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所以說 要行使在速...(恕刪) 問題不就是在那最高速限嗎?有人140還追不上開100的國光號阿現在堅持行駛在內側車道的您看起來都有到110?都有罰?有的話,大概也沒啥人要聊這話題了
8924132 wrote:問題不就是在那最高...(恕刪) 有沒有到110又怎麼樣那些車快路權大的支持者 你擋到他就是滾一邊去他才管你有沒有到110咧就算110以下的警察都有罰這問題還是會繼續吵因為 老問題 擋到我就是滾一邊去
diablo0769 wrote:重點沒一個維持速度上限的啊! 沒塞車時 未達最高速限還開在內線的 最好吃1000張罰單 讚!!但我想討論的是 已達最高速限者是合法行駛 這點應該讓更多人知道!!不要抱持「擋到老子的都得滾一邊去」這種想法!!
陳阿瓜~ wrote:有沒有到110又怎...(恕刪) 超車有超車的相關規範小弟前面有貼過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有時您不覺得很好笑嗎?高速公路執法單位會引用這條的第四款卻說不適用第三款一個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不只人民選擇性遵守就連執法單位也像在吃到飽餐廳一樣挑三揀四的真的不尊重前車路權的人可沒在那閃燈等您允讓....直接從內側路肩超車的您可能沒見過
陳阿瓜~ wrote:但我想討論的是 已達最高速限者是合法行駛 這點應該讓更多人知道!!不要抱持「擋到老子的都得滾一邊去」這種想法!! 問題是表速達最高速限不代表實際上就是已達最高速限這點應該是所有人該知道的這點也是目前討論的主題長久以來紛爭的最大來源
chiayingcool wrote:問題是表速達最高...(恕刪) 我都是以實際速度為前提在講 沒有在說表速表速誤差固然是一個爭論不休的點但用路人的心態也是很有爭議的就像我前面說的擋到老子就是滾一邊去請問這個時候 是表速 是實速 很重要嗎這些人有在care別人是否有達到最高速限嗎你看her大就知道他的理論就是擋到就是堵塞 堵塞就是違法相對速度才是決定讓車的關鍵請問這樣的想法跟高公局的解釋不是天差地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