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律師 自己判斷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汽車闖進單行道,把迎面而來的汽車車頭撞毀;或者在路邊倒車,不小心將自己汽車與他人合法停在停車格內的汽車發生擦撞,而使他人的汽車受到損壞。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但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他人擁有的汽車,屬於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把他人的汽車撞毀或予以損壞,都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民法法條,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要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民事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要用什麼方法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害呢?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對這個問題有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回復原狀,例外的則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契約的訂定。像曾永盛看到的那件汽車硬闖單行道的車禍,是雙方訂立和解契約方式來解決,就用不著再去考慮法律的規定,因為民法是私法,關係的是私權爭執,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與禁止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用協議的方式私下解決,就不必勞煩法院介入。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