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catt wrote:
進收費站的牌子不是寫速限60km/hr嗎?
只有50而已!
Firstmind wrote:
不知您是否明白
此件行政訴訟案件是三審定讞?
以最高行政法院(3審)的判決為準
而非高等行政法院(2審)
連高速公路局的官方資料都說明了
撤銷遠通電收公司最優申請人資格。
此外
有學過行政法的人都知道
若是合法的行政契約/行政處分
何來撤銷之必要?
Firstmind wrote:
題外話
現在網路上提到較敏感的議題
常有人拋出諸如"不要被XX媒體誤導"之類的話
ncvt wrote:
媒體可以有立場,但不...(恕刪)
ncvt wrote:
行政訴訟和一般的刑事訴訟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是二級二審制(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並不是你說的三審定讞。
撤銷決標結果並不以違法為必要前提,
採購過程有瑕疵就可以撤銷決標結果的,
但參與投標的廠商如果沒有違法,就不能剝奪其後續參與投標的權利,
這也就是為什麼最高行政法院只能撤銷遠通的最優申請人資格(因為是高公局的評選有瑕疵,不是遠通犯法),
而讓整個案子回到重新評選的階段。
老話一句,
請搞清楚機關的作業瑕疵和廠商違法舞弊之間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