了,大家幾乎都是用寬限值在開車,
這寬限值已經被約定成俗的變成潛規則了。

高於速限有法定違法不罰的寬限值,不是潛規則喔。

低於速限並沒有法定寬限值,
但若把法規上的"最高速限行駛"解釋成零誤差,就沒有人能符合條件了,明顯不合理。
所以此條件必須解釋為一個範圍,在範圍內就是合法的,並不是依法該罰卻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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