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這不是法規, 法規...(恕刪)
守法規有規定的, 才是守法
那些引申, 錯誤引用的, 擴大解釋的, 倒推解釋的, 都不是法規!
沒錯,只要別忽視"小型車在未堵塞時,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法律條文,就不是倒推解釋囉~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依據 我國法規 " 講很多遍了! 請講 法規有的, 不要再說法規沒有的東西
我國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此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一段為"法律條文"。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了沒有,堵塞,堵塞,造成堵塞才觸法。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你拿你的論點跟法官說,很遺憾,
台灣法律就是有但書。
只要法官同意要修改他們的判決,我當然照法律規定做囉~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是說通行權不是路權?
那,通行權是甚麼?不就是可以通行的權利嗎?
既然能通行,就是路權,不然就不能通行。
路權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也不是土地所有權,路權不是佔為己有的所有權,路權當然就是可以通行的權利,若是可以通行,却不叫路權,那就矛盾了。
你該不會把路權當所有權啦~?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沒錯,只要別忽視"小型車在未堵塞時,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法律條文,就不是倒推解釋囉~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