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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位才可買車在台灣可否實施?

E39520 wrote:
所以政府現在要打的...(恕刪)


台北市沒錢買車位開啥車,坐捷運不是更環保, 歐洲有的城市早就有汽車進城費了, 台灣要是是水準夠了, 應該一併實施.
E39520 wrote:
所以政府現在要打的就是你們這些得了便宜還賣乖的啊

有錢買車,卻連停車的成本都不肯付...(恕刪)

現在只有台北市政府想要打,而且還不知之後會不會又政策甩尾?

若那天我能免費停汽車的地方也給畫上停車格,我就把汽車開到在山腰的朋友家旁邊空地停車,只是來回要多花一個小時,反正我要用汽車的時機不多,要再減少使用次數也行,但也不能完全沒有自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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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錢買車,卻連停車的成本都不肯付",這種話若是郝龍斌在一、二年之前說出來,大概會被砲到火星去(形容詞)
E39520 wrote: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恕刪)


哇靠,01很少邏輯這麼差的。
你真的不是唸法律的,連辯論都不會耶。還是貼張證書讓大家看看,到底是哪個大學現在教育這麽隨便?

首先,法律如果沒有禁止,那就是人民的自由,自由過了頭就變成法律漏洞,直到大家都受不了了才被變成法律。你到底懂不懂啊?

法律規定不能公然裸露,所以你出門要遮三點。
法律沒有禁止喝尿,你本來就有權喝尿啊。
法律沒有規定老婆不能小自己四十歲,所以才會出現爺孫配啊。

從在機場跑道停車,到喝尿,你的功力真的頗弱。請加油吧。

天道酬勤
個人愚見 如果取消台北市所有的停車格 馬路一定變得比較開闊,但是買車需自備停車位 可能一時無法落實的.比如說公司行號跑業務需要的 運輸需要的,保全業也是需要很多車輛的.同時因為買車過戶需要提出停車證明 那賣車的業績就可想而知.而且網購及黑貓運輸業因停車位取得的成本也一定轉嫁給消費者.
如果一定要執行這樣的政策 我希望是全國性的,而不是只針對台北市.可能有很多人會說:那是台北市長的政策關我基隆 新北 桃園...什麼事? 那就對了 既然都不住台北市了 那讚成台北市買車自備停車位就有點.....
mr.獅;:彘 wrote:
今天看到柯市長提出...(恕刪)
放心
業代為了賣車
停車位的事會幫客人搞定的

重點在會不會真的把巷弄全劃上紅線禁止停車
如果這樣搞
不租也不行
沒地方停車啦
這才是真正有效的狠招
其他有的沒的規定
都是有很多法律漏洞的

看柯的迫力與抗壓力了
我個人是覺得不可能成功
請問一下如果是一般獨棟房子沒有院子車子只能停在一樓室內,
如果將來真的買車需附停車證明,這樣的停車空間可以當證明嗎?
不管暫不贊成,個人只有看到政治人物又在胡亂講話...

理由?
日本有一種車叫K-car,這種車cc數小,但是是不需要停車位就可以購買的黃牌車。

所以「日本要有車位才能買車」這句話,是不成立的。


而且說真的,日本的「買一般自用車輛要先有車位」這法規是有漏洞的,而且的確有人加以利用。
所以實際上,還是有無停車位的自用白牌車四處啪啪走...
E39520 wrote:
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交路(76)字第026017號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二、依上開釋示,私有土地如有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如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係屬禁止停車範圍,倘有車輛停放係屬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可依法舉發。
...................恕刪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一、 法定停車空間
依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即依照該法規所設立,屬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恕刪)

第一段講的是私有土地有公用地役權,就是既成巷道,或其他類似供公眾通行的部分,做成人行道或騎樓時,依法不能停車,但沒說其他部分也全部都不能停車
第二段講的是農舍如果有受法令需要設法定停車空間時,可以不算入容積率,不然農舍挖地下室是算容積的,這跟停車問題也沒有關
第三段是講目前蓋房子建築法令規定要設立依比例劃設法定停車空間他的產權歸屬跟使用限制,跟私人土地能不能停車也沒關
至於私人土地停車會不會有事,除非你符合停車場法裡說的臨時路外停車場,可能需要去申報
第十一條(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申請) 
都巿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巿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巿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不然請參考底下這新聞
車停自己土地挨罰法官撤銷
udn.com‧2014年11月1日
唐姓男子在自己家門前,員警認為違停並阻礙人車通行,開了次兩罰單,唐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停車處是他的土地,並非公眾得以通行的道路。法官調查發現,唐的停車處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的「道路」,即不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因此撤銷原處分。
連在路邊門口的都沒事了,更何況三合院???

傻瓜先生 wrote:
個人愚見 如果取消台北市所有的停車格 馬路一定變得比較開闊,

不愧是愚見,
開車出門連路邊也不准停,買了車只能擺在車庫了。

聽說日本也是有可能取巧的。

車位買在鄉下,然後車開去市區。

但 "聽說" 一般日本人不屑做這種投機取巧的事

這是之前別人分享的說法,

真實情形怎樣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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