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為人民道德感低落,自律能力不足。為了怕「自律」最後會變成「無律」,所以需要他律。國家是最強大的他律力量,所以讓國家立法來強制。
二,因為需要立法保障的「法益」重大到必須國家積極介入保護。這裡要保護的是人民,也就是後座乘客的生命安全。憲法規定國家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無可推卸的義務,所以國家立法強制人民繫安全帶。
立法保障經常必須面對利益權衡。本樓討論的,一個是樓主積極主張的「親子天倫之樂」的利益,一個是「親子行車安全」的利益。現在兩個利益衝突了,而且只能保障一個,立法者認為後者的重要性遠高過前者,所以「親子天倫之樂」的利益被犧牲。
如果樓主堅持「親子天倫之樂」比較重要,這個法律訂得不好,那麼有兩個方式可以解決樓主的問題:
第一個辦法:連署、遊說或者施壓民意代表修法。
第二個辦法比較麻煩:以身試法,後座不繫安全帶,然後被處罰。接著你不服這項「行政處分」,然後打行政訴訟。勝訴最好,敗訴就繼續聲請釋憲,請大法官判斷「為了保障乘客安全、不惜犧牲親子天倫之樂」的法律沒有道理,是否侵害人民基本權。如果大法官被你說服了,這條法律會被宣告違憲,然後失效。
如果大法官還是沒站在樓主這邊,那也只好認了。
題外話:根據小弟在德國長期生活的經驗觀察,德國人對遵守法律規定有無可救藥的偏執。規定要繫安全帶,乖乖繫,不囉嗦。規定坐五個人的車子,就不會坐六個人。
有一次跟德國人去搬家。東西都上貨車了準備要出發,結果因為臨時多了幫手,前座坐不下。於是我自告奮勇說我坐後面(台灣人都是這樣啊,人坐在一堆貨中間,「反正也不遠,擠一下就到了」),德國朋友馬上說不行,「法律規定人只能坐前座,後座是載貨的」,於是他把座位讓出來給我,自己想別的辦法自行前往。
這是個高速公路許多路段沒有速限、塞車是用「十公里」為單位的國家,但是它的交通秩序比台灣好,車禍也比台灣少。想想不是沒有道理的。
不要太鐵齒阿~~
還是繫上比較安全~~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4Cvg_j7hsE

k555 wrote:
主題是,該不該把該自律的事用法律規定,犧牲掉親子一同出遊的機會,撇除超載違規的事!...(恕刪)
這問題很簡單 你換一台8人座的車不就沒問題了
沒錢? 很多沒錢的家庭一樣全家出遊 哪來犧牲親子同遊的機會? 這些家庭連車都沒有咧
你只是因為這個法令害你無法名正言順的抱著小孩開到路上
不過...原本就不可以的東西 你少牽拖到法律上面去
找個新聞給你看看
http://www.cnma.org.tw/?action-viewnews-itemid-1945
擦撞安全島 抱在手中的小孩因此喪命
有安全帶的大人則只有擦撞傷
新聞中的苦主 男主人是位醫生 一樣救不了自己的小孩
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無知/幼稚/故意的發這一篇文章
我只能告訴你 法律就是這樣定 不可能再修改
不會有親子同樂的時間因為這個法令而被剝奪
親子同樂的方式有太多了 而且真的要的話你也可以去租車
最後 你真的喜歡用抱的 就去用抱的 反正你不尊重的是你家人的性命
真的出事了死的是你家的人 我當然不期望你家出事 但是假如你家真的因為這樣出了"大事"
那我只能說 因為你的幼稚 殘害了我國的國民 真的是...很不應該阿...
p.s. 說什麼你要進防空洞 丟了一篇討砲文出來就躲起來
真是好有勇氣的一個人 又有勇氣又成熟又有智慧 你真棒啊~~~
哀哀哀...
BlackDragon wrote:
我簽!
相信如果能簽這個,簽的人肯定不少!健保卡能做的功能不是只有看病而已,包含器官捐贈以及下面這個!
預約善終—請趁年輕健康時簽署預立DNR意願書有興趣的人記得去簽一簽,但是這在救護車送你到醫院之前必須先跟醫護人員告知,不然整路電到你拿出健保卡為止!
閱.......
文不對題


就算有簽DNR,在救護車送你到醫院之前就算先跟醫護人員告知,還是會整路電到你到院或死亡為止
因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DNR有詳細規定,首先得由2位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其次,必須要有意願人簽署的意願書。而當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
得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
最後....我捍衛你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是請不要散播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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