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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給以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只能超車的網友

herblee wrote:
一點都不OK
車速多少完全無法定義"堵塞"!
這是完全不符車流理論的說法!


拜託自己GOOGLE一下堵塞的定義好嗎 我是說台灣高公局的定義喔!!
算了 我還是直接貼給你看比較快啦
https://www.ptt.cc/bbs/car/M.1407289231.A.F31.html
就是這樣 OK?
堵不堵塞不是你說了算 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謝謝
還有什麼車流理論 空有理論也是沒用 你就去建議依理論修法 我一定遵守修改後的法

下面你落落長我就不回覆了
是你自己的幻想 還是法律真的是這個意思????
現行法律就是可以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你講破嘴巴 鍵盤打爆了 也還是這樣
陳阿瓜~ wrote:

您有搞懂嗎?
法律沒規定的是 不要自己幻想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就沒有優先不優先的問題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讓不讓車是道德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不要再幻想什麼「合法行駛於內車道的前提是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 車流順暢 OK?
還是你認為法律會保障「高於最高速限」的駕駛人????


您如何肯定前車的速度是法規定義上的最高速限?
別說什麼時速表gps了
只要不是執法單位檢測出來的就不是
您要說110以上也可以啊
118要不要讓119?
都沒超過法定高速寬容值啊

小弟節錄的那段,您沒看出處嗎?
真是小弟自己幻想的?


您於105年11月6日於本局民意論壇留言,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路權疑義」一案,經函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您答復如下:

一、有關內側車道路權疑義,說明如下: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主係供車輛超車使用,惟考量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大,若車道僅供超車使用,將嚴重造成交通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於道路交通量較低時,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二、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陳阿瓜~ wrote:
拜託自己GOOGLE一下堵塞的定義好嗎 我是說台灣高公局的定義喔!!
算了 我還是直接貼給你看比較快啦
https://www.ptt.cc/bbs/car/M.1407289231.A.F31.html
就是這樣 OK?
...(恕刪)

這個說法既無法律上的明文規定
也沒有任何科學報告上的支持!
完全沒有依據!證據 佐證!
推測應該是因為94年以前的函釋這樣寫過, 問題是, 當時的舊函釋只能解釋當時的舊法規, 如果不明究理,這樣照舊函釋一路抄下來就會產生"眼口"不一的情況

眼睛看的是現行法規 : ○○ 狀況下(條件),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轉換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嘴巴說出的卻是舊法規 :(未設條件!)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陳阿瓜~ wrote:
堵不堵塞不是你說了算 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謝謝
還有什麼車流理論 空有理論也是沒用 你就去建議依理論修法 我一定遵守修改後的法
下面你落落長我就不回覆了
...(恕刪)

F-S-J車流三相論已經推出快要20年了
HCM2000 還是 國道建造設計,所依據的工具書
這些不是我憑空創造出來的
這些都是依據 "車流"的相關科學報告
況且法規不只一條
法規 高管規則6, 高管規則5 的相關規定在說些什麼?

陳阿瓜~ wrote:
是你自己的幻想 還是法律真的是這個意思????
現行法律就是可以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你講破嘴巴 鍵盤打爆了 也還是這樣...(恕刪)


"可以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民國94年之前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現在是民國105年了吧!
8924132 wrote:


您如何肯定前車的...(恕刪)



段落中自己也寫了 宣導 建議
這些都不是法律規定的 
再次強調這都是是到道德問題
在你能確認前車時速之前 都沒有違法問題
你不能因為前車開比你慢 就說別人違法


補充一點 因為合法 所以高公局也只能用宣導 建議
不然直接開罰就好啦
而且他是說車流少的時候這樣建議
車流量正常或壅塞 就沒有這樣說了喔
herblee wrote:


這個說法既無法律...(恕刪)

你真的有看我貼的連結嗎
那是2014年的函耶
人家這樣解釋 你不同意你再去論壇發文跟他吵啊
不然就請接受這個事實

陳阿瓜~ wrote:
段落中自己也寫了 ...(恕刪)

您一直忽略的不就是最高速限的界定嗎?



出處
陳阿瓜~ wrote:
你真的有看我貼的連...(恕刪)


看太多了!我可以連結更多!一篇篇都是相同說法,依照時間一篇篇往前看, 就可以知道
現行法規改了!函釋卻永遠不變

所以雖是2014年的函釋, 說的卻是9年前(民國94年)已廢止的法規的內容!

8924132 wrote:


您一直忽略的不就...(恕刪)

誰忽略了?
不然您一般開車除了表速 GPS 還能看什麼?
求分享


況且我一直以來的前提都是執法單位儀器測出的速度
不知道您是哪裡沒看明白
herblee wrote:



看太多了!我可...(恕刪)

然後呢
那你可以去盧他啊
等他回你「速度較快的後車有超車道的優先使用權」
你再貼上來打我臉
陳阿瓜~ wrote:
然後呢那你可以去盧...(恕刪)


前面212樓早已說明
路權是有範圍的
進入超車道是為了超車
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
前車和後車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5m+車長5m=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到60m長的內側車道!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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