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yune wrote:
起因是我剛開車出門沒...(恕刪)
整段樓主的文字實看起來
事發的地點
1.是巷道,應該就是會人車共用,沒有路權專屬的問題吧
2.老人家「先過」而你「後到」...只因為老人家速度慢、樓主速度快,文中並沒有寫到老人家在滑手機、講電話、酒醉路倒這種不適當行為,他既然沒有刻意拖延,樓主怎麼會認定自己應該「先行」?
3.老人家40、50公尺外有斑馬線,樓主也40、50公尺外就看到老人家,相對位置不就等於樓主從斑馬線對等位置起就「不願意」讓他,40、50公尺不短,所以被導向「蓄意」衝撞是有可能的
4.樓主自己寫得...你「沒有」煞車,樓主可以抓住法條上的「行人穿越道」,但樓主有「看到」、卻「不預防(禮讓)」、「不作為(煞車)」,同樣的法條上也有註記,樓主應該也同樣中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