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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更新,酒駕死人不重要是嗎? 排入議程至今還沒有結果


vc0528 wrote: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恕刪)


希望真的能有所作為!!支持!!
只要撞死隨便一個立委,酒駕刑責馬上無限上綱!!
台灣酒駕橫行,這些人在路上飆速橫衝直狀形同謀殺,目前的刑責過輕,所以一堆人有恃無恐。
我支持加重刑責,酒駕肇事至少十年起跳,酒駕致死三十年起跳,不得緩刑,以嚇阻這種歪風,以免日後自己或身邊的人一不小心倒楣成了這些惡劣人渣的車下亡魂。

vc0528 wrote: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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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必須嚴懲
不然只會有更多人受害
只要有個所謂的"政治人物"直系血親是酒駕肇事的受害者,這樣就會有用了
現行罰責的1~7年range太大了,擺明就是給有錢人請大律師,讓自己輕判用的。
如果可以改個4~8年之類的,判最輕也得坐牢,才有喝阻效果。
哇!痛恨酒駕的文章簡直是遍地開花,併文章都來不及嘍!

fzz wrote:
我學法律的,目前在實...(恕刪)

維基百科:
美國謀殺罪分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是依照下列標準來分級
是否手段殘酷
有預謀或是非預謀但可預見且非激於一時的情緒激動
出於行為人危險之行為或疏失。

一級謀殺

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畫」者。

二級謀殺

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

請注意紅字部份,所以我國能否比照美國的法意來立法?

如果僅依公共危險罪論處,實在無法遏止酒駕的悲劇一再發生。
頂一下版主,小弟也是覺得刑罰還是太輕,要是刑罰夠重的話,現在還會三不五時就來個酒駕肇事的新聞嗎?這些喝酒愛開車的人真的是很該死~~~e04
我倒覺得要修正的是過失致死罪,
A酒駕撞到B,結果A死掉,
B還要被捉去關,
有何天理...

台灣的法律,為何過失致死罪要加在無辜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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