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批踢踢實業坊(ptt.cc) 轉發作者: orsonplus (orson) 看板: car標題: [討論] 管字第0960017526號函(超車法規解讀)時間: Fri Oct 16 05:13:00 2009有人說這個議題是月經文不過爬完文之後,發現針對法規方面的探討有一點少以下就法規面提出一點看法(看到法規就暈的,抱歉!!可以直接...END)傳 說 : 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前車不管開多少,後車要過都要閃邊。(因為後車有無違規超速是執法單位的問題)所以特別來朝聖這個公文之,看完發現公文"紅字部分"被解讀太狹隘,才會導致上面的傳說出現。所以來多嘴一下純討論法規,希望大家開車多多互相禮讓。====================================================================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其實紅字的由來是有法規依據,不是只有這張函的片面解釋。更不是對"超車道"欲超車者就可通行無阻驅趕前車的專用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很明顯,允讓規定跟超車道無關。其他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第九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正常車流。(2)無特殊原因。(3)行駛於內側車道。(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5)有超車行為。(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2、違規態樣如下: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法規結束========================================簡單說:讓車是用"允讓"的概念1.後車要超車,要前車同意讓車否則受罰。(不是用那種你看到我就應該滾的態度)2.後車閃燈、喇叭告之前車,前車若無正當理由,就該同意讓車。(後車要告知前車,前車不能故意阻擋)3.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要有禮貌啦)內線車道特別規定4.未達上限速度不能佔用內限,就乖乖開在中線,超完車也應該回到中線。(超車道用意)5.達上限速度可持續行駛內線,不得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依特殊國情,修法改良的規則,對阻塞定義防止烏龜車)6.內線超車、讓車仍然是依據1+2的東西。老實說,讓車跟是不是"超車道"完全沒有關係,不管哪一線,若情況許可,前車該讓的還是要讓,不是只限於內側,但要有禮貌的請求前車"允讓"。注意!!並不是超車道就是後車要過前車就要無條件要閃人,更不是,我開在這邊好好的,為什麼要讓...法規有規定允讓規則,就從法規討論...並且除內側車道(超車道)外,在其他狀況下,若後車示意超車,前車狀況許可,就要允讓還,但既然用了"允"讓就表示要尊重前車的同意權。允讓問題不限於超車道,跟是不是在超車道、時速有沒有緊繃無關;不要在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出門在外,是要互相禮讓的啦~以上從交通法規面,來跟大家討論一下超車、讓車的禮節。
第一.當被人追上時,一個是你比他慢.第二.會閃燈要你加速就是你的錶速是符合政府的"時速表速率不得大於等於真實速率"的法規(2005年出廠車幾乎都為真實速率-10%),而且你已經與中、外線車輛形成了移動長城.第三.如果旁邊沒車你速度又處於時速上限,但後面的就是死咬著你屁股不放的猛逼車...那還真的遇到歹年冬的產物@@...話說當你發現開在內線的你,身旁車輛都呼嘯而過時,你不會覺得你開太慢應該屬於慢速車要開到外側嗎?
連續假期遇到一堆這種車跟心態的駕駛!本人開中線,遇到大車想到內線超車..可是一直切不進去...只好保持80~90的速度慢僈龜中線,慢慢的..很多車要切到中線..想說可能內線有車禍吧!過了幾分鐘...終於發現內線塞車的原因..一台神鴨,後面跟著N台車子...神鴨車裏搭配一名戴著口罩,穿著袖套,頭戴大圓帽的小姐....以時速80公里,(我開85左右超過她)自由自在愜意的漫步在內車道...前面是萬里無雲...應該説距離前車至少500公尺後面跟著一台堅達3.5閃燈閃到要燒了..接著長按喇叭..約十幾秒..甚至伸出頭出來破口大罵!!我一開始覺得貨車駕駛蠻沒品的!但經過神鴨時發現..該名女駕駛並不是沒看見後方或沒聽見後方..因為女駕駛也正在看著後照鏡...根本不鳥後車...繼續她的漫步人間...我這時其實也火了...中線超過神鴨後..馬上切到內線...放油門...要龜大家來龜...一直放慢車速直到60公里...沒想到..神鴨也跟著慢...死不換車道的...後來看她真的沒救了...只好補油門揚長而去...可能她認為內線車道是小車專用車道吧!020411385 wrote:好好好,那麼請你說明...(恕刪)
ftyu wrote:乾脆建議這樣好了...要定速110的就開內側車道大家都110 車流順暢 行車安全要超速開110以上的 就開路肩一路暢通沒車 要開200都沒問題!反正內線超速閃人大燈也是違法 開路肩也是違法開路肩不是更好開嗎?? 這位大哥,路肩是給故障車輛暫停的,有必要在高速公路上做撞擊測試嗎???我倒建議中、外車道最高限速110,內側車道最低限速110最高限速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