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條馬路充斥著各種速度的車輛或不同需求的駕駛人的時候依某種程度的優先等級來做控管才能有效發揮道路使用效率這樣的觀念不僅止是在道路,很多應用也是如此(熱門商家內用外帶、量販店生鮮蔬果區獨立進出通道、電路硬體架構、網路控管、各種通信協定、...)回正題高速公路內線車道現訂為超車道,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我想這段話已經很明白了,如果要行駛於內線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後方的車輛是否以超速的姿態來超車,這個應該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執法人員來判斷,與占用內線車道使用者無關。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您好:有關內側車道超車疑義一案,說明如下:一、有關內側車道超車疑義部分,依據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復內容略以:(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本案聯絡人:侯信彰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一條法規,二派各自解讀真的急,想超車的車友...."高速公路每條車道都是你的超車道"
ftyu wrote:本來就不用讓啊~高公...(恕刪) 讚同交通部高公局解釋的很清楚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的確是可以行駛內側車道違規超速才是不道德的行為
ftyu wrote:本來就不用讓以110內側行駛從台北到高雄都不用讓因為以合法的速限 沒有人會超你的車...(恕刪) 不是因為速限多少要離開, 而是因為無路權要離開速限不是路權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無法成為路權的依據,但超車道為內側車道所獨有, 中線車道是大型車的超越道, 中/外車道都不是法規上的超車道。無路權怎麼能行駛?"超車"要守的法規很多, 回原車道也是其中之一, 不是只有速限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其實樓主應該換個角度思考一下,內線的規定就好比是捷運的博愛座(優先席),若沒有老弱婦孺時你要坐也沒關係,但若有老弱婦孺上車則應該優先讓他們坐,內線也是一樣,若沒有人要超車時你要走內線沒人會說你不對,但若碰到有人要超車時也應該要讓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