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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

魏至聖 wrote:
好啦滷肉飯吃完了回答...(恕刪)



魏先生....
你這個太矇了啦....


你這個在你那個監理所說的通啦..

在我們這邊的監理所說不通的.


什麼叫故障燈?
馬上被我們這邊監理所人員問到死.
搞不好還消遣你說... 故障燈是指甚你到底懂不懂啊.拿這種名詞來搞鬼.


不要矇到一個監理所, 就高興的要死.

屌一點, 把監理所,批准文件, 還有車燈照片公開,

一堆人會跟隨你的腳步的.


你不公開..
可能還有人懷疑整件事根本你自導自演.
只是讓改車人士白白跳坑.

搞到最後蓋大樓只是看一個人是在那邊寫白日夢...
一堆人跟著白日夢起舞
其實也挺好笑的.. XD


另外..
魏先生..
就算文件批准下來了.
誰都不想被警察沒事找這個東西找麻煩吧..

晚上沒開車燈都被警察罵到臭頭了.
我可不想連吃個燒酒雞都被警察因為一個改車燈叫下來臨檢..
看到車頭搞怪.. 文件有..過關又怎樣...

因為燒酒雞被聞道酒味,酒測不過, 駕照被吊銷,罰幾個萬.那才叫好笑......
魏至聖 wrote:
sniper5k wrote:
我只問你啦.

監理所要是問你小燈屬於法條裡的哪些燈....
你要怎麼回??


好啦滷肉飯吃完了回答一下
首先傻b,如果讓監理站認定藍光圈是規範內的燈您就輸了懂嗎?
所以以下是對答方式

監理所:你小燈屬於法條裡的哪些燈....
小弟:什麼都不是,他只是個藍色發光體

監理所:放屁,我看他根本是車寬燈
小弟:我的頭燈就是車寬燈

監理所:頭燈不可以是車寬燈
小弟:命令只說車寬燈是從前面可以辨別車寬的燈,又沒說頭燈不能兼車寬燈

監理所:沒有一個燈可以兼做其他燈
小弟:怎麼沒有,方向燈就可兼故障燈,為什麼頭燈不能兼車寬燈

監理所:...........
小弟:那股長可否幫我蓋個驗車章呢?...(恕刪)

請PO個驗過證據.....為何一直等不到......????


另外, sniper5k大 版主回你的這段順便幫你備份,你仔細看應可以看出他指名你對你說出了什麼,這已經有法律上的問題了.

版主學法的應更了解,不過這是2位的事,我就不打擾了,互相人身攻擊起來,那更不關我事了.

sniper5k wrote:
就算文件批准下來了.
誰都不想被警察沒事找這個東西當臨檢藉口吧..

晚上沒開車燈都被警察罵到臭頭了.
我可不想連吃個燒酒雞都被警察因為一個改車燈叫下來臨檢..


所以說啦

像你這樣怕東怕西的就好好回去做媽寶就好了
還在這邊看完

想偷學又會怕
沒那個咖撐就不要學人家出來玩

yyyfu wrote:
請PO個驗過證據.....(恕刪)


感恩..
不過..
傻B 我覺得還好耶..

字眼不夠強烈.. 告起來太浪費時間了..

我倒不覺得這是每個人應該知道的權利....(參考一下是OK啦)

畢竟無風不起浪,一般應該有九成以上的車主不會去碰到這個問題

車燈出廠都有其設計原理與安全性考量

我不覺得把小燈改成藍色的會比較安全(如果是陰雨或濃霧天氣,穿透性與識別效果會好比較好嗎?)

或許看起來是比較炫吧?不過這與法令規定的認知的確有抵觸

只能說法令規定無法涵蓋所有模糊議題

這個事件的爭議,車主在法條規定上也許佔了便宜,但在給社會大眾的觀感卻無可提供正向思考!



sniper5k wrote:
感恩..
不過..
傻B 我覺得還好耶..

字眼不夠強烈.. 告起來太浪費時間了..



就算您叫我傻b魏

我也不會告你的

不過改成魏先生還是比較好聽,,,,
魏至聖 wrote:
所以說啦像你這樣怕東...(恕刪)


我以為你有高招啊..
結果只是這種死纏爛打的招..


而且...
你還""根本從頭到尾完全知道""你沒有一條法理站的住腳...

這樣就變成..
要怎麼掰個過執法人員教學了....


我是不反對...
但其實有點沒有意義啦

改成魏先生只是為了防小人.mobile 什麼人都有...
不過我相信你應該也只是上網聊聊的人而已.

你放心.. 我也只是上網看看樂子打打嘴砲的而已.

sniper5k wrote:
我以為你有高招啊..
結果只是這種死纏爛打的招..


而且...
你還""根本從頭到尾完全知道""你沒有一條法理站的住腳...

這樣就變成..
要怎麼掰個過執法人員教學了....


我是不反對...
但其實有點沒有意義啦


最沒意義的文章您還看的那麼認真

傻b早點去睡吧

我要退駕了

魏至聖 wrote:
我以為你有高招啊..
結果只是這種死纏爛打的招..


而且...
你還""根本從頭到尾完全知道""你沒有一條法理站的住腳...

這樣就變成..
要怎麼掰個過執法人員教學了....


我是不反對...
但其實有點沒有意義啦

改成魏先生只是為了防小人.mobile 什麼人都有...
不過我相信你應該也只是上網聊聊的人而已.

你放心.. 我也只是上網看看樂子打打嘴砲的而已.




最沒意義的文章您還看的那麼認真

傻b早點去睡吧

我要退駕了



哈哈~真是經典的對話文....
上來聊聊嘛~大家何必這麼認真呢~
4.3 車寬燈(front position lamp):全寬小於一‧六公尺之拖車,可免符合本項規定。
4.3.1 應為二盞,所安裝之車寬燈應符合本基準中「車寬燈(前(側)位置燈)」之規定。
4.3.2 燈色應為白色
4.3.3 裝設位置:
4.3.3.1 寬度:沿參考軸方向,外表面相對車輛縱向中心面最遠處之邊緣與車身最外緣距離應小於四00公釐(拖車為一五0公釐)。對M1及N1以外之所有車輛,沿參考軸方向兩燈外表面內緣間距應不小於六00公釐,當全寬小於一三00公釐時該距離可降為四00公釐。
4.3.3.2 高度:在車輛無負載狀態時,距地高應在三五0至一五00公釐之間。(對O1、O2及車身形狀無法使其維持於一五00公釐者,得為二一00公釐。)
4.3.4 幾何可視性:
4.3.4.1 水平角:朝內四五度(拖車可為五度)、朝外八0度。
4.3.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若距地高在車輛無負載狀態時小於七五0公釐,則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減為五度。
4.3.4.3 裝設有前側方標識燈之M1及N1車輛,可依製造廠決定,以下述規定替代前述4.3.4.1及4.3.4.2規定。水平角:內外各四五度。垂直角:水平上下一五度。若距地高在車輛無負載狀態時高度小於七五0公釐,則水平下方之垂直角可減為五度。為確保可視性,燈具外表面扣除任何不傳輸光線之反光片照明面後必須提供至少一二‧五平方公分之無阻礙區域。
4.3.5 投射方向:朝車前方。
4.3.6 電路接線:應使車寬燈、尾燈、輪廓邊界標識燈(若有)、側方標識燈(若有)與號牌燈同時作動。車寬燈以及其與側方標識燈採複合光學組成之燈具用於當作停車燈者,及閃爍之側方標識燈者除外。
4.3.7 識別標誌:閉迴路,識別標誌應為不閃爍警示亮燈。若儀錶板燈光能以車寬燈開關而亮滅,則無需此識別標誌。
4.3.8 如在前位置燈裝設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紅外線產生器,則僅可在同側頭燈開啟且車輛前行時作動。如前位置燈或同側頭燈失效,則該紅外線產生器應自動關閉。若裝設有提供轉彎光型之AFS,則前位置燈可隨同與其複合組成之照明元件一起轉動。

................................................................................


三十四、車寬燈(前位置燈)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於M、N及O類車輛之新型式車寬燈(前位置燈)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於M、N及O類車輛之各型式車寬燈(前位置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L1及L3類車輛之新型式車寬燈(前位置燈)及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L1及L3類車輛之各型式車寬燈(前位置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1.3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自行使用之車輛,得免符合本項「車寬燈(前位置燈)」規定。
1.4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本項測試之發光強度(光度)試驗標準值,容許二0%之偏差值;且若其燈具為LED光源者,亦得免除失效性能測試。
2. 車寬燈(前位置燈):指自車輛前方觀察時,用以指示車輛存在及車寬之燈具。
3. 車寬燈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
3.2 光學系統特性(光度、光分布角度、燈泡種類、光源模組等),然而燈泡或濾鏡顏色之改變不視為型式之改變。
4. 光度試驗:
4.1 光分佈區以格線示意,應如圖一所示,光型應均勻。
4.2 光度分佈百分比圖上各點之配光值,應不小於如表一所示之最小值與光度分佈百分比圖中對應點之百分比之乘積。且於區域內任一可見到該燈之方向上,不超過表一最大值。
4.2.1 對雙燈以上組成之燈具其光度值應不超過最大光度值。
4.2.2 當雙燈以上組成之燈具具相同功能時,在實際使用上視為「單燈」,其需符合:
4.2.2.1 所有燈同時點亮時應不超過允許之最大光度值。
4.2.2.2 在其一燈具失效時仍應符合最小光度值要求。
4.2.3 單燈具多光源者失效時,應符合:
4.2.3.1 以串聯方式連接之所有光源應視為單一光源。
4.2.3.2 在任一個光源失效時仍應符合最小光度值要求;但僅有兩個光源者若其於儀表有指示任一光源失效之功能時,於參考軸之最小光度值要求可減為百分之五0。
4.2.4 當所有光源點亮時,單燈未標示”D”者,允許其可超過單燈最大光度值,但不應超過雙燈以上組成總和之最大光度值。
4.3 另,於規定之照射角度範圍內,發光強度應不小於0‧0五燭光。而對裝設於距地高度小於或等於七五0公釐之車寬燈,僅需確認至HV下方五度之光度。
4.4 照射角度:
4.4.1 M、N、O類車輛,所使用之車寬燈水平照射角度如圖二所示(其中H平面係指通過燈具基準中心之水平面),其光線分佈最小垂直角度應為水平面正負一五度。對於所允許安裝距地高度不超過七五0公釐之車寬燈,其垂直照射角度則為水平面上一五度,水平面下五度。
4.4.2 使用於L1及L3類車輛之前位置燈:
4.4.2.1 雙燈模式:其水平照射角度如圖二所示,且其光線分布之最小垂直角度應為水平面正一五度,負一0度。
4.4.2.2 單燈模式:其水平照射角度如圖三所示,且其光線分佈最小垂直角度應為水平面正一五度,負一0度。
4.5 若前位置燈含有一個或多個紅外線產生器,則無論紅外線產生器有無作動,前位置燈的光學和顏色均需符合法規要求。
4.6 使用於L1及L3類車輛之車寬燈(前位置燈):
4.6.1 單燈具包含多個光源:
(a)當燈具任一光源失效,仍應符合最小光度值要求。
(b) 當所有光源點亮時,最大光度值係以單燈之值乘以一.四。
(c) 所有光源為串聯時,視為單一光源。
5. 色度座標:於圖一光分佈範圍內其顏色應為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定義之白色,於此範圍外應無明顯可發覺之急劇變化。發光顏色係依照各項試驗量測條件進行。然而,對於配備不可更換光源(燈泡及其他)之燈具,應以燈具內既有光源進行。
6. 符合本項規定之燈具亦可視為符合本基準中輪廓邊界標識燈之規定。
7.對於可更換燈泡的燈具:
7.1所使用符合本基準「燈泡」規定的燈泡種類,應考量相關規定的特別限制。
7.2燈具的設計應使燈泡可被裝設在正確的位置。
7.3燈泡座應符合IEC60061規範的特性。
8. 若為光源模組,應進行以下查檢:
8.1 光源模組應如下設計:
8.1.1 每個光源只能裝設在正確及特定的位置,且只能使用工具拆下。
8.1.2 若裝置本體內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模組,則特性不同之光源模組間不能互換。
8.2 光源模組應有防擅改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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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麼時候產生了你改裝的藍色光圈不算是車寬燈(前位置燈)的幻覺?


附加壓縮檔: 201111/mobile01-459392e3e8b42cafc8369c95c35c00f0.zip
附加壓縮檔: 201111/mobile01-4ebe107b0d951a159da1b8c4a661f17e.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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