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神果然還是神到尾都不會變形容詞加名詞居然不能定義主要功能照神的邏輯救護車消防車逃生道疏散道慢車道等等等一大堆光看他的形容詞+名詞誕生的名詞都不能定義他的主要功能另外在懇請請神解釋一下最高速限是多少? 這些問題之前都解釋過囉,建議你先去爬文。
katana057 wrote:我當然知道神的解釋超強的邏輯!!!這樓很多人沒看過神的解釋在解釋一次吧還有神的最高速限交通部科長&法官&高公局通通都被神打臉甚至一堆國家都被神打臉超強的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756452&p=1
看到小賢子 wrote:”未來”是誰或哪個官員跟你說了? 沒有喔,但要看出有這功能不難啊。看到小賢子 wrote:不然超車道吵了10餘年,都不見未來的人修法耶~ 立法者沒有更動,表示它們認為沒有問題啊,為什麼要求速度會比規定路權更好,前面也有解釋過囉。
CUFOX wrote:沒有喔,要看出有這功...(恕刪) 其實還是跟速度有關,只是因為沒有絕對標準(除了官方有送檢的儀器),爭議太大,才有了寬限值的出現,寬限值只是不取締,不表示合法。說穿了,大家幾乎都是用寬限值在開車,這寬限值已經被約定成俗的變成潛規則了。
用手機實在不方便剪剪貼貼…如果真的有用心去google相關法條跟相關單位的說明就能發現以下重點1.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完只要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就該駛回原車道2.開在內側車道時速不得低於最高速限,換言之時速至少要等於或高於最高速限3.在內側車道只要讓後方車輛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就算阻塞後方車輛4.車輛儀表速率存在著一定的誤差,一般而言大於實際速率綜觀上述4點當正常車流及無特殊原因的狀況下以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當後方有車輛接近時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時就該主動讓道讓後方車輛通過不然即滿足違規開罰的條件(超車完不駛回原車道、未達最高速限及阻塞後方車輛)運氣不好就是6000-12000上繳國庫即便未阻塞後方車輛只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的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運氣不好還是會3000-6000上繳國庫
看到小賢子 wrote:其實還是跟速度有關,只是因為沒有絕對標準(除了官方有送檢的儀器),爭議太大,才有了寬限值的出現,寬限值只是不取締,不表示合法。說穿了,大家幾乎都是用寬限值在開車,這寬限值已經被約定成俗的變成潛規則了。 高於速限有法定違法不罰的寬限值,不是潛規則喔。低於速限並沒有法定寬限值,但若把法規上的"最高速限行駛"解釋成零誤差,就沒有人能符合條件了,明顯不合理。所以此條件必須解釋為一個範圍,在範圍內就是合法的,並不是依法該罰卻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