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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道問題


sonicswj wrote:
我是說台灣的駕駛人...(恕刪)


對阿~都超棒的~只不過要他讓一下就跟你拼命~讓一下就會死!
Jim-Huang
Jim24hr wrote:
我在德國是被人家德國佬按住喇叭直到我讓開然後他超過去
過去的時候順便秀了一下德國人的中指有多粗
當時我時速超過150....
...(恕刪)

1.會這樣嗎? 如果您正在超車,後車是會慢下來跟車的, 若比中指? 這是他不對
2.如果您沒在超車, 卻一直開在內車道上, 這是違反路權 ,那...警車也會把您趕出來
小弟在法國里昂Lyon附近的A7 autoroute 碰過一次,當時是開著Toyota Verso(台灣沒有這型車) ,在中線錶速140km(實速大約是130km),是一輛BMW警用重機車,從後面走內車道衝過來, 它的速度應該超過150km以上, 它車頭有兩個大喇叭, 燈號齊鳴, 驅趕一台佔用內側車道的 Citroen
3.德國好車太多了, 時速300km的保時捷, 超車後一樣回到中外車道


德國很重視路權, 法規規定"行車必須儘可能靠右",若右邊有空隙,有空間,就不能走左邊的車道!
德國StVO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1) 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von zwei Fahrbahnen die rechte.車輛必須使用雙向的右側車道
Seitenstreifen sind nicht Bestandteil der Fahrbahn.路肩不是車道
(2)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車輛必須遵循車道行駛
(3)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行車儘可能靠右 ....................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可以例外(可以往左)
當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儘可能靠右"


和車速無關 ,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這個車速是180km (在A5的無速限路段),三個車道都可以180km
為何能開150+?
如果大家都不照著這條制度, 都不讓開, 都擠在一起,是開不快的


德國速限30km, 每一台車都30km!沒有一台車按喇叭 !


美國法規不一樣, 大多數的州都是聯邦法規, 法規是 Normal speed of traffic(整體車流速度)為準,
要求是跟上車流速度, 低於平均車速(在Left lane開太慢), 就要離開(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平均車速, 這又有二種算法 ? 以時間軸距來計算, 或是以距離(長度)為軸距?
如果速限是55哩, 但是周邊的車都是 60 mile,那麼,Normal speed of traffic 就是60mile
此時跟上車速, 如果開60mile,不會被美國警車趕出來

但旁邊一台車都沒有, 沒有什麼Normal speed of traffic,就必須遵守Keep Right的法規, 60mile 還是要離開內側車道,
佔著內側超車道的龜車不要說妳已超過一佰或已最高速

可以不讓;或許你不會被開單但是品德就.....或許你不

在乎,或你的一切認知都需搶.占來的,也站在批判者認為

超你車的都是超速.危險駕駛;但是事實國道車禍不是微超

速(或國外高速速限是130或更高);而是變換車道或不當

超車.....而會超車的人不會因你占著超車道就不超車,

小心車會從你的後面或前方切進來,要時時注意加速或

煞車來防止你的車禍....


hcs0525 wrote:
佔著內側超車道的龜...(恕刪)

內車道都會遇到危險駕駛,中外車道都不會遇到啊~
有這種事?

我自己絕對超車使用以外就回中線道,外車道是不得已超車

用,請問持續在內車道開車的心態?也許不常開國道的人不知

連環撞的大都是內車道,因為三寶多,順便不負責的說T牌多

,並請問前方塞車或地上有障礙物,內車道的反應大都是緊急

煞車不知變換車道(也要自己不跟中線並排,龜車通常不注意)

偏偏龜車一上國道就在內側道擠,通常不注意車況(後面.旁邊

有沒有車),T牌煞車又不好.....SO不是PAPP,是TTTT(新聞

報過)..
其實 像 超車道 這問題

其實 是教育問題 和 用路習慣


簡單一個 上下班 通勤電車 一堆人 站在 車門口

死都不肯動 一堆人要上車 一堆人要下車

兩位老兄 就跟 "門神" 一樣 分佔左右兩邊

都不肯 往裏面 站 or 先下車門一下 給人下車方便


就跟 佔用內線一樣

死都不肯讓.......這是蠻基本 禮儀 的問題

小地方這邊 看出來

是從小沒學好 學校沒教好 還是家裏大人沒教好 還是 "講不聽" 呢???


就如同 目前 台北市 "捷運站" 你從進到捷運站 搭車 到出捷運站 我想你 沒有30秒安靜

無時無刻廣播 ............... 為啥國外捷運 也沒台灣這麼誇裝

之前網友說的好

"講不聽"..................所以要一直廣播

去瑞士 那個國家................. 火車 進站 出站 沒啥廣播

準時 安靜 ...............由其車箱內 不會有多餘的廣撥 (就是 台北捷運: 車箱內禁止 吃東西 口香糖........)

頂多是 大站 才廣播一下..................

去過 LA 聯合車站 特地去大廳看 一樣是 安安靜靜
看到小賢子 wrote:
義大利的法律跟台灣一樣嗎?
...(恕刪)

是不大一樣, 但是94年修法之後,引進路權概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和義大利是相同的
義大利公路法
TITOLO V - NORME DI COMPORTAMENTO第五編-行為規則
TITOLO V - NORME DI COMPORTAMENTO Art. 143. Posizione dei veicoli sulla carreggiata.
第143章 車輛在道路上位置
1. I veicoli devono circolare sulla parte destra della carreggiata e in prossimità del margine destro della medesima, anche quando la strada è libera.
1.車輛必須依循道路右側行駛,儘可能接近同向右邊路緣,即使道路是空曠無車的狀況。
Vehicles must circulate on the right side of the road and close to the right edge of the same, even when the road is clear.

4. Quando una strada è divisa in due carreggiate separate, si deve percorrere quella di destra;
當道路被分成兩個單獨的行車方向,必須行進到最右邊;
5. Salvo diversa segnalazione, quando una carreggiata è a due o più corsie per senso di marcia, si deve percorrere la corsia più libera a destra;
Unless otherwise signaling, when a track width is two or more lanes in each direction, the lane you must travel the lane clearer to right;
5.除非另有信號,當道路寬度在單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車道,必須儘可能往右的車道行駛,保持車道淨空
我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那超過80km? 法規有無分配? 沒有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早已廢止
若要使用中線車道, 依法必須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如果不符法規所述"超越前車? 沒有一台前車能超? 只是80km?能進入中線車道嗎?不行! 沒有法源! (這相對車速和多少里的絕對車速無關)
這和義大利的法規不是一樣嗎?
問題就是, 官方沒有依據現行法規所說的! 而是依舊法規在解釋!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設定/分配這個車道給"超車"使用!
併駛,前方無車可超不稱為超車!

法規早有明文, 法律明示其一即排除其它, 內側車道明文規定為超車道,沒有其它的車道了!
其它車道也早有其它"路權"規定! 不可能和"超車道"混淆!
只要依據法規, 就不會錯誤解讀路權
這和義大利的法規不是一樣嗎?
問題就是, 官方解釋並未依據"現行法規"!
1.一再引用錯誤已廢止的舊法條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是已廢止的歷史法規!現行法規沒有這種條文! 此依法無據 !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早已廢止

2.違反但書規則,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並不是最高速限即擁有路權(速限不是路權)!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自行擴張變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舊法規的說法)
但書也不能倒推,最高速限行駛 -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不可以的!

3.未依據法律事實 ;法規寫的是○○狀況下, ○○"速限",卻擅改法規文字,把速限=速度?永遠拿速度多少公里解釋
(a)"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無法規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更是限縮於有55m車距時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b)○○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c)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d)"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4.毫無路權觀念! 超速應處罰其超速行為!不是超速卻處罰喪失路權?此依法無據!

5.超速行駛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超速應處罰超速,不是超速卻處罰路權!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herblee wrote:
是不大一樣, 但是94...(恕刪)

這樣啊~

法官錯誤解讀,主管機關錯誤解讀,
只有你沒有錯誤解讀。

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依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句話你就是不願承認這是路權,對吧~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行駛"是動詞,內車道是名詞,使用內車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事,你就繼續視若無睹吧~
但書本來就是搭配內車道為超車道來合法使用道路,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依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句話,國外的法律有寫進去嗎?
國外的最內線跟中線的最高車速的速限一樣嗎?
條件不同的用路環境,不同的法律,硬扯在一起,毫無意義。

大哥英明,小弟一目了然
JamesWK wrote:
左側淨空,右側塞滿...(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樣啊~法官錯誤解.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行駛"是動詞,內車道是名詞,使用內車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事,你就繼續視若無睹吧~
但書本來就是搭配內車道為超車道來合法使用道路,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依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句話,國外的法律有寫進去嗎?
國外的最內線跟中線的最高車速的速限一樣嗎?
條件不同的用路環境,不同的法律,硬扯在一起,毫無意義
..(恕刪)

"速限"是遵守義務! 是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怎麼會是路權 ?????
還是因為沒有路權觀念 !

路權不是通行權! 說很多遍了! 路權是一種分配, 由法律分配誰走那裏 ?走那一個車道!
依據法規就不會弄錯!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
法規有寫的,才是路權! 不能變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書本來就是搭配內車道為超車道來合法使用道路,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依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句話,國外的法律有寫進去嗎?
國外的最內線跟中線的最高車速的速限一樣嗎?
..(恕刪)

速限合法 和路權合法是兩回事! 講很多遍了!怎麼又混在一起?
法規說的是 A (速限), 怎麼變成 B (路權)? 怎麼變出"最高速就不離開"? 法規完全沒寫!

當然一樣, 義大利就是一樣的!強國才不一樣! 怎麼一再說的都是強國的法規?
台灣依據高管規則!不是強國的法規!
依速限行駛是每個國家都有的法規!這是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但書是寫 "最高速限" 吧? 不是什麼最高速度! 這是法規沒有的字!
速限是主管機關才能決定的, 這句話是說, 在○○狀況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能改變速限!
用路人能決定的是車速,讓車速去符合速限! 用路人遵守速限,是沒有條件的,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 反過來要求路權!
怎麼變成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 達到這個速限就不離開?

是用路人自己說達到最高速限, 就決定"最高速限"了嗎?
這明明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如何下放給用路人?

看到小賢子 wrote:
條件不同的用路環境,不同的法律,硬扯在一起,毫無意義
..(恕刪)


因為沒有路權觀念,所以不知道那些都是相同的路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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