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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道問題


herblee wrote:
這不是法規, 法規...(恕刪)

守法規有規定的, 才是守法
那些引申, 錯誤引用的, 擴大解釋的, 倒推解釋的, 都不是法規! 

沒錯,只要別忽視"小型車在未堵塞時,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法律條文,就不是倒推解釋囉~

herblee wrote:
1.會這樣嗎? 如...(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依據 我國法規 " 講很多遍了! 請講 法規有的, 不要再說法規沒有的東西
我國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
...(恕刪)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車專用道"vs(超車優先道) , 其他人都是說"超車道"vs(行車道)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此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一段為"法律條文"。
...(恕刪)

請弄清楚法律位階
這是法規命令, 不能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事實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但書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看到小賢子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了沒有,堵塞,堵塞,造成堵塞才觸法。
...(恕刪)

有路隊長不離開, 就已經是將F 車流降等為 S 車流, 已經致堵塞了

法條不能拆字,不能選擇性的守法
只挑其中幾個字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9個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77521&p=54#62513221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77521&p=30#62432265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你拿你的論點跟法官說,很遺憾,
台灣法律就是有但書。
只要法官同意要修改他們的判決,我當然照法律規定做囉~
...(恕刪)

若有理性討論之空間
"可受公評"的判決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77521&p=29#62427696
法律是有位階的
應以法律規定為準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是說通行權不是路權?
那,通行權是甚麼?不就是可以通行的權利嗎?
既然能通行,就是路權,不然就不能通行。
路權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也不是土地所有權,路權不是佔為己有的所有權,路權當然就是可以通行的權利,若是可以通行,却不叫路權,那就矛盾了。
你該不會把路權當所有權啦~?

...(恕刪)

只貼了一張照片,有看內容嗎?
路權, 通行權, 道路使用正當性! 分清楚了嗎?
請全篇看完!

看到小賢子 wrote:
沒錯,只要別忽視"小型車在未堵塞時,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法律條文,就不是倒推解釋囉~
...(恕刪)

又擅改法規, 斷章取義
請先弄清楚,這條法規內容是甚麼? 是授權給誰?

但書並不是您寫的那樣, 而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這只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堵塞→車距縮小, 開不到110km/h! 無車距硬要最高速限行駛?違反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該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單一數字(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對應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最低 - 80/90/100/110km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誰能切換速限? 由60-110km速限 .改成 110-110km速限 ? 主管機關
誰能決定"最高速限"? 主管機關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

最高速限 是駕駛人決定的嗎? 法規是授權給你嗎?
不是! 你只能遵守速限 ! 不能更動速限!
這句話不是對你說的! 是說給主管機關的! 主管機關可變換速限!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這個但書是授權給誰改變速限? 是 主管機關

你只能在 主管機關 被法規 授權去改變速限後, 去遵守改變後的速限 !
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遵守速限就只是遵守速限! 並沒有條件交換! 遵守速限並不能取得超車道路權!
可以遵守速限闖紅燈嗎?
轉彎車可以遵守速限不讓直行車嗎?
支道車可以遵守速限不讓幹道車嗎?


那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兩者風馬牛耳!

這如同問,設有50km速限之路口,以那一種速限行駛,才可以通過紅燈, 答案是無關
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可以通過綠燈? 答案同樣是無關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你的說法就是超車道只能超車用,這不是專用道,甚麼才是專用道?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轉彎車可以遵守速限不讓直行車嗎?
支道車可以遵守速限不讓幹道車嗎?

高速公路主線那來的轉彎車?那來的支道車?
請別再拿平面道路來說嘴~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那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兩者風馬牛耳! 


特別速限?特別?寫在那一條?超車道法律上沒這個字眼,別自己亂加。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55公尺是對應速度的110公里的安全車距,並不是法規提到的堵塞定義。
法律根本沒對堵塞做出定義,那是你自己的想像。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但書並不是您寫的那樣, 而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這只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切換速度"這四個字寫在法律上的那一條?請指教~

但書的意思是,除了這個"條件"(不堵塞),還有其他使用道路的"方式"(最高速限使用內車道,法律效果)。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這個但書是授權給誰改變速限? 是 主管機關"


這段話也是從你的文章複製來的,你認為是主管機關,但又怎麼不接受主管機關的解釋呢?

herblee wrote:
只有您一直在說'超...(恕刪)

"最高速限 是駕駛人決定的嗎? 法規是授權給你嗎? "
這句也是複製你的回文。
最高速限要看駕駛人會不會開到最高速限這個數值,當然是用路人自己決定,難道你車子速度要開多少,你都無法控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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