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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給以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只能超車的網友

weaber wrote:
內線汽車時速是否有達標準?請交由專業的警察來判斷,警察要是還沒開單或沒開單就代表該車時速是合法的


我曾親眼目睹一位沒戴安全帽的阿婆在路口當著警察的面紅燈右轉

警察當下毫無動作目送阿婆離開

所以沒戴安全帽及紅燈右轉是合法的?
內線不是超速道
一堆車切來切去.. 後來下交流道還不是一起停紅綠燈
還有 內線車在最高限速行駛下若發現中線有車併行
就要選擇讓出空間(取決於車流量)
讓有急事的車輛可超車啦

陳阿瓜~ wrote:
那我倒是問你現行法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上字句你從哪裡推斷
1.「速度慢(但達到最高速限)的前車要讓速度較快的後車」?
2.「在超車道不超車就喪失路權」?

高公局解釋的依據? 法律就是這樣訂 不然呢?
超速、闖紅燈、殺人放火偷東西難道官方樣樣都要跟你解釋他的「依據」、「理由」?
法律這樣訂 執法這樣執 你用路人就是這樣遵守 很難?
...(恕刪)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還是沒懂? 路權是有範圍的, 根本不存在"「速度慢(但達到最高速限)的前車要讓速度較快的後車」?這個問題!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速度完全不是選項! 不是條件!不是依據!
喪失路權是要自動離開
在超車道上, 法律授權能行駛的範圍,最多只有60m

官方解釋完全依據舊法規! 不是現行法規!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依據路權 ! 路權來自於法規做出分配, 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速限"只能規範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規定並非指定哪一台車走哪裏!分配誰先誰後!

倘使符合速限規定, 即能免除"侵犯路權" ?倘若此種說法能成立?
遵守速限就能去闖紅燈嗎?
法律有沒有依速限行駛的規定, 當然有
但能無限擴大速限, 去侵犯路權嗎?

先(無路權)闖紅燈通過停止線, 等到進入路口轉換綠燈後才說 "合法",現在是綠燈!
事實是, 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之時, 就必須是綠燈
直行車佔用左轉車道直行(無路權),並不能先佔用, 到了下一個路口才左轉, 說 "合法",現在這個路口是左轉!
未坐滿三人,卻佔用高乘載車道(無路權), 也不能先行駛之後再下交流道去多載兩個人上來, "合法",現在是三個人!
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在說什麼?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豈能諉為不知 "○○ 車道"所代表之路權意義 ?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左轉車道, 高乘載車道,公車道,機車道, 都是這個概念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並非"超車道"之路權規定!
此兩者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法規不只一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法律位階高於有但書之高管規則8-1-3)
(1)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怎麼把"速限"解釋為最高速?
"速限"只能規範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規定並非指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A)
但書法規,只是說, 當F車流(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時, 轉換速限為"最高速限"(單一速限)
此時只有一種速限,單一速限,最高速限就等於最低速限(沒有區間)

因此, 違反速限,在此時,並非只有違反"最高速限"的超速行為
低於"最高速限"=低於此時的"最低速限", 是同樣要受罰的!
觀念上,不是一味的不超過, 不超速, 此時要把110km速限想成"最低速限"!,不能低於110km!
惟高於速限10km才有寬限
因此車速110-120km, 才是符合法規的車速
低於110km及高於120km, 都是違反速限規定!
若車速 99km, 則, 低於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事實明確!
(B)
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規定
是否符合此種速限? 或不符此種速限,判定標準只有2選1(二種速限選1種)
法規是"速限"! 並非是最高速! (並非車速80-110的31選1!)
法規8-1-3但書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狀況下"(條件) → 得以○○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事實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授權做其他的動作!
"速限"有條件由 (高管規則5) 轉換 為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轉換的只有"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所謂"已符合最高速度?" 並不適用於這條法規!

若前方無車,顯示有55m車距,應該適用之速限為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然而,若一台車於"內側車道之時速維持在109公里至111 公里變速行駛,有速度之區間存在!,其 109km有低於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事實!,其速度區間也不符高管規則8-1-3但書!
即此車其"速限"乃符合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並非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明顯是選錯了二選一之"速限"種類的違規! 因此違反 高管規則8-1-3但書 屬實
所謂"已符合最高速度?" 並不適用於這條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
反而適用的是高管規則5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未有法律授權? 又如何能行駛?
自認為"護身符"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侵入內側車道時, 根本尚未發生!
豈能以此免除"侵入超車道, 違反超車道路權"的事實!
法規不只一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此種行為因未依據法規所分配之車道行駛,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和速限多少?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2.高管規則8-1-3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如果不知道,請查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7條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herblee wrote:
官方解釋完全依據舊法...(恕刪)


不要再複製貼上了啦
一直重貼上千個字幹嘛...
所以可以針對問題回應一下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看到的就是
1.超車的車
2.未堵塞後車且達到最高速限的小型車 (高公局:堵塞=時速低於最高速限)

以上兩種駕駛是被授權合法行駛內車道
其他的我看不到了

沒有說「達到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要禮讓「超車的車輛」

沒有說「達到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路權小於「超車的車輛」

更沒有說「沒超車=沒路權」

charles629 wrote:
http://www...(恕刪)


你的最高限速又不一定是別人的最高限速,中線可以好好龜著為什麼死要霸著內線呢?

你的錶一定準?你能一直維持在最高限速?在平地與爬坡時?

陳阿瓜~ wrote:
不要再複製貼上了啦...(恕刪)


最高速限是你的最高速限還是別人的最高速限?

你的表示最高速限但別人的錶不見得是!

於法沒違規,只是很沒道德而已.
ming_ray wrote:
最高速限是你的最高速限還是別人的最高速限?
你的表示最高速限但別人的錶不見得是!
於法沒違規,只是很沒道德而已.


沒爬文請先爬文好嗎 不要等等還射後不理 呵

爭論的點就在實際速度已合法是否還需要讓?
至於實際速度是多少 是由警察認定 不是你

然後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倘若一車實際速度109行駛內線>>不合法且不道德
倘若一車實際速度110行駛內線>>合法但 根據你說的 這不道德

比實際速度110的車還快>>你已經違法超速了>>不合法且不道德
所以你沒有比較高尚 謝謝

chiayingcool wrote:
我曾親眼目睹一位沒...(恕刪)


警察都沒抓了你有影片就檢舉警察失職啊
沒抓就是合法,有證據抓到才是犯法,台灣法律本來就是有證據才判刑,沒證據雖便你搞,你要是在高速公路時速20或180只要沒證據,也不是雖便你
但是就是不能你看起來是屁孩,你騎開車就是危險,你是女的就是三寶,不守法


ming_ray wrote:
最高速限是你的最高速限還是別人的最高速限..(恕刪)


會不會是你的表速壞了?對方剛好是最高速度而你已經超速,而你誤會對方會不會沒道德啊?
weaber wrote:
會不會是你的表速壞了?對方剛好是最高速度而你已經超速,而你誤會對方會不會沒道德啊?


不知道這算不算是"先判刑再調查的出發點"?

沒證據就誤會別人表速壞了算不算沒道德啊?

chiayingcool wrote:
不知道這算不算是'...(恕刪)


當然算啊,因為對方表速是守法的而我以為對方表速不準為前提,這當然沒道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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