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heart wrote:
很多台灣人真的很愛 ...(恕刪)
請問您從哪邊知道堵塞車流的定義,是說只要後車速度快不讓他過,就是堵塞?可能出現速限110公里,但在所謂超車道可以開超過110公里這樣的法規?
如果所有人的速度上限都是110公里,已經開到110公里的人怎麼可能堵住別人?如何能形成比110公里更快的110公里。
譴責佔用內車道,那也應該譴責超速,實際上超速更危險。到德是相對的,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果道德可以用來要求別人,那麼法律還有和作用?一邊用道德批判,卻無視違法,這是否是失衡了?
knightcsf wrote:
H大您一直沒有回答我一個問題
就是
實務上 台灣的國道高速公路局
是怎麼樣看待這個問題的?
我問的不是你個人的意見
而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說法?
已經回答到無限迴圈 , 怎麼會沒有回答?
等會找出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662391&p=60#58948169
同樣的問題一再迴圈???
問題不是台灣的國道高速公路局是怎麼樣看待這個問題的?
是法律是怎麼寫的!
依據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據法律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行為可以不需要法律授權嗎?,不必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主管機關還是要依法!依法行政!
knightcsf wrote:
H大
您可以將國道高速公路局對於內線車道
如何使用的看法說明一下嗎?
不論看在你眼裡是對還是錯
能先說出官方的說法嗎?
官方說法一直在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746085#59708217
就這兩篇內容就不一樣, 以那一篇為準?
knightcsf wrote:
再來
當你說出你的意見後,你能夠說明您的意見
除了在01之外,對於行政行為上有何影響嗎?
為何當您在說出你自己的意見時
從來不提實務上的實際的作法跟認定是什麼?
依法行政,自有相關法令,小市民當然是依據法令, 怎麼會有個人的意見?
行政機關內部如何作業? 和一般用路人有什麼關係?
已經舉太多例子,怎麼會沒有提實際的作法跟認定?
日本如何做? 上面11頁108樓
實務上美國怎麼做? 歐盟怎麼做? 相關機關沒去國外考察嗎? 出國報告很多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影片貼太多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746085#59631178
knightcsf wrote:
這個問題在01是個月經文
首先 超車的定義是什麼?
所謂的超車道 是超哪裡的車??
是 超內線車道的車 還是 超中線車道的車??
...(恕刪)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是因為中線車距縮小, 安全車距不足,為了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超車
依據法規
內側車道是指主線車道中,最左邊的車道, 要由中線車道"於前車左側(內側車道)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由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超車,超越後,有安全車距,再駛回中線車道?
knightcsf wrote:
另外,如果主張內線是超車道,怎麼會一直持續行駛到
遇到前面的所謂龜車? 難不成是從中線車道超車的時候
就被內線車道前車給擋住了?這也挺奇怪的
...(恕刪)
因為沒有路權觀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就能在這個車道上!
喪失路權才離開!為何不能持續行駛?????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進入, 更別提, 是根本還談不到尚未發生的"速限多少"問題!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兩者自然不會有衝突!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法規是"超車", 這是一種用肉眼就能判定誰快誰慢的"相對車速"(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依照路權規定, 超車後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不可能會擋到後方, 就算後車超速!前車既已離開, 兩車不會有前車擋住後車的路權衝突!
路權衝突和"速限"無關!
若前車和 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在"超車"! 都能進入超車道!
但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以前車和後車的關係, 前方車仍然擁有路權 , 後車必須等待, 等前車超車完畢,無車可超之後,前車失去路權之後,後車方才取得路權 !
此時,後車只能跟隨前車,在其後等待
但前車若未"最高速限",則違反但書"最高速限"規定!
後車若超速, 則違反速限規定
反過來說, 如果前車比中線車還要慢, 前車並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退出!
knightcsf wrote:
中間的問題沒有人似乎沒有人去釐清??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官方看法從來沒有認為 內線車道只能
提供給中線車道超車用
依法,依路權解釋就是如此
因為超車指的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而絕對車速達"最高速限"並不能和"超車"劃上等號!
knightcsf wrote:
讓中線車道超車是內線車道的作用之一,
因為台灣的用車環境 台灣的官方 確實是把內線車道
開放給小型車 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請注意
依據法規
法規"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甚麼意思? 是依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意思(依速限行駛!)
速限不是路權!
並非這樣就擁有"內側車道"路權,"速限"並無可以一直行駛不離開的意思!
速限只是車速的限制! 法規並非排除了其他車道, 分配"最高速限"去行駛內側車道!
"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如何分配則是明文載於法規!
道路因其資源有限,且為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財,故基於管理者維護交通秩序,與每位道路使用者權益之觀點,道路管理者需對道路之使用對象、使用先後等關係進行規範,於是進而有"道路使用權分配"結果的出現。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一種次序! 分配那些車能走這個車道, 那些車不能走, 分配誰先走, 誰必須停等,稍後才走的一種次序分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那"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是一種分配?
法規並未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它車道 ? 並沒有!
1.因為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雖然在這句但書中沒有出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
但是審視其它法規, 標誌當中, 都可以找到"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之相關規定
即,"最高速限"得以行駛於內/中/外三個車道,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當然不是一種分配。
不是分配當然不是路權
2.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要擁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不是進入後才取得路權!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行駛於那一個車道? 是中線車道
當然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做為進入內側車道的理由!
是因為中線車距縮短/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必須超越前車,方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是因為超車(相對車速)而進入內側車道!不是因為"最高速限"(絕對車速)!
又如何以"最高速限"為路權呢???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車道「速限多少」?(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未進入這個個車道之前? 不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憑空創造出這個車道之"最高速限"?
"非超車無路權"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如何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這是在已經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倒過來,無路權闖進去之後(先上車) , 再最高速限行駛(後補票),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這完全不合"前後次序"的邏輯!
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又如何能成為路權?
knightcsf wrote:
H大 我這邊說得是國道高速公路局的意見
你認為他門的看法是這樣的嗎?? 請別急著 般出您的大論
原來您早就知道這些, 若 只是希望小弟不要再講! 您如果清楚了解,小弟自然閉口了!
knightcsf wrote:
您只要簡單的回說 官方的看法是不是這樣就好了。
各位網友 不相信我的話?
請打電話去給國道高速公路局
網頁上可以查到他門的電話
我有跟該局的電子郵件 內容詳細說明
官方的看法,我個人也曾經以電話跟該局負責的科長
討論過這個問題,H大 很抱歉根據我跟官方討論的結果來看
我個人認為
你的說法絕對不是官方的看法
問題又回到依法行政
這很容易判斷
一、 有沒有依據法律
因為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法規不只一條, 正確解釋可以符合所有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有依據最基本的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道路之通行區分)嗎?(依路權行駛)
1.非超車無路權,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台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的?
2.無路權先闖入(先上車), 再創造"最高速限"(後補票)嗎?
那麼?現在一個人開車也能行駛高乘載車道,因為行駛到下個交流道可以多載二個人上來, 所以(先上車後補票)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先上車), 因為在下個路口是左轉(後補票)
B.有依據但書限縮解釋原則嗎? 有依據"但書特別法推翻原則法,以”明文規定"為限"嗎?(依速限行駛)
但書"依速限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拿來推翻本文"依路權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嗎?
二、有沒有牴觸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knightcsf wrote:
中華民國的國道高速公路局從來沒有認為
小型車必須要有超車才能駛入內線車道
實際上那些會認為前車是龜車的 絕大多數也不是把內線當作
超車道 而是以超速的方是占用內車道
不知道為何大家都會說讓出內線 這是在哪個法條上面找的到?
依法行政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之交通法規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knightcsf wrote:
除非 公法上明確的課以內線駕駛人 讓車道的義務
否則這一切都只是大家的自我感覺 基本上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路權概念, 就是讓 ! 誰通行 ! 誰停止 !
路權載明於法規! 依法律規定!
若無路權觀念, 自然不知道法條當中已有規定!
knightcsf wrote:
對了 那個兩線車道上 要求前車讓道的 這個應該不適用在
快速道路以及高速公路上面
法規之適用, 依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超車"發生時, 依據超車的法規!
不是看法條上有沒有快速道路,高速公路 !
也不是拿不同條款相互攻擊, 然後說此不適用
knightcsf wrote:
如過這個成立 那麼 高速公路
根本就不需要超車道 不管那種車 在後面八八你 你就要讓了
鄰近外線車道的車道 是大型車輛的超車道 這是法規規定的 那麼 大型車輛
可不可以要求 中線車道的小型車讓開?? 請問各位開在中線的各位
優良駕駛人 當後面的砂石車 逼近你的時候 你會自動讓開讓他 "超車"嗎??
並且不去討論他是不是已經開到120??
...(恕刪)
最高速限是天花板
最低速限是地板
速限只管天花板和地板! 在天花板和地板之間, 誰先誰後,誰讓誰的問題, 不歸於"速限"管! 也管不著!
而是要看路權!
依路權行駛, 及依速限行駛, 都是依法兩者都遵守
請注意法條"用語"
法規是寫"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超越passing 和超車Overtaking不同!
knightcsf wrote:
H大 很多人把你的理論當作金玉良言
但是 他們知道真正的官方的看法嗎??
我覺得他門有權利知道官方的意見
但為何你總是閃躲 官方正式的意見為何?
最後 我必須在此的請教H大
中華民國交通部台灣區 國道高速公路局 對於內線車道 如何使用的看法為何?
能否請先把中華民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對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使用意見先說明清楚?
然後在開始您個人的看法?
...(恕刪)
這些不是理論, 是依法
路權載明於法規! 依法律規定!
麻煩您了!請您提出官方(最新)說法?
如果是這個,當然是先列出官方說法, 才能指出其錯誤之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59086915
那麼回答就是
1.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速和路權無關!失去路權就要離開!
至於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句, 和現行法規不符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法無據的
"繼續行駛"只出現於13年前的歷史法規, 現行法規是沒有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2.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法規之反語句為真,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是逆語句, 若Q則P在邏輯學上是不一定為真,是不等價的! 和P則Q並非相同!
不能這樣倒過來!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此為逆語句,╳邏輯上不一定為真)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此法條的逆語句,在邏輯推論上不為真!)
不能拿一個基本邏輯不為真的說法來充當法條!
事實上不存在這樣『倒過來說』的逆語句法規!
況且, 這是但書,將但書以逆語句倒過來, 除了邏輯推論上不為真,也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原則 !
依據路權解釋
若前/後車皆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可以進入內側車道
但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若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於後方等待!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前方無車可超之後, 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行駛! 此時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超越過前車!
後車超越前車後,一樣回到中線,前後車互換位置
3.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處錯誤和上面相同,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法無據的
"繼續行駛"只出現於13年前的歷史法規, 現行法規是沒有的
herblee wrote:
應為超車道
應為超車道,而非僅為超車道



另外,一直提到超車,想請問,法規有規定,超車時可以超速嗎?
請問哪一條?麻煩說出來給大家參考
否則,在內車道前車已經以最高速行駛
你要如何以合法的狀況下去超車?
一個違規的人,還理直氣狀指責他人違規
這還真是好笑



前車以最高速行駛內車道,就沒有堵塞的問題
後面會說前車堵住,是因為後車超速違規才造成堵塞
那也是後車超速的問題
前車並未行駛內車道造成堵塞
連這麼基本的物理/國文/邏輯,都沒學好
真的應該好好重讀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前車沒讓你,你還硬要超,嗯,罰1200~2400



此外,強行要超車,逼車這些行為應該都算危險駕駛--罰款
超速--罰款
看起來,硬要以內線超車的,違反的規定還真不少
而所謂佔用內線車道,只要以最高速行駛,則是經高工局認證的完全合法

oneheart wrote:
很多台灣人真的很愛 斷 章 取 義~
看文章不要只看尾不看頭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符合 "不堵塞行車", 才准許你 "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你開你"自認為的100"卻擋住了後面的車, 就已經構成"堵塞行車"了,就已經不准你繼續開在超車道了
不用自己在那邊喊別人超速違規
因為你的100也是你"自己認為的",不見得是真的
事實就是 因 為 你 而造成了 "堵塞行車" 的車況
這樣解釋你還看不懂, 你的國文老師在哭!
看的懂你還不改, 你的公民老師也在哭~
我認為這是讀死書、缺乏獨立思考的回應,但是你應該不是這種人吧!
一般人很容易看出規定有爭議、矛盾的地方。
轉貼01其他樓的文章:
但這條文也蠻怪,
又寫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又在前面加了個條件,
難怪造成爭議,
所以我前陣子便針對此一條文寫了封MAIL給高公局局長,
請其釋疑,
而高公局也很快回覆了,
以下是他們的回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0000XXXX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法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0年2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揭規定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車輛佔用內側車道導致堵塞,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三、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避免少數慢速車輛佔用內側車道,但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亦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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