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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另外一篇也有個愛學人講話的中招了......大家不妨過去笑一笑吧....^^
iul505 wrote:
另外一篇也有個愛學人...(恕刪)



是被我弄哭的那個嗎??????????


我覺得滿好笑的 因為我弄哭好多人了@@


不過我不知道在哪 可以貼個連結懶人包嗎


小弟電腦頗弱 口才稍可 泡妞中等 守法優先
我對 remo2919 這篇連結 我只能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光一篇公文就就說了三次 內車道為超車道!!

看完藍色之後!! 請注意... 他是被第6條綁住的!! sam0936 請你尊重執法員警的專業!!
有沒有保持最高速..不是你說了算!!


這句就破除這棟的迷咒了!!

手機要拿最新的!! 東西要用最新的!!

為啥一些人總是要活在過去,老是拿那些幾百年前的老舊公文貼了!! 真是夠了.....


請把老舊公文連結刪掉!! 還有你那些私自竄改被網友抓包的政府公文 也刪一刪!!
補一篇網路轉貼來的影片!!

"""讓出超車道!保護自身安全!行車更順暢! 超速者自然會有執法者處理! 您~~就不用太雞婆了!"""






35秒..內車道高速超車!! 58秒紅斑馬亮燈!! 1分26秒攔停!!
拍攝者都盡量保持中線行車.觀念..他~~~~~"很安全"



這也改..那也改..全部給你玩就好了阿
雅客山莊 wrote:
我本來就在這裡阿~~...(恕刪)

大概是人生沒什麼目標,所以想來這邊用號稱“宣導觀念”,狀似正義的來證明他個人的存在...?

不過很明顯的,證明他存在的,是他可笑的說一套做一套(改掉自己超速違規首篇文,再於首文中罵別人超速違規),是他對自己論述無止境的修改,看不到原則的為人處世態度...

叫別人來這討論,不能質疑、離題、歪樓,結果他自己還喜孜孜的跟別人吵得很開心
然後被我說他在離題,才又趕緊說一句“為了怎樣怎樣,特此離題,真的笑死人,而且還把人家的娘親甚至爺爺奶奶都搬出來問候,這是一個35歲(?)的人的德性喔?
這種人格,說的話能聽嗎???

雅客山莊 wrote:
我對 remo29...(恕刪)

雅客大還真不給他面子,當他的面,給踢館的按...

不過最該感謝的是garychen1024大的熱心詢問,
才有這份最新說明,
一份樓主不願面對的真相的說明...


uakearcna wrote:
哇這也改..那也改....(恕刪)


快來參見2012年,01最新紅人~改改哥!!
他最會做的事,不是好好開車,是~改了又改,改完再改,還要再改...
沒看他連標題也改了...

不過有件事他更一定要改的~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自己開120還罵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101年高公局最新說明~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什麼時候蓋得那麼高了......
我覺得問題很簡單啊
回歸到他告你.....你也告他......看看誰會贏......就解決了......

其實慢車都在等各位違規......好炫耀他們擁有行車紀錄器啦
趙靈兒低頭吟唱著: 既不回頭 何必不忘 既然無緣 何須誓言 今日種種 似水無痕 明夕何夕 君已陌路
這篇的標題

立論推翻觀點有二

1.非執法單位...並沒有100%評論他人違法與否的
權利

2.非公證檢驗單位或持有經公正檢驗單位檢測過的
測速機具...無法100%證實自己已於最高速或是
別人是超速
要判定...一樣只能經由持有經公正檢驗單位檢測
通過的測速機具的執法者來裁定...在法律才有其
依據

在這邊舉一大堆法條...只為了佐證邏輯不健全所建

立的論點...殊不知連法律最講求的100%確切證據

都無法拿到...所以根本是無理

開車顧好自己不要違法對交通就是很大的幫助了...

請勿灌輸標題錯誤觀念...不然只是造就更多心理邏輯

不健全的駕駛...讓路上交通更混亂...浪費整個台灣

更多能源與時間而已


所以當你在超車道...你沒辦法確定自己是否在最高速

同樣的也不能確定別人是否超速...所以為了交通順暢

還是請讓道吧...千萬別並排啊

相對的...當你在超車道遇到有人技術或車子不良擋在

那邊...旁線可超就超吧...或是閃燈暗示一下...真

的不讓...就別跟腦袋有問題或技術不好的人計較了

違不違法...請交由執法者裁決...別私了


PS.商業化GPS的準確性...算了吧...那也只能當作
參考...GPS也不是100%準確的
這篇好多自以為是的小龜龜,
讓出內線有那麼難嗎???
一群自私鬼

sam0936 wrote:
前言:本文意在傳播內...(恕刪)


謝謝您的分享與努力!!!

可惜.....這兒的風氣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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