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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johnsonu0075 wrote:
看到一則新聞速限10...(恕刪)


反正龜車永遠不認為自己是龜車的!

台灣的高速公路一向是一團一團的,最前面,一定是兩台並行,或是三台並行(看那裏是兩線還是三線道),最左邊那台,就是自以為很快(快樂表說100),後面檔一大堆人的元凶。

如果,你不跟人家並行好長一段時間,正常人都閃過了,哪有空龜在你後面閃你燈,逼你車?

別人怎樣我不知道,我是超完車就會回中線的,遇到緊急狀況兩邊都可以閃。內側一閃就撞牆翻車,不懂那些底盤不好的車,為甚麼特別愛龜內線?
WOWO88 wrote:
你肯讓是因為你認同他...(恕刪)


為什麼讓他就代表我認同他.

請不要亂扣帽子

說不定人家有急事肯冒著被開單的風險開快一點,我只是覺得這是種禮貌..因為那是 超 車 道



頂元 wrote:
超速是超速、路權是路權
別人超速是別人的事
但是無論如何就是不能"佔據"內車道
這很簡單就是路權觀念的問題
一直不斷的鬼打牆、跳針
搬一堆理由
甚至還有"我已是最高限速行駛,你要超我車肯定是超速,所以我不必讓路"
這到底是哪門子的自私自利鬼觀念?
對於像這種
堅持無論在任何時候及情況下皆可以以自主認定的最高速限佔據行駛內車道
對於路權觀念全然沒有概念的人
再怎麼爭,都是枉然
不需要再繼續戰
讓他繼續以他的最高速限去佔據內車道
自有人收(恕刪)



終於有人是醒的了........
追根究底還是部分人民素質問題. 情理法都說不通, 你能拿他們怎麼辦? 求他們別繁衍後代免得惡根無法斷絕?
不管法規如何規定,問題其實在於道德跟人心,現在台灣人做錯事總有一堆理由,少有認錯的勇氣,死凹硬凹已經不足為奇了。
ychallen wrote:
追根究底還是部分人...(恕刪)

WOWO88 wrote:

台灣最可憐的是
不懂的求人不如求己
一直要合法行駛的前車讓


請問你是怎麼跟到超車道上的龜車
是因為你剛超了中線的前車不是嗎?
那為何你還不切回中線
為何你不主動切回中線
完成整個超車過程

你有甚麼考量

你不肯切回中線 完成你整個超車程序
反而要求別人切回中線
為什麼

通常,我只有要超車時會切進超車道,但是呢,經常會超到一半在這裏卡住,為什麼?因為前面有個路隊長佔用了車道,不加速,不減速,就是要剛好跟隔壁中間車道的車維持著一種"若即若離,讓後面想過也過不去"的微妙距離,閃燈提醒也沒用,可能他內心就跟你先在一樣糾結,糾結在"憑什麼要讓"這件事情上,然後前面都沒車,後面塞了一大團,每個都想把你們拖下車處理掉,這樣你們活得比較開心?

讓一下,會怎樣嗎?不會嘛。只要有車從我後面貼近,不管是國道省道山道,我就是讓一下,給人方便,得到的都是善意的輕鳴兩聲喇叭表示感謝,與其他用路人這樣良性的互動,哪裏不好了?沒有嘛,既不會少塊肉,也不會比較慢到家,那你為何不肯讓?糾結什麼?
不管怎麼說

我就是喜歡超速

限速100 沒有警察或相機就是要開到130以上

限速110 沒有警察或相機就是要開到140以上

為什麼? 喜歡 高興 愛

你能龜速 為什麼我不能超速?
WOWO88 wrote:
你肯讓是因為你認同他啊
你可以認同他

不可以強迫別人認同他啊

認同一件有爭議的事只是個人的選擇
跟道德無關啊

這與認不認同完全沒有關係。

首先你必須了解的一件事情就是,後方有車超速接近你,急著要超你的車,你不開心也好,不爽讓道也罷,最終他都還是會想辦法超過去的,你堵他越久,越是故意不給過,他超車時就越焦慮憤怒,越險象環生,超車時越容易導致連你在內的周遭車輛發生事故,即使沒事故,脾氣差的跑到你前面急煞逼車也是常見的。

上面這些,在社會新聞、youtube上應該都常看見吧?起因是什麼?很單純呀,他非常趕時間,你死都不肯讓一下,就這樣而已呀,何必?何苦?缺乏了多為他人著想的同理心,所以就會堅持不讓,黑羊白羊過獨木橋的故事聽過沒有,你一直堅持下去,早晚會出事情。
在目前國道最內側並不是超車"專用道"
那是因為國內道路用地不足無法負荷
所以用例外方式讓該道也能發揮行車道用途
因此在條文中用但書加不塞車等外在條件限制使之也能合法使用
目的在於紓解"將"飽和時的車流延緩發生時間與路段
使之盡量發揮該道之最大"效益"
這類似平面道路路口車道劃分中
有些是只有左右轉或直行之單箭頭"專用道"只能左或右轉
有些則是雙箭頭可左或右轉加直行之用途車道可轉也可直行
在設置上兩者有者不同與相同之用意

目前的爭議點多是在於部份人國語文以及理解力不足
或是因私人目的使然片面去選擇道理只提利己部份適用
亦或是個人使用時外在環境不同
如假日駕駛及職業駕駛等利用時段性立足點差異
忽略了該內道原本設置用意及大眾在公益行的上的利益
在不同時段上也該有不同方式去應用及變化
為面子鑽牛角用各種"藉口"合理化掩飾自身行為所導致之缺失
最常碰到就是那高公回函
用預設方式取得文字解釋卻上綱類比於自身行為就是如此
真是...雞毛當令箭張飛打岳飛馮京當馬良胡亂類比一通
用通則去解釋個案同不同標準跟方式是能得出什麼有道理的結果?
它解釋的是某特定行為(文字描述範圍內)
而什麼時候"你的行為"就等於是"該回函行為"呢?
不然是要設置警察執行及裁決所是要幹嘛?

其實這些人根本就不是自稱的那麼"遵守法律"
用個最簡單方式提醒一下...
當有人自稱是那麼維護律法無視車況用"得以容許"長途連續行駛內道
若要下國道它前無車不塞時會用多少車速行駛砸道呢?
問自己吧~
看你是要騙自己還是騙別人

有人認為切換車道換來換去 很危險而龜在內線道
為什麼你不直接開在中線道或是外線車道? 怪事

你自己都會想超車了 那為什麼要當內線車道的路隊長?
也是很奇怪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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