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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搭過手扶梯就知道__內側車道是讓給要超車的...


herblee wrote:
佔用內車道和"速限"...(恕刪)

您不止見鬼了
還鬼扯一堆曲解法令
還什麼一定要超車才能行駛內車道
根本鬼扯
中線車道也是大車的超車專用道你知道嗎
去收驚吧別再鬼扯了ˇ
cny168 wrote:
.1.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只要是在速限內都是可以合法行駛的,

無所謂佔不佔用的事情。

2.標示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主要是提倡,要超車請從前方車輛的左側超車。

這是比較安全的駕駛方式,並不是指內側車道只能在超車使用。

3.以台灣的車輛數目和用路密度,要淨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事情。..(恕刪)


1. 中/外車道, 符合您所說”只要是在速限內都是可以合法行駛的,無所謂佔不佔用的事情” 
但是內側超車道不然
因為行車一定有速差, 一定有車領先, 有車落後, 有快有慢, 必須安排快速車往內, 慢速車往外,, 才能有效率的運用道路空間  
內,中,外三個車道隨便選一條開嗎 ? 這是最沒有效率的道路使用方式
我們是靠右走的國家, 車道使用是不是應該左快右慢,
車速比中線慢, 就應該退出內車道,
車速比中線快, 就是在超車,超越中線車, 所以可以使用內車道
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和代表絕對車速的"速限"無關
靠右走是所有道路的規則 , 內車道並非在速限內都是可以合法行駛.

別忘了"行車靠右" 原則
美國有跨州的 State Law "Keep Right"
keep right unless overtaking 除非要超車, 靠右行車
優先選擇的車道是外車道, 外車道滿了, 或速度下降, 才進入中線, 中線滿了進入內車道, 內車道是最後飽和的車道
中/外線無車, 卻擠進內車道, 這是靠左行駛, 不是靠右行

別忘了還有路權, 當兩車都要使用內車道, 誰有優先路權? 是超車優先? 還是行車優先? 

還有"速限"是絕對速度, 是測量出來的數字,儀器至少都有2-3公里的誤差 , 是無法當場分辨誰的車速是多少公里, 誰快誰慢, 誰有沒有超速?當場第一時間,以"絕對速度"是區分不出來的. 所以"速限" 不能拿來做為有 / 無 ”路權”的標準 
要比較誰有路權, 用內肉眼看誰快誰慢, 看"相對車速"就可以了! 不必管"絕對車速"是多少公里 .
  
2. 內車道為超車道, 是高管規則8-1-3 寫的, 中/外線為行車道, 是用來行駛的
一樣, 中線為大型車的超車道, 外線為大型車的行車道, 無超車行為, 大型車也不該佔用中線, 拿來行車, 超完車就該離開 , 回到外線
因為慢車靠右(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左快右慢, 超車當然要比前車快, 快車靠左, 所以走左邊
自然是左側超車 

已經有二個行車道, 中線為小車行車道, 外線為大車行車道 , 當然要安排一條超車道
超車的車速要最快, 才能超越旁車, 超車道自然放在,車速最快的最左邊
讓速限內,,車速領先的車輛, 能繞到慢速車的前方
 
淨空不是不能使用, 一定要空在那裏, 204樓解釋了, 只要車速比中線快, 就是在超車, 就能使用超車道。
當然, 如果車流量大, 為了超越中線車,就會進入內車道, 但是內車道是最晚達到飽和的車道

3. 台灣的車輛沒有比較多, 車流量只有國外的一半 , 這在158樓解釋過了
密度高是一個假象, 因為沒有好好運用道路空間,
常常在越過一個塞車的車羣之後, 發現前方一片無車區域
這發生的原因, 在上面146, 164, 204樓也解釋過了 

yungtechen wrote:
請貼出該罰則出處

讓我們了解一下
哪些國家有此規定

在外都坐別人車
還真是不知道


小孩子,讓叔叔教你

Rule 130 Division 2 Part 11 of Australian Road Rules, Australian Transport Council 2012

在這裡,Right lane是內線,left lane是外線。

130

Keeping to the left on a multi-lane road
(1) This rule applies to a driver driving on a multi-lane road if:
(a) the speed-limit applying to the driver fo the length of
road where the driver is driving is over 80 kilometres
per hour; or
(b) a 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 sign applies to the length
of road where the driver is driving.


(2) The driver must not drive in the right lane unless:
(a) the driver is turning right, or making a U–turn from the
centre of the road, and is giving a right change of
direction signal; or
(b) the driver is overtaking; or
(c) a left lane must turn left sign or left traffic lane arrows
apply to any other lane and the driver is not turning left;
or
(d) the driver is required to drive in the right lane under
rule 159; or
(e) the driver is avoiding an obstruction; or
(f) the traffic in each other lane is congested; or
(g) the traffic in every lane is congested; or
(h) the right lane is a special purpose lane in which the
driver, under another provision of the Australian Road
Rules, is permitted to drive; or
(i) there are only 2 marked lanes and the left lane is a slow
vehicle turn out lane.

Offence provision.
Note 1 Centre of the road, left traffic lane arrows, obstruction,
overtake, right change of direction signal, special purpose lane, traffic
and U–turn are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
Note 2 Rule 159 deals with traffic signs that require a particular kind
of vehicle to drive in the marked lane indicated by the signs.
Note 3 Rule 329 deals with when a traffic control device applies to a
marked lane.

(3) A 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 sign on a multi-lane road
applies to the length of road beginning at the sign and
ending at the nearest of the following:
(a) an end 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 sign on the road;
(b) a traffic sign or road marking on the road that indicates
that the road is no longer a multi-lane road;
(c) if the road ends at a T–intersection or dead end — the
end of the road.


半句都沒提到跟時速有關,占用內線還這麼多理由,要不要幫你翻譯一下啊!?


38try wrote:
小孩子,讓叔叔教你R...(恕刪)


真是辛苦了



只是台灣依然可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開車只要達最高速限
我是不會讓的




在外國
我就只有坐車的份
別問為什麼
我自己也不知道
沒人要你讓阿,少了一個你還有千千萬萬個你

只要台灣不從最基礎的考照改變起

所有人都是被洗腦"只要一上高速公路就往最內線切就對了"

這個觀念對你們這些人來說:根深蒂固,無可取代,不容挑戰

要改變,對你們太難了

捍衛這麼久,捍衛著台灣官員出國考察卻是旅遊玩樂還照抄旅行社簡介的交通法規成果

辛苦了,盲人們。

交通法規這頭大象,你現在摸到哪裡了呢?
為什麼老是有一群人總是拿著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
照這種邏輯
國外允許紅燈右轉,我們紅燈右轉就不違法?
國外16歲可以考照,我們18歲考照就是落伍,不合時宜?

大家都想只遵守自己想遵守的
前車才會自認已開在最高速限,後方要超車就是不讓
後車也覺得不管我有無超速,前車就是要讓道給我
繼續這樣下去,那就慢慢吵吧...










nxwo wrote:
為什麼老是有一群人總是拿著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
照這種邏輯
國外允許紅燈右轉,我們紅燈右轉就不違法?
國外16歲可以考照,我們18歲考照就是落伍,不合時宜?

大家都想只遵守自己想遵守的
前車才會自認已開在最高速限,後方要超車就是不讓
後車也覺得不管我有無超速,前車就是要讓道給我
繼續這樣下去,那就慢慢吵吧...


相信國父會革命,就是因為不願意當清朝的官

也因此才有大未來

紅燈右轉跟台灣機車太多有關聯,這跟民情有關,機車太多汽車紅燈右轉太危險

16歲考駕照,因為考照制度好,提供一個很正確的觀念,加上地幅廣大,有開車的需求,所以很合適

台灣,以這種考照法,18歲我覺得還太早咧!

那請問一下,國外的高速公路,跟台灣的高速公路

除了台灣的高速公路大部分都是神車之外,有什麼差別?



前車已經觀念錯誤,才會寧撞死不讓路,這有啥好說嘴的

後車也不能光想著前車要讓道給他,這樣子不知變通

別說的一付看很開別吵了我最豁達的樣子

事實上,只是甘願屈就體制下的一隻小白鼠而已

understand?

38try wrote:
相信國父會革命,就是因為不願意當清朝的官也,因此才有大未來


國父也是推翻滿清之後才實施憲政體制,搞他的五權分立
所以如果想無速限使用超車道
麻煩請先修法好嗎?


紅燈右轉跟台灣機車太多有關聯,這跟民情有關,機車太多汽車紅燈右轉太危險


民國50幾年就知道機車太多所以禁止紅燈右轉?



16歲考駕照,因為考照制度好,提供一個很正確的觀念,加上地幅廣大,有開車的需求,所以很合適

台灣,以這種考照法,18歲我覺得還太早咧!


你上面的解釋,不也是因地置宜?不是嗎?
然後在超車道,就要一定跟國外法規看齊?
臺灣不能有自己的規定?
38try wrote:
相信國父會革命,就是因為不願意當清朝的官也,因此才有大未來
nxwo wrote:
國父也是推翻滿清之後才實施憲政體制,搞他的五權分立
所以如果想無速限使用超車道
麻煩請先修法好嗎?


國父推翻之前,早已有思想而且在推廣,麻煩您歷史先惡補一下。






紅燈右轉跟台灣機車太多有關聯,這跟民情有關,機車太多汽車紅燈右轉太危險
nxwo wrote:
民國50幾年就知道機車太多所以禁止紅燈右轉?



誰跟你民國50幾年,我印象中大約是15年前才全面禁止的,還是你那時候還沒開車呢?
引據也不要引錯據好嗎.........





16歲考駕照,因為考照制度好,提供一個很正確的觀念,加上地幅廣大,有開車的需求,所以很合適
台灣,以這種考照法,18歲我覺得還太早咧!
nxwo wrote:
你上面的解釋,不也是因地置宜?不是嗎?
然後在超車道,就要一定跟國外法規看齊?
臺灣不能有自己的規定?


相信有腦袋的人,會看到我在本頁上面幾樓的發言:
如下
38try wrote:
沒人要你讓阿,少了一個你還有千千萬萬個你

只要台灣不從最基礎的考照改變起

所有人都是被洗腦"只要一上高速公路就往最內線切就對了"

這個觀念對你們這些人來說:根深蒂固,無可取代,不容挑戰

要改變,對你們太難了

捍衛這麼久,捍衛著台灣官員出國考察卻是旅遊玩樂還照抄旅行社簡介的交通法規成果

辛苦了,盲人們。

交通法規這頭大象,你現在摸到哪裡了呢?




你在捍衛啥?

38try wrote:
38try wrote:
相信國父會革命,就是因為不願意當清朝的官也,因此才有大未來


國父推翻之前,早已有思想而且在推廣,麻煩您歷史先惡補一下。


推廣與實施是兩回事
你要推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我也贊成
但國內的規定就是跟國外不同
你在台灣就是要遵守國內的法令
如果前車的速度已經足以讓你(後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未讓道固有可議,但未違法
如果你認為你開到180還是很安全,不會死到別人,速限是個屁
那就請你不要在測速照相機前降低於最高速限



紅燈右轉跟台灣機車太多有關聯,這跟民情有關,機車太多汽車紅燈右轉太危險



誰跟你民國50幾年,我印象中大約是15年前才全面禁止的,還是你那時候還沒開車呢?
引據也不要引錯據好嗎.........
(恕刪)


那你的引據從何而來?就是你的印象嗎?

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 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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