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超車道問題

herblee wrote:
還是因為沒有路權觀...(恕刪)

你是說通行權不是路權?
那,通行權是甚麼?不就是可以通行的權利嗎?
既然能通行,就是路權,不然就不能通行。
路權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也不是土地所有權,路權不是佔為己有的所有權,路權當然就是可以通行的權利,若是可以通行,却不叫路權,那就矛盾了。
你該不會把路權當所有權啦~?

義大利或他的法律國有這一句話嗎?"小型車在不堵塞時,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嗎?"你怎不敢回答?

國外小型車在所有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一樣的嗎?
你怎不回答?
但書用來輔助,補充法律,怎麼法官看得懂,主管機關看得懂,就你認為大家都是錯誤解讀喔…
你的解讀才是對的,那,所有法官都亂判了嗎?你是這個意思嗎?

herblee wrote:
還是因為沒有路權觀...(恕刪)

最高速限當然是指"依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
除非你覺得同一條道路會有兩個最高速限,最高永遠只會有一個。
此外,法規沒說要離開這句話。
但有造成"堵塞"要開罰6000-12000元。
但沒針對堵塞解釋。

難道你覺得最高速限是指最高身高呀?

herblee wrote:
還是因為沒有路權觀...(恕刪)

你用錯誤的路權觀念造成你只能看到國外超車道的專用道,看不到法律給的超車道路權範圍並不只給超車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當然是指"依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
...(恕刪)


這不是法規,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用錯誤的路權觀念造成你只能看到國外超車道的專用道,看不到法律給的超車道路權範圍並不只給超車用。
...(恕刪)

請依據 我國法規 " 講很多遍了! 請講 法規有的, 不要再說法規沒有的東西
我國法規沒有區分超車專用道, 超車優先道 ;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 也是超車優先道
這就是不必區分,卻故意區分, 說到法規之外去! 這是混淆真正的法規條文!

法規一共有三個地方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法律, 位階高於下方的法規命令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這三處全都有法規條文, 也都有對應之罰則

守法規有規定的, 才是守法
那些引申, 錯誤引用的, 擴大解釋的, 倒推解釋的, 都不是法規!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herblee wrote:
這不是法規, 法規...(恕刪)

請依據 我國法規 " 講很多遍了! 請講 法規有的, 不要再說法規沒有的東西 
我國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

herblee wrote:
這不是法規, 法規...(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此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一段為"法律條文"。

herblee wrote:
這不是法規, 法規...(恕刪)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了沒有,堵塞,堵塞,造成堵塞才觸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恕刪)


速度就算跟上正常情況下的車流,沒有算是”擁塞“的情況下,就是造成後面的車子要超車不能超車,整個高速公路的速度都被拖垮下來。


http://districtspeed.com/this-is-why-you-shouldnt-drive-slow-in-the-left-lane/?source=ss

就篇是國外文章內有影片在說內車道就是來拿超車用的,影片中說到如果只是“自然的跟上車流”走的話,會讓車速都變得慢,使得後面的車應該都會恨你,

而且這樣開在內線車道,不但會拖垮整體車流的速度之外,而且還比開快車更危險導致車禍發生

1:20秒之處也有說到,慣性開在內車道的人,主張“只要維持高速公路的限速,就沒有問題” 這樣的說法。 但實際上他們造成更多機會的車禍發生。

因此,全美有19州法律規定,開的比周遭的車還慢的人只能開在右邊車道; 另外的 11州有更嚴格的法律規定,只有超車或轉彎的人才可以開在內車道!



引言內文:
Seriously, if you’re one of those people traveling slowly in the left lane and inhibiting the natural flow of traffic, there’s a good chance that everyone on the roadways probably hates you.

This time, we check out a video that attempts to tell all about why driving in the left lane and blocking traffic isn’t only annoying but also unsafe and can cause accidents.

herblee wrote:
這不是法規, 法規...(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對,這個是黃底黑字的輔助標誌。
techeye wrote:
速度就算跟上正常情...(恕刪)

請你拿你的論點跟法官說,很遺憾,
台灣法律就是有但書。
只要法官同意要修改他們的判決,我當然照法律規定做囉~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