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設前車的110和後車的110實質上都是正確
那兩車都是以110前進
那...後車不可能追上前車,前車也不會擋住後車
(1)沒錯.假設前後車都是實際110.當然追不上.
但是.連使用定速裝置都會差那麼一點點了.何況用腳踩油門
(2)假設前車的是快樂表,沒有達到實質的110
後車是實質的110,後車會慢慢逼近前車
一堆人認為依法,前車未以最高速行駛內測車道
然而,高速公路本就有一個寬限值
前車只要每年驗車,表定110,依法就是最高速
行駛內車道完全沒問題
倒是後方逼近的車,若沒保持安全距離
依法開罰,且有危險駕駛之虞
(2)你去監理站驗車.會驗時速表?你跟我說哪一間會驗?
前車未依照最高限速行駛造成了壅塞.卻變成了後車逼車?
(3)假設前車的110是正確的,後車還一直逼近
那...很簡單,自以為前車是快樂表的,其實是後車已經超速了
依法,前車最高速行駛內車道完全沒問題
但後車,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
三罰一起來
(3)你在(2)裡面都提到了.有寬限值了.後車哪裡超速了??
幾年前有個白癡車主.在高速公路上.開著車.
拿手機拍自己的時速表.到達140幾公里了..
結果客運公司的巴士超他車.他非常的不爽.然後把影片丟給新聞台檢舉.
還好巴士上有GPS可以做證.不然就啞巴吃黃蓮了..
每兩個禮拜開車來回嘉義板橋一趟.. 超車不等於超速..你的最高速限.也不等於別人的最高速限..
charles629 wrote:
http://www...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恕刪)
請注意!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是速限的最高值! 這樣不知不覺中, 就是正在超越中線車! 這就是在超車啊!"
根本沒有離開前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規定的範圍!
是只有超車沒錯啊!
然後呢? 不再超車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能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法規一共有三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2.高管規則8-1-3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法律沒有規定的, 不能自創!
法規8-1-3但書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事實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授權做其他的動作!
由 (高管規則5) 轉換 為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根本不是什麼最高速就能不離開?
轉換的只有"速限"! 其他通通沒有變!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94年之前的法規,是已廢止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沒這樣的條文了
如果依據已廢止舊法的函釋的再函釋文, 自然會產生誤解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只能以明文規定(速限轉換)為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這是在切換另一種速限
這"切換"無法由用路人自行決定, 而是取決於當時的車距(即每公里內有幾台車)為多少!
是旁邊有多少車, 能留給他多少車距, 來決定他能開多快! 能採取哪一種"速限"來行駛!
(高管規則6, 110km 要保持有55m車距! 只有40m車距(即1公里車道內擠入超過22台車)車速只能是80km!)
80km/h只能適用(高管規則5) 60-110km 的區間速限!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分配"!排序!或指定!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 這根本不是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並非排除"最高速限"行駛中外車道!
並非只能行駛"內側車道"? 而是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
況且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路權如同門票, 進入內側車道時就必須驗票了!
一個將來才會發生,非現在的事實! 並非『路權』(門票)?
『路權』無法先上車後補票 !
所以, 當右邊有車比你快,或和中線車"併駛",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授權B車能行駛到超越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
(如果1車屆時進入B車之路權範圍內,就能繼續超越1車)
如圖,最高速限100km/h路段, A車和B車為何能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因為外側車道的車距(1,2,3,4車)只有30m, 這樣車速只能是60km(適用60-100km速限),A車和B車原本"依法"行駛於外側車道(螃蟹橫行進入內側車道是不符法規的),因為車速高於前車,前方安全車距縮小,不足了! 必須對前車超車!
"超車"換一個車道(內側車道)行駛!換了車道,有50m以上車距, 則適用100-100km的速限行駛 !
它們都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因為速限由60-100轉換100-100而進入內側車道的!(速限轉換是因為車距! 和超車無關!)
車距不足50m時, 內側車道也還保有60-100的速限規定!並未被推翻不見!
B車的路權範圍內,有2.3車待超, 因此擁有對2.3車超車之路權, 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A車的路權範圍內,有1車待超,因此擁有對1車超車之路權,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0m+車長5m=55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才擁有路權! 可以進入"路權範圍"內的這一段內側車道!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都是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john090501 wrote:
真的很多自以為正義的正義魔人
如果真的內車道只能超車
請這些人趕快檢舉每天數以萬計
上班時間塞在高速公路上內車道的車啊!
真是無聊透頂了
有洞都可以鑽
難道只會往內側超車,
就不會或不能用外車道超車嗎?
真是夠無聊的這些正義魔人!
...(恕刪)
超車道是一條bypass繞道,是高速公路上避免塞車(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
台灣國道並無德國Autobahn自動調節車輛密度的措施, 在主線車道上, 能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只剩下"超車道"(匝道儀控是進入車道前)
超車道又喪失功能, 當然塞車
若真的依據法規,是不存在"右側超車" 的可能!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流當中,那些車被"法律"分配去走這個車道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路權"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應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外側車道的右邊為路肩, 路肩並不稱為車道, 必然為外側車道的左邊, 即 "中線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要使用中線車道,依法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暫時利用後,不再超越前車之後,喪失路權! 就要回"外側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再者, 由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這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越"的可能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 規定了路權, 說明何種車擁有內側車道之路權, 即超車者擁有路權,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道在最左側,這是"左側超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車"的可能
「但....得」情況下之但書, 為本文之附加補充規定,這是補充本文沒有提及的"速限規定"
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有 55m 車距的情況下) 此時的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110km,而不是高管規則5之"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區間。
但書的條文是"速限"!這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根本不是什麼最高速就能不離開?
切換的條件是堵塞或不堵塞? 『堵塞』是由"有多少車距"判定!
車距受限於當時每公里內有幾台車!(每公里多於16台車時,車距就小於55m)
用路人根本無法自行決定採取哪一種速限! 而是由周邊車輛"有無擠在一起"來決定!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持續某種速限? 或不能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是未被分配去走這個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和速限無關
拿舊法規的條文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或抄錄舊法的"函釋",就會產生錯誤認知!
1.路權是一種分配,排次序,分配那些車去走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能排次序嗎? 不行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相同的如何分配? 如何排序相同的"最高速限"?
又不是三個車道有差別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不是路權!
2."最高速限行駛" 必須"車"在該車道上, 才會跑出"○○速限"行駛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何來這個車道的速限規定?
不能拿"未來的事實(尚未發生)"為依據, 說自己可以因此留在內側車道??
不能想像一個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說這是『路權』
『路權』無法先上車後補票
規定為超車道!不超車,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在"最高速限"發生之前, 就已經違反路權了! 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速限"規定有兩種 110↹110km/h 和 60↹110km/h
何時切換成哪一種"速限"? 要看當時堵塞或不堵塞(有55m車距)
這不是由用路人自行決定, 而是取決於當時的車距為多少!
根本不存在自行"持續"某種速限或"不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這個速限變化和走哪一個車道? 更是無關的事!
超車(車速高於中線 → 最高速限)就能留在內側車道! 不超車或無車可超(中線空無一車)就離開!
胖爸爸4828 wrote:
(他們)就是愛爭路...(恕刪)
其實,很多人爭的是"通行權", 講出來卻是爭路權!
路權並非通行權!
現在不是在爭誰能進來高速公路, 誰不能的問題
而是在高速公路上這些車, 如何分配位置的問題!
何謂路權? 路權是一種使用道路的"分配",一種次序
基本的概念就是
綠燈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必須停等
幹道有路權能通行, 叉路必須停等
這裏有一個台灣沒有的『路權』標誌 !
這是法國Colmar附近拍的,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 , 表示直行這條路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而叉路那一方就是終止路權(菱形白黃色劃上黑斜線)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再者,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速限』,是內側車道轉換"速限"! 何種狀況下, 切換為何種速限!
切換的是"速限", 並非那一種速限能行駛, 那種速限就不能行駛! (完全無關!)
不是什麼最高速就不離開!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為何可以行駛?
不超車自然無超車道路權, 不必後車驅趕, 是要自動離開
依據路權, 就不會誤解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路權是寫在法規當中
法規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分配/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是依據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就是以車道為主體, 設定這個車道的屬性, 區分其它車道
因此, 只要是在超車, 只要是車速高於中線的車,全都可以進入這個車道!
但是,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安全車距55m為限 。(車速110km時)
如果車速只有90km,安全車距縮至45m, 路權範圍也縮小為45m
因此, 內側車道上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擁有超車道之路權, 依照"最高速限",最多也只有這一段"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超出路權範圍, 同樣是喪失路權!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不可能主張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些名詞先要解釋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下)
高速公路上並非只有2台車 ,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律除非例外,乃一體適用,在此指整體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是說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有55m以上車距時,速限不是60-110km/h,而是變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以55m車距為標準?
車速受到前方車距的約制!車距受到車流密度的影響!(每一公里長度的車道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了!)

FSJ三相車流當中,只有在F車流的情況下,用路人能自由決定車速,也能變換車道
S,J車流的車速都受制於前車,無法自行決定!
(A).以交通車流理論而言
在Kerner (1998) 的三相理論當中, 將車流描述為三種
1.Free flow (F)自由流 ,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即法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2.Synchronized flow (S)同步流 ,在同步流(S)當中, 又分為二種狀態; 分別是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及 Stable 穩定狀態
當車輛密度增加,車輛與前車和後車一起同步前進, 與前後車的車距,保持在對等的狀態,稱為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和協同步車流。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
車流佇列 (有車群形成, 排成一列) ,有路隊長, 就是 S車流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就已經是將 F 車流 降等為 S 車流 ,就已注定後方堵塞了
3.Wide moving jam (J)廣域移動阻塞流
若車輛密度持續增加,車流就往圖表右邊的曲線發展,最後會完全停滯,必須前車移動,後車才有車距
(若要回到F車流,往F-S-J車流曲線圖的左邊走, 圖形橫軸為車輛密度,因此必須降低車量密度)
這種阻塞可以突破停滯的車輛,往前或往後傳遞, 當傳遞到瓶頸時,會引發另一波的 S 同步車流,造成走走停停的現象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車流及J車流,車速受制前車, 無法自由決定車速,若路隊長未達最高速限!後車又怎能最高速限行駛?
(B).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由右邊第一個依序為LOS A 到 LOS F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之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車速110km在LOS C(車距縮短為約61m)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這是 HCM 2000的說明

(C).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2.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3.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8924132 wrote:
那法規上內車道主要是用來做甚麼的?
是哪個優先?
合法行駛於內車道的前提是甚麼呢?
是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吧
您認為台灣辦到了?
您有搞懂嗎?
法律沒規定的是 不要自己幻想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就沒有優先不優先的問題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讓不讓車是道德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不要再幻想什麼「合法行駛於內車道的前提是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 車流順暢 OK?
還是你認為法律會保障「高於最高速限」的駕駛人????
8924132 wrote:
那您是希望台灣高速公路,有時速299還會主動讓車的駕駛
還是就算沒啥車,一堆車還是堅持要開內車道
怎麼開就是卡卡的現行版呢?
我是希望法律怎麼訂 大家就怎麼走
不要自己幻想一些有的沒有的規定 然後強加在別的駕駛人身上
8924132 wrote:
那這也是建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有沒有在看文? 之前已經回過你了
到達最高速限就不是堵塞 不適用本條!!





如果你不信 你就用這條去檢舉 看看他們會不會開單??
如果這條可以用 檢舉出來的罰單早就滿天飛了!!!!
如果這條可以用 還在M01吵什麼吵 直接上路檢舉爽度還比較高
開一小時說不定可以讓國家賺個十萬以上!!
你說是不是
陳阿瓜~ wrote:
您有搞懂嗎?法律沒.
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 車流順暢 OK?
..(恕刪)
一點都不OK
車速多少完全無法定義"堵塞"!
這是完全不符車流理論的說法!
這是有太多實驗! 有實際上的統計資料!以及跑過車流動態軟體的電腦模擬
上面就有HCM2000的說明
因為大家都擠進內側車道不離開!所有車都擠在一起,只要每公里長的車道擠入超過22台車,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只剩40m?
還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能有55m車距, 是前面那些超車過去的人,讓出內側車道,才能有空出的車距
55m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前車"讓"出來的!
超車完都不離開,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陳阿瓜~ wrote:
我是希望法律怎麼訂 大家就怎麼走
不要自己幻想一些有的沒有的規定 然後強加在別的駕駛人身上
..(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律, 車道如何分配? 就寫在法規當中!
中線車道的路權是 "暫時利用"及"超越前車"
利用後,超越前車後,有回到 外側車道嗎?
有遵守嗎? 有執法嗎? 還是一堆 Middle lane Hogger?
事實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書必須遵守法律原則!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不得擴張解釋, 超出"速限"的範圍!
超過這個範圍之外,是完全沒有法律授權的! 根本不存在擴充出的一些"行車道""快車道""持續行駛不離開"的說法!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早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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