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龜車的定義


nxwo wrote:
關於是在告訴駕駛者本...(恕刪)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上述文章的確係官方函復文,而他係依法條解釋,而紅色字眼似乎是後來增修,圖檔也的確是官方網站文宣品但該宣導資料省略了法條規定的紅字部分,會讓人誤解內線就是超車道及可最高限速行駛併行。
但其實可最高限行駛前提是須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也因這個前提,高公局才會說“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否則前車就會有堵塞行車之虞,有規定罰則。
至於超車方有無超速,應由警察認定及取締,也就是當後方表明欲超車的狀況下,前車均應讓道,避免形成擋道,而不能自行裁量後車有無超速的情事,決定讓不讓道的選擇。
當然,前車自認依最高限行駛,而後車即使超速且欲超車,前車因此不讓道,若被後車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送警,我相信警方會取締前車占用內線。反之,前車認為後車超速,行車紀錄器拍下超速畫面送警,警方也可能開後車超速罰單。
結論也就是:不管後車有無超速情事,欲超車,前車不管時速多少都要讓,不讓,後車可以依此規定向警方取締前車擋道。重點在於車道的使用定位在於超車使用。當然後車的超速也可能被檢舉,就是在依其他條文規定。


DC10 wrote:
又來一個把自己時速表當作神表的,請問別人發文都可以不看直接跳過去的嗎?你的時速表有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警察沒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他們幾百萬的儀器都屬於違法取締了,請問你的表算是那根蔥?


懶得再寫一遍
直接複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55143&p=1

就前車而言:
我們開在內車道,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
也不用管「自己」或「後車」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
只要記得遵守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精神,
看到後車靠近即應主動讓道就可以了

就後車而言:
同理
我開在內車道,想要超車,但我的時速已經該路段的最高速限時 (例如110公里)
(PS.以自己車上的表速為準)
這時我們只要想到「依法定速限行駛」,
依規定不得超速
而我這時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前車並未讓我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也就沒有「占用內車道」的問題了

因此:
前車(要被超車的人):
不要管你的車速多少,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反正讓開就是了!(前半段:內車道為超車道)
後車(想要超車的人):
1.你儀表板上的車速只要未達最高速限,儘量叫前車讓開就對了!(前半段:內車道為超車道)
2.你車上的儀表板車速已經達最高速限,就乖乖不要超車,或繼續開在內車道或駛回中外側車道(後半段但書: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處罰部分:
前車不讓-
1.原則:一律處罰(佔用超車道)
2.例外:未阻塞車流(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超車-
1.原則:前車未避讓可逕行舉發
2.例外: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原則上,立法這不可能同意駕駛人為了超車而超速,也就是不可能同意你以一個不合法的駕駛行為來遂行另一個合法的駕駛行為

--------------------------------------------------------------------------------

所謂的最高速限行駛,應以後車最高速限為準。想像一下,警車要舉發前車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是不是跟在前車的後面,再以他車上的表速或測速槍為依據,作為前車是否已達最高速限的判斷基準。

當我開在高速公路上時,如何知道自己沒有違規超速?需要百分之百知道自己跟真實的速度是完全準確的嗎?一般人是不是都會以自己車上的儀表板為準?法律上也不會要求苛責你需要知道真正的最高速限,因為每台車車速都有誤差,這也就是為何會有10公里的寬容值!

況且,在駕駛的當下
你怎麼知道前車並不是最高速?
應該是以你自己(後車)儀表板上的速度來認定吧?
你會認定前車是龜車,速度只有80公里
是不是也以自己車上的儀表板速度來認定?

所以
當前車讓你的表速無法到最高速限
你當然可以叫他讓開
反之,就不要超速超車了~


說前車不能用自己的速度認定後車有超速,前車開110,也不代表就是最高速限,那你自己又怎麼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限?當別人擋到你時,你就認為別人一定是龜車?!自己的速度怎麼又是標準的?那標準到底在哪裡?有無一致?!
如果:
1.以雷達測速為標準:
那大家都別談了,反正你我的都不是準的,前車是不是龜車,後車有無超速,大家都沒資格斷定,那就乖乖閉上嘴巴!
2.以前車為標準:
你自己覺得可行嗎?
3.以後車為標準:
如果前車都可以讓你以110上下的速度行駛在內車道
那前車堵塞什麼?是龜車?只阻塞你無法超速超車?
你的表又是哪根蔥?!


不要死守著「內車道為超車道」條文
只要前車一律不讓道就高潮了
老是喜歡拿法條出來講
但根本忘記條文後面還有一段話
「不是前車未讓道,一律就是佔用內車道,一律就是龜車」...





hiroaki369 wrote: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上述文章的確係官方函復文,而他係依法條解釋,而紅色字眼似乎是後來增修,圖檔也的確是官方網站文宣品但該宣導資料省略了法條規定的紅字部分,會讓人誤解內線就是超車道及可最高限速行駛併行。
但其實可最高限行駛前提是須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也因這個前提,高公局才會說“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否則前車就會有堵塞行車之虞,有規定罰則。
至於超車方有無超速,應由警察認定及取締,也就是當後方表明欲超車的狀況下,前車均應讓道,避免形成擋道,而不能自行裁量後車有無超速的情事,決定讓不讓道的選擇。
當然,前車自認依最高限行駛,而後車即使超速且欲超車,前車因此不讓道,若被後車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送警,我相信警方會取締前車占用內線。反之,前車認為後車超速,行車紀錄器拍下超速畫面送警,警方也可能開後車超速罰單。
結論也就是:不管後車有無超速情事,欲超車,前車不管時速多少都要讓,不讓,後車可以依此規定向警方取締前車擋道。重點在於車道的使用定位在於超車使用。當然後車的超速也可能被檢舉,就是在依其他條文規定。


這是我去年自己跟高公局問的

內容:
倘高速公路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
1.若有小型車持續以時速110公里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倘有後方來車持續以該路段110公里最高速限或更高速(會被舉發超速)行駛在超車道,並向前車示意超車,前方小型車此時有無讓離義務?若前方小型車未讓出車道,此種情況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堵塞超車道行車」?
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否為同法第47條第5款之加重處罰規定?於高速公路,前車未依法離讓超車道,據以裁處之法規依據為何?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6938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17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七、 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宣導方式,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


八、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DC10 wrote:
又來一個把自己時速表...(恕刪)


請你去推動立法吧~要求各大車廠必須要提供符合標準規範的時速表...

這裡車主有兩種人~

1. 堅守開 100 ~ 110 的人,絕對不讓路.

2. 反正比我慢的就是龜車,一定要讓路.


而我的開車習慣是,跟上前方車流速度,若跟不上(超過速限)就換到較慢車道.
這樣既然可以維持自己的速度開車,也不會影響其他人開車.

當然會遇到龜車,這時也不會逼車閃燈,而是等適當時機變換車超車.

當然也會遇到想超我車的,若是前方路況允許我變換車道,或是有空間加速,
我就會想辦法讓他路,當然很多時候,是前方路況無法變換車道,或是無再加
速空間,若是這時仍不斷在後頭逼迫我(逼車,開遠燈...),我就會稍微加大
與前車的安全距離,通常後車就會合適時機變換車道而去.





和 "正義龜" 無法講禮讓,因為他們一離開內車道,就會喪失正義之氣而亡


要解決這個爭議,只有一人一信給交通部門,凸顯這個問題,讓他們煩到修改法條

==== CIAO ==============
嗯嗯,你這麼一說,好像很久之前我就有聽過"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所以應該是改了好多年了,下次我帶小孩出去搭捷運時要重新給他們機會教育一下,謝謝各位提醒~
關於龜車,小弟也是那種開110就不再加油門的駕駛,但是我都習慣走中間或中間偏外線,因為這樣若有狀況兩邊都可以躲,感覺比較安心那麼一點點.

adducul wrote:
這位大大,早就改了現...(恕刪)
我覺得不要併行龜、關門龜我都可以忍受。

其實國人的用車速度沒有網路上說的有多快啦。
事實上如果表速120公里在跑,從高雄到台北3個小時會超過你的車,應該也沒有超過10台
而你可能要超過好幾百台。

每一台你都要閃燈按喇叭與之周旋的話,你會累死。
找空隙超過去就好。
如果前車維持最高速限不讓是無禮
後車超速逼車就是無恥吧

無禮不違法
無恥嘛
好啦 交給國道警察吧
笑死人了,規定是高公局網站抓出來了,也是公布的法規,明明就是你不懂要要凹還想牽拖別人,高公局跟高警局解釋請貼出處不是你說的解釋就是解釋,講簡單一點啦!!如果真的有問題早就一堆人被開單了
高公局道路使用規定
我有連結依據,請問你的依據在哪?不是你隨便說說就可以啦!!
只會當鍵盤手依據在哪?
DC10 wrote:
所以你根本沒搞懂亂回亂解釋嘛!!就是有你這種人,才會愈來愈亂,不懂條文的貼個條文自己亂解釋也行,高公局跟高警局早就有解釋,跟你的觀念剛好相反…

我傳給你不代表我跟你熟,而是你的論調錯的離譜…

5007382 wrote:
笑死人了,規定是高公...(恕刪)


別理他們了..
他們這種擋我者龜車.讓我用喇叭~叭死妳.用超車燈~閃死你的心態...
早晚會遇到大魔王攔下來的...

慢車佔用內車道你們罵~我當然也會跟著罵
但是都已經最高速限在內線了....
你要超他們的車你就超速違規了
這不是法條各自表述..
而是法條就是這樣..

你們到底在罵什麼?????
憑哪一點罵..
因為他害你不能保持超速在內線嗎?
還是擋你就是不對..
你是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公務車?
小弟真的搞不懂...
  • 2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