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酒駕橫行,這些人在路上飆速橫衝直狀形同謀殺,目前的刑責過輕,所以一堆人有恃無恐。我支持加重刑責,酒駕肇事至少十年起跳,酒駕致死三十年起跳,不得緩刑,以嚇阻這種歪風,以免日後自己或身邊的人一不小心倒楣成了這些惡劣人渣的車下亡魂。
fzz wrote:我學法律的,目前在實...(恕刪) 維基百科:美國謀殺罪分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是依照下列標準來分級是否手段殘酷有預謀或是非預謀但可預見且非激於一時的情緒激動出於行為人危險之行為或疏失。一級謀殺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畫」者。二級謀殺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請注意紅字部份,所以我國能否比照美國的法意來立法?如果僅依公共危險罪論處,實在無法遏止酒駕的悲劇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