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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CUFOX wrote:
錯了,
而且我也沒這樣說喔。
都不是喔,
這兩點一直沒有爭議。
是啊,
你先扯到法律責任,結果被我拿來打你臉。
這句說的就是你自己呢。
錯了,
我沒有想推託卸責,也沒有要逃啥因果。
前面說的很清楚了,
並不是有因果關係就是適合下手改善的部分。
"開車上路"這行為和很多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
但若有人想用禁止開車來改善交通事故,
就讓人笑掉大牙了。


又用老套了不用故意分段曲解用意
一個段落才是完整意思不是一個問句
你假如不改這一問一答嘴砲的習慣
那誰也救不了你

CUFOX wrote:
因為並沒有證據證明"多數國家有設置就代表比較好",
所以存在"多數國家有設置,但是比較不好"的可能,
只要有此可能,"多數國家有設置就代表比較好"的論點自然就不成立了,故被打臉。
如果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搞不懂,我恐怕也幫不了你了。


不要在那似是而非玩自以為的文字遊戲

多數國家設置就是個證明就是項證據依據的就是常理
你要反駁這些現存的事實需依靠更強烈的依據而不是只有"可能"
因為你要先成立多數人會有故意有選擇"不好"的人性跟事實
才能將多數國家會設置"比較不好"可能性拉高跟"比較好"相等
所以請你提出多數國家會故意實施較不好的依據或事實
提不出就表示只是你空口白話打無意義嘴砲
假如你還是那套用主觀認為就等於不用依據不用證明
哪你是能反對別人甚麼呢?
很明顯就是為反而反的邏輯下產物
常理在此無法反駁就只好設立高一點當成標準
只要有可能就不能成立某說法...你這自創的標準還真是有趣
但你卻忘了這標準也讓你自己的說法矛盾到無法成立

另外"打臉"一詞是要用能成立的"明顯否定"的事實或依據
不是用"可能"就能推翻打到別人臉這你錯誤引用
假如你這套用法與邏輯能成立
那全世界法庭法官沒親眼見證的案件全都不能成立
因為任何案件中都有誤判的"可能性"會發生
那每項判決有人不依常理提出另一可能性就變成是"打臉"法官
你這道理爛透了
可見你從來就不思考只會照者字面意思隨意解釋就來成為道理
你之前所成立的所有說法也都被你自己這套說法打臉了
因為它們相同的都存在者"不可能性"
未免你說我立場偏頗你去問一問身邊的大人或老師吧
很顯然你程度上要在加油別再自曝其短了
為反而反的說法要成為"道理"不是只靠目的性的片面解釋就能成立
還必須能客觀通用能解釋到其他事項上不可以矛盾
而你就是只有這種程度所以只能從頭被挨打自圓其說的份
用各種主觀的結論代替你的解釋你的依據
卻從來證明不了甚麼
CUFOX wrote:
不須知道他人違法與否。
那就要先了解法規囉。
我並沒有說阻擋他人行車的行為一定是合法的,
但在沒有違法的情形下,阻擋他人行車不須要看職權,也不須要知道他人是否違法。
目前沒有方法讓所有在超車道行駛的車輛都合法喔。
沒這回事喔,
就算現在大多人違法行駛超車道,也跟我的論點不衝突。
討論某個做法的優點,當然是看正確實行這做法的人有何正面影響,
而不是看有多少比例的人正確實行這做法。
看來你須要先加強邏輯再來討論,
像你現在這種程度我恐怕也幫不了你。


又來這套斷章取義
等你改掉這壞習慣在來跟人討論吧
一直要人回覆你不存在的問題很無聊
frogghoul wrote:
交通部權負責每台車的時速錶,因爲車場都會拿其中幾台去送檢,若時速錶誤差太大怎麼可能讓車通過檢驗?那如果都是快樂錶那何必要有限速,我之前就有說不如就把內線道提高限速,與其它車道有所差別!


儀器在出廠時本來就有容許誤差
而使用者隨時間使用後會多了損耗與其他部件變更等更多變因
之前所成立之誤差值不可能等於之後在外真實使用情況
所以它不可能證明背書"你現在"的儀表準確性如何
因此當碰到法律就是依執法者的儀器為準而不是你車上的表
這也表示政府原本依目的性的審驗做法本就不需這麼高的準確度
而它的補救措施避免"過多爭議"就是取締寬限值
試想若一車會差10公里可能那相對兩車是否有最多相差20公里可能呢?
而你們在討論的遭受取締的事實案件不就表示了這些差距真實的存在
這就是現實

至於要不要提高不是只看單一駕駛目的與需要性
在硬體上原始設計也必須能配合
也就是若設計在某安全數值下的硬體設置如坡度彎度等
在各不同速度都有者不同安全反應時間
雖然車輛本身可以精進但某些項目不是靠此就能彌補
除非你放棄原設置運用的數值
但這可沒有人能負責與保證因為這是設計之外的事
例如原設置坡度容許最高為某度
當車速110與140時經過時降低的速度幅度並不相同
加上車輛與駕駛等因有時會造成非人力能應變的車距物理性縮短以致危險
或是某彎道在110時視距為50公尺提高至130縮的更短以致根本無反應時間
以上這些負責之人全都要考量的
像是德國無速限公路能成立是因為設置時硬體就能配合
不是因為需要性就可直接放寬
龜內線個人認為只要不要低於110,我覺得都可以,先不討論超車車道,後方比你快你要讓道問題。高速公路也不過三個線道,一直要走中線,全台600萬車主有可能嗎??
橫島忠夫2 wrote:
龜內線個人認為只要不要低於110,我覺得都可以,先不討論超車車道,後方比你快你要讓道問題。高速公路也不過三個線道,一直要走中線,全台600萬車主有可能嗎??


不用全台六百萬車主都如此
只要常跑常利用的有共識就能減少發生次數
遵行人數上升就能相對地提升效益與安全
不用等到車主都如此才會有效
作法上也不用一直走中線過慢的可以走外線
要快的可以走內線到更前方密度較低之中線既可
而若需全台車主都如此那表示國道上早擠滿了
也根本不需要讓道了

就如教育不能讓"所有人"不犯罪得不到此結果可能
但還是需要教育讓多數人不犯罪
之後再利用執法給予明顯不配合者相對處罰
方法從來就沒有絕對才會有效的道理

miamivice wrote:
------------------------
那你也不用在網路跟人爭辯了
反正你認為都交執法機構處理比較有效
除非你只是想說給自己聽
------------------------
這是在反諷你的行為跟說法不相同

但我並沒有行為跟說法不相同喔,
這就是為什麼你想反諷卻被打臉。

miamivice wrote:
想發表就是說給別人聽而說給別人聽是想幹嘛呢?
不就是藉此影響他人的觀念而這就是"教育"的一種
表示靠執法機構比較有效的你
除了說給自己聽這用途就剩下想教育他人意圖
你要選哪個?
提醒你要選自己爽我前言就包括了所以你也不用再提

我說得很清楚了,
不論我是否認為交執法機構處理比較有效,都還是可以在這發表我的想法。
就算把我的發表行為歸類為"教育他人",這跟我認為交執法機構處理比較有效也沒有衝突喔。

的邏輯思考能力還有待加強。

miamivice wrote:
這就是嘴砲逃避問題的老招
不是嘴跑式回文的你去認真的引出來吧

錯了,
我並沒有嘴跑或逃避問題喔,那問題的答案前面的確討論過了。
如果你連認真爬個文都做不到,那我也懶得鳥你了。
miamivice wrote:
前面要你提出你說法的依據
因為通常我提了說法就會附上依據來成立要否定你的說法也會如此
而你連依據都沒有只有結論只有主觀的認為
別人要提出證明你就可以不用
連依據都沒有的你是有什麼立場要求他人提出甚麼?
而這不就表示你所言的那些說法自己是隨便說說
連最基本的依據都提不出好支持自己論點那還跟人討論個什麼東西?

主觀的"認為"不須要證明。

而你前面拿來當你"道理與依據"的"絕對比較簡單"理論,由於你沒能力證明,
所以你的"道理與依據"不過是你自己的想法而已。


miamivice wrote:
但要他人認同你的意識就須提出依據甚至證明來支持你的說法
若不求認同就自己說給自己聽不用特意跟別人"討論"
因為那根本就不關他人的事

我並不認同你這想法,
若你真是這樣認為的話,那你其實已經自打臉囉。
miamivice wrote:
前面也說的很清楚了你不用一直故意繞圈圈逃避問題

會形成"占用"超車道的前提就是同路段它道上"也有行駛車輛"

錯了,沒這回事喔。

miamivice wrote:
龜車癱瘓內線的情況根本就無關後車要從左或右側超車
龜車是在"前面"後車嚴不嚴守哪側超車完全沒關係

錯了,
如果後車可以從右側超越,那還有機會超越。
如果後車不能從右側超越,那就沒機會超越。

miamivice wrote:
一直主張可以右側超車就不會癱瘓

我並沒有主張可以右側超車就一定不會癱瘓喔。


miamivice wrote:
龜車這時才會有"占用"的現實問題發生
之後才會導致有超車需求之車輛無法利用超車道車輛需至它道找洞鑽
結果你一直無視這前提一直主張可以右側超車就不會癱瘓
事實上在你所設定"它道能通行無阻的情況下"
後車根本就無利用內線超車道超車的必要性他本來就可以從右側直接通過
因此你討論這"龜車沒有占用問題"的情況是要幹嘛呢?
它又不能當成依據證明你的後車從右側超車龜車就不會癱瘓的說法

右側本來就是它道較慢車輛行駛密度較高中而最高速道道卻有龜車行駛
現在要討論的是龜車他都已經是在"發生中"才會成立它"占用"內道情況
也就是國道中最常見的情況一群一群的車陣散落於各路段上
間格中間路段卻空空無車能利用
就是因為有中外較慢車輛加上內線超車道領頭龜車"癱瘓"不願意加速通過
導致一堆車到處亂竄亂鑽這現象
這就是你一直逃避不願意承認的事實
因此你就在不可能發生情形中打轉催眠自己說後車如何就不會占用
這最簡單情況說的這麼明白你還不懂那就不是不懂了是在裝傻

你的前提就錯了,其它部分基本上都是廢話。

不過還是建議你學習如何正確使用標點符號,加強一下你的表達能力。




miamivice wrote:
不要在那似是而非玩自以為的文字遊戲

多數國家設置就是個證明就是項證據依據的就是常理

沒這回事喔,
並沒有證據顯示多數國家有設置的規定就是好規定。
如果真的是這樣就太爽了,
政府只要看那些規定多數國家有設置就通通抄過來就好了。

miamivice wrote:
你要反駁這些現存的事實需依靠更強烈的依據而不是只有"可能"

錯了,
只要存在"多數國家有設置,但是比較不好"的可能,
"多數國家有設置就代表比較好"的論點就不成立了。

你須要先加強邏輯思靠考能力,
如果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搞不懂,我恐怕也幫不了你了。


miamivice wrote:
因為你要先成立多數人會有故意有選擇"不好"的人性跟事實
才能將多數國家會設置"比較不好"可能性拉高跟"比較好"相等
所以請你提出多數國家會故意實施較不好的依據或事實
提不出就表示只是你空口白話打無意義嘴砲
假如你還是那套用主觀認為就等於不用依據不用證明
哪你是能反對別人甚麼呢?
很明顯就是為反而反的邏輯下產物
常理在此無法反駁就只好設立高一點當成標準
只要有可能就不能成立某說法...你這自創的標準還真是有趣
但你卻忘了這標準也讓你自己的說法矛盾到無法成立

另外"打臉"一詞是要用能成立的"明顯否定"的事實或依據
不是用"可能"就能推翻打到別人臉這你錯誤引用
假如你這套用法與邏輯能成立
那全世界法庭法官沒親眼見證的案件全都不能成立
因為任何案件中都有誤判的"可能性"會發生
那每項判決有人不依常理提出另一可能性就變成是"打臉"法官
你這道理爛透了
可見你從來就不思考只會照者字面意思隨意解釋就來成為道理
你之前所成立的所有說法也都被你自己這套說法打臉了
因為它們相同的都存在者"不可能性"
未免你說我立場偏頗你去問一問身邊的大人或老師吧
很顯然你程度上要在加油別再自曝其短了
為反而反的說法要成為"道理"不是只靠目的性的片面解釋就能成立
還必須能客觀通用能解釋到其他事項上不可以矛盾
而你就是只有這種程度所以只能從頭被挨打自圓其說的份
用各種主觀的結論代替你的解釋你的依據
卻從來證明不了甚麼

前提就錯了,其它部分基本上都是廢話。

miamivice wrote:
又用老套了不用故意分段曲解用意
一個段落才是完整意思不是一個問句
你假如不改這一問一答嘴砲的習慣
那誰也救不了你

我已經解釋得很清楚囉。
你會有這種感覺,是因為你的表達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待加強。

建議你先學習如何正確使用標點符號,加強一下你的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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