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
關於是在告訴駕駛者本...(恕刪)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上述文章的確係官方函復文,而他係依法條解釋,而紅色字眼似乎是後來增修,圖檔也的確是官方網站文宣品但該宣導資料省略了法條規定的紅字部分,會讓人誤解內線就是超車道及可最高限速行駛併行。
但其實可最高限行駛前提是須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也因這個前提,高公局才會說“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否則前車就會有堵塞行車之虞,有規定罰則。
至於超車方有無超速,應由警察認定及取締,也就是當後方表明欲超車的狀況下,前車均應讓道,避免形成擋道,而不能自行裁量後車有無超速的情事,決定讓不讓道的選擇。
當然,前車自認依最高限行駛,而後車即使超速且欲超車,前車因此不讓道,若被後車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送警,我相信警方會取締前車占用內線。反之,前車認為後車超速,行車紀錄器拍下超速畫面送警,警方也可能開後車超速罰單。
結論也就是:不管後車有無超速情事,欲超車,前車不管時速多少都要讓,不讓,後車可以依此規定向警方取締前車擋道。重點在於車道的使用定位在於超車使用。當然後車的超速也可能被檢舉,就是在依其他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