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佔用內車道和"速限"...(恕刪)
您不止見鬼了
還鬼扯一堆曲解法令
還什麼一定要超車才能行駛內車道
根本鬼扯
中線車道也是大車的超車專用道你知道嗎
去收驚吧別再鬼扯了ˇ
cny168 wrote:
.1.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只要是在速限內都是可以合法行駛的,
無所謂佔不佔用的事情。
2.標示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主要是提倡,要超車請從前方車輛的左側超車。
這是比較安全的駕駛方式,並不是指內側車道只能在超車使用。
3.以台灣的車輛數目和用路密度,要淨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事情。..(恕刪)
yungtechen wrote:
請貼出該罰則出處
讓我們了解一下
哪些國家有此規定
在外都坐別人車
還真是不知道
nxwo wrote:
為什麼老是有一群人總是拿著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
照這種邏輯
國外允許紅燈右轉,我們紅燈右轉就不違法?
國外16歲可以考照,我們18歲考照就是落伍,不合時宜?
大家都想只遵守自己想遵守的
前車才會自認已開在最高速限,後方要超車就是不讓
後車也覺得不管我有無超速,前車就是要讓道給我
繼續這樣下去,那就慢慢吵吧...
nxwo wrote:
國父也是推翻滿清之後才實施憲政體制,搞他的五權分立
所以如果想無速限使用超車道
麻煩請先修法好嗎?
nxwo wrote:
民國50幾年就知道機車太多所以禁止紅燈右轉?
nxwo wrote:
你上面的解釋,不也是因地置宜?不是嗎?
然後在超車道,就要一定跟國外法規看齊?
臺灣不能有自己的規定?
38try wrote:
沒人要你讓阿,少了一個你還有千千萬萬個你
只要台灣不從最基礎的考照改變起
所有人都是被洗腦"只要一上高速公路就往最內線切就對了"
這個觀念對你們這些人來說:根深蒂固,無可取代,不容挑戰
要改變,對你們太難了
捍衛這麼久,捍衛著台灣官員出國考察卻是旅遊玩樂還照抄旅行社簡介的交通法規成果
辛苦了,盲人們。
交通法規這頭大象,你現在摸到哪裡了呢?
38try wrote:
38try wrote:
相信國父會革命,就是因為不願意當清朝的官也,因此才有大未來
國父推翻之前,早已有思想而且在推廣,麻煩您歷史先惡補一下。
紅燈右轉跟台灣機車太多有關聯,這跟民情有關,機車太多汽車紅燈右轉太危險
誰跟你民國50幾年,我印象中大約是15年前才全面禁止的,還是你那時候還沒開車呢?
引據也不要引錯據好嗎.........
(恕刪)
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 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