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如果有搭過手扶梯就知道__內側車道是讓給要超車的...


herblee wrote:
台灣的駕照真的太好拿...(恕刪)

不要去了一趟德國
回來就可以當交通部長
你那一張德國高速公路塞車照片根本是自打嘴巴
德國還不是內中外側全擠滿車子
內側超車專用道也沒淨空阿
還有你說台灣常常內側擠滿車子
中外車道淨空沒車
麻煩您貼一張相片給大家看
不然只能說您是見鬼或鬼扯

高速公路行車圖,內車道是限速行駛及低於限速超車時用,再看不懂,駕照繳回去不要害人了


要指責別人超速, 違規, 要先舉證 , 這才需要測速
-----------
是的如果你指責前車未達限速,違規, 要先舉證 , 這才需要測速,你終於懂了吧

leazy wrote:
154樓
一堆台灣人是在酣眠嗎
德國高速公路有幾台車
台灣高速公路有幾台出
不要懶叫比雞腿
還在內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超車道不是超生道
172樓
你是見鬼了
還是鬼扯慣了?
台灣的高速公路從來都沒有你畫的那種情形
大家都擠在內車道
外車道都沒車都沒人開
你以為台灣人都是傻子白痴嗎
我覺得你應該去收收驚
在台灣遇到這種情形一定是見鬼了
178樓
我看你還是先去收驚吧
慢了就來不急了
這病得不輕啊
194樓
真的為你好
趕快去收驚吧
不要鬼扯懶蛋了
您不只在台灣見鬼在法國也見鬼了
在內車道以最高限速開車
會被警察趕出去
你以為大家都是外星人
聽你鬼話連篇阿
221樓
不要去了一趟德國
回來就可以當交通部長
你那一張德國高速公路塞車照片根本是自打嘴巴
德國還不是內中外側全擠滿車子
內側超車專用道也沒淨空阿
還有你說台灣常常內側擠滿車子
中外車道淨空沒車
麻煩您貼一張相片給大家看
不然只能說您是見鬼或鬼扯
...(恕刪)


您不了解國外開車的狀況, 無妨, 小弟也已經解釋很多遍了,但是小弟所說的, 您還是一個字都沒看
沒人說,內車道是永遠沒車?
超車道何時會淨空, 何時會有車在上面
麻煩再看一次, 再看不懂 ,您自己保重 , 子不語:怪力亂神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195781&p=21#41792592
204樓
如果高速公路已經壅塞, 很自然, 中線車就會因為前車車速變慢, 而進入內車道, 但是內車道的車速, 還是要比中線快
只要車速比中線快, 就是在超越中線車, 就可以使用內車道 , 也就不會淨空
無車可超, 很自然就離開內車道,回到中線, 內車道自然就"空"出來了

國道上佔用內車道,俯拾可見? 您沒見過 ? , Google 街景圖 看一下 , 很多

說這麼多,您還是不信,還要斷章取義? 那小弟也是黔驢技窮了,請另尋高明吧!

t3629655 wrote:
是的如果你指責前車未達限速,違規, 要先舉證 , 這才需要測速,你終於懂了吧
(恕刪)

測速可用來舉證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103245&p=4#12720208

高速公路警察局之回函亦承認測速器有「+2」至「-3」km/h之誤差。若於
手持狀態,將因手部之顫動或不穩,機器所受之影響更大,
故應取其平均值,...................

雷射測速在美國法庭上,歷經辯論, 證明其是不可能一公里都不差 。
曾有人拿起帶到法庭的雷射測速器,對準牆角,扣下板機,然後移動測速器 。 讀數竟然顯示牆壁正以每小時四哩移動。

在1992年,有兩個州警用 LTI 20 - 20 和另一個雷射測速器去測量馬路上的同一部車。 在89次量度中,兩者的讀數相差每小時2至3哩或更多。

BBC 的節目也針對雷射測速做過專題報導, 如果發生 Slip effect, 速度最多會增加30MPH !
http://www.safespeed.org.uk/lti2020.html

非也,其所指責的是, 前車無超車行為,沒有"路權", 所以不應該佔用"超車道"
和前車的車速多少? 一點關係都沒有
完全不需要測速

就算去測了, 只能證明其未達最高速,
無法證明一路行駛於超車道時,一直保持著 "已達最高速"的 110km 不變.

交警能一路跟車, 每秒扣板機,不斷紀錄, 然後紀錄出來, 數字永遠是 110km ,數據當中,沒有107km,108km,109km, 也沒有111km, 112km ?
誰能開出這樣的證明 ?

常做實驗的人一定知道, 怎麼可能數據永遠不變

無超車行為,請退出超車道, 要繼續最高速, 沒問題, 中/外線都可以
如果有重頭每一篇都有看的話,應該就可以知道國外的用車環境,撇開德國的無速限不談,畢竟只有德國有,其他歐美國家應該都沒有

簡單說還是只有兩個原則
1.內車道的車速要比外側的快
2.不要併排
只希望以後台灣的高速公路的駕駛人都能盡量依此原則

按此原則下,如果當中線的車他的錶速已達速限,但後車的沒有(錶速誤差),不要多,差個5km/h就好,一樣行駛在中線,一樣按照各自的最高錶速開,兩車距離會越來越大,這時如果內線沒車,或是內線的車比中線的快,後車就有空間用超車道超車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一大堆人會說:那是超速....,但超速真的不是重點,安全的駕車才是,難道以前速限90km/h的路段,後面改成110km/h之後,你還是只敢開到90km/h嗎? 如果現在開130km/h的人被罵危險駕駛,以後高速公路的速限提高到130km/h的話呢?

不過這可能也是台灣高速公路的固定照相和警察一堆在抓超速造成的,讓很多駕駛人對於超速覺得很謹慎,其實看前面某些人在國外的經驗就可以發現,雖然是有速限,但國外的高速公路測速照相很少,警察也不會去針對稍微超速的人去開單,這樣才能達成上面兩個原則的用車環境

之前過有人發過一篇在英國考駕照的文章,真的覺得今天台灣駕駛人的行車概念這麼差,考駕照真的是第一大問題,印象中裡面除了上面提到的兩個原則外,還有一個是在路況許可的情況下,要盡量接近速限行駛,而不是速限80km/h,開個60km/h就叫安全,那樣叫下次再來重考
看來國外對於考駕照的要求不僅僅是會踩油門煞車,會轉方向盤就可以考到了,駕駛有沒有能力跟的上整體的用車環境才是重點
測速可用來舉證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103245&p=4#12720208

高速公路警察局之回函亦承認測速器有「+2」至「-3」km/h之誤差。若於
手持狀態,將因手部之顫動或不穩,機器所受之影響更大,
故應取其平均值,...................

雷射測速在美國法庭上,歷經辯論, 證明其是不可能一公里都不差 。
曾有人拿起帶到法庭的雷射測速器,對準牆角,扣下板機,然後移動測速器 。 讀數竟然顯示牆壁正以每小時四哩移動。

在1992年,有兩個州警用 LTI 20 - 20 和另一個雷射測速器去測量馬路上的同一部車。 在89次量度中,兩者的讀數相差每小時2至3哩或更多。

非也,其所指責的是, 前車無超車行為,沒有"路權", 所以不應該佔用"超車道"
和前車的車速多少? 一點關係都沒有
完全不需要測速

就算去測了, 只能證明其未達最高速,
無法證明一路行駛於超車道時,一直保持著 "已達最高速"的 110km 不變.

交警能一路跟車, 每秒扣板機,不斷紀錄, 然後紀錄出來, 數字永遠是 110km ,數據當中,沒有107km,108km,109km, 也沒有111km, 112km ?
誰能開出這樣的證明 ?

常做實驗的人一定知道, 怎麼可能數據永遠不變

無超車行為,請退出超車道, 要繼續最高速, 沒問題, 中/外線都可以
------------------------
圖片你應看的懂吧
超車是在超低於限速的車,有疑問就叫交警來測速是否前車有低於限速,不然要以你的為準嗎。
1.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2.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3.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解決內車道的方法
1. 交通局可以在內車道每5公里裝一支測速器
2. 每次違規以第一次時間起算24小時累計罰款,24小時後再從頭算
3. 第1次3000,第2次4000,每增加1次罪款比前次多1000
4. 以24小時開1000公里來算最多可有200次違規合計罰款可達$20,500,000元
5. 這樣連有錢人也會守法,不低於限速也不超速的守法開車

要在內車道超過限速行駛請坐 正/副總統座車或請坐救護車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t3629655 wrote:
1. 交通局可以在內車道每5公里裝一支測速器


您應該是累了


改成交通局可以在每台子後面派一台警車全程監督是否超速比較實際
固定測速器是無用的




------分隔線---

還有就是
外國的法條是解決外國的問題
台灣的問題要由台灣修改法規來搞定
現階段沒改
內側就是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標語是說要讓出內車道
但沒有罰則吧
也就是可以不讓
還是我的理解有問題?
您應該是累了


改成交通局可以在每台子後面派一台警車全程監督是否超速比較實際
固定測速器是無用的

-----------
如果可以解決你們在吵的問題又可以增加國庫收入更多很好哦

至於你下一句是說什麼的不知可再說清楚或去問交警也可以,反正是台灣的交通法規。

台灣的問題要由台灣修改法規來搞定--你可以說服官方改自然大家就應該尊守,再未改成之前就請你尊守目前的,努力點哦。加油

守法就對了(目前的法不是你未來的法)
不管你是德國人、何蘭人、法國人、美國人只要你在台灣就要守台灣的法律及交通規則
回到你的國家後再去守你的國家法律及交通規則,不要把台灣看成你們的殖民地。
各國的法律及交通規則是依各自國家的環境及民情去制訂。台灣人是不守法的種族,為了自己的不守法就喜歡引用外國法規來合理化自己的不守法私心死也不想守台灣的法規。

t3629655 wrote:
超車是在超低於限速的車,有疑問就叫交警來測速是否前車有低於限速,不然要以你的為準嗎。.(恕刪)


佔用內車道和"速限" , 超速都無關 , 要看其是否"在超車"

還有, 您的邏輯是不對的
高管規則 8-1-3說的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證明的是, 前車一直維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一路110km不變.

不是證明 "是否前車有低於限速"

發現"低於限速"可以抓違規,但是未發現"低於限速" 無法反證明它合法

因為,只測到一次是不夠的
若測到低於 110 , 當然證明其未以最高速行駛
若測到 剛好 110, 也無法說, 在其它時間不會低於 110
測到 111, 也在測速器有「+2」至「-3」km/h之誤差內, 不能說它超速
若操作不當,發生 Slip effect , 誤差更大

這更證明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最高速限"為何 ? 是測速器都無法驗證的

無法驗證的東西,能放在法規當中嗎 ?

變成各說各話, 個自表述, 如何守這個行政命令?

是守前面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還是守後面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究其含義, 不是只看字面

PS: 台灣的法規是抄國外的, 但是沒抄全, 有時又多加一條 , 畫蛇添足
t3629655 wrote:
1. 交通局可以在內車道每5公里裝一支測速器

交通局? 管不到高速公路吧?

每5公里裝一支? 還是無法解決測速器 2-5KM 的誤差值

有2-5KM 的誤差值? 誰是最高速?

拿"絕對車速"來決定"路權" ? 是不可行的 !
1.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只要是在速限內都是可以合法行駛的,

無所謂佔不佔用的事情。

2.標示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主要是提倡,要超車請從前方車輛的左側超車。

這是比較安全的駕駛方式,並不是指內側車道只能在超車使用。

3.以台灣的車輛數目和用路密度,要淨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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