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名言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再仔細一點地說,這句話的意思是:
1、道德標準是會隨情況而變的東西。世上沒有絕對的道德標準,只有相對的。西元前11世紀的斯巴達人有他們的道德標準,2014年的台灣人也有他們的道德標準。各時代各團體都有各自的標準,外人管不著。又或者說,每個人都有每個人自己對自己的道德標準,外人都沒資格多嘴。
2、所以團體就會有規定或法律。每個人自己的道德是什麼,別人管不著;但如果違了「公訂的法」,就違了「公眾的利益」,就違了「這個團體公訂道德底限」。大家就不會再容忍這個人,而會一起來「處罰」這個人。
眾版友,談的都是「法」;而版主談的卻是「版主自己認知的道德」。
也許無奈,但事實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肇事人要跟版主的家人道歉。只要肇事人有賠錢,他就算是一邊滿臉不屑地吃口香糖一邊把錢賠出來,就依然合法,也就是說,「他已經符合了台灣社會所公訂之最低標準的道德規範」。
那我們可以用「更高的」道德標準,去責備那個肇事人嗎?當然不會是「不可以」,但,離開了法律之後,我們要拿什麼當作標準來說話來指責呢?所以很多版友會追問「肇事責任歸屬」;想說看能不能從肇事責任來看出「公道」,然後才有辦法說點「公道話」。
可是,其實肇事責任鑑定,也只是法律的一部份。而如果我們是要「談法律」,那以這個案子來說,法律也只要求賠錢而已。所以「肇事責任」這一點,本身就已經和「更高的道德標準」沒有關係了。例如說,那個肇事人,可能對於肇事責任歸屬「不服氣」,他可能認為肇事責任的判斷不正確。那,這時候,我們能說什麼公道話呢?沒有辦法。我們沒辦法說什麼公道話。因為我們手上沒有更多能說公道話的「證據」。他不服氣,但他服法,所以他賠了錢。而肇事責任歸屬,真的可信嗎?事實上,我們真的無從得知。
我曾發生一個車禍,那是直線道路的車禍(離十字路口約300公尺),但肇事鑑定的資料卻誤以為整件事是發生在十字路口……
很誇張沒錯,但這是事實。責任歸屬是五比五,我當然不服氣。但最後還是花錢消災(金額不大)。而每當我說到這件事,我的朋友當然都會說話挺我,但這只是因為「他們是我的朋友」,而不是因為公道。事實上,他們都沒有證據能證明我是對的。他們的公道話,其實都只是「友情話」。
也就是說,我們其實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
一、這個案子「真正的」是非對錯,沒人知道,也沒人說的能算數。
二、這個案子在法律上認定的是非對錯,肇事人認了這條法,然後依法賠錢;但,他不服氣。
三、版主以「高於法律」的道德標準,認為肇事人應該更有誠意地道歉;但,事實上版友們並沒有權利為這件事說什麼公道話,因為版友們並無法「憑著自己的能力」判斷出這件事的是非對錯。
四、版友們「憑著法律給出的肇事責任鑑定」,所唯一能說的公道話就是:肇事人應該要「依法」賠錢,而且肇事人「依法有權」不給版主的家人更多道歉,「依法有權」不理會版主的家人。
五、肇事人將賠錢的事宜,「合法地」全部委給了保險公司。
那,我們真的不能以更高的道德標準去說什麼嗎?其實還是可以,但我想那應該要符合幾個條件。我們應該要對這個案子的內容,有更多的了解。我們應該要親自看過肇事鑑定書,我們甚至也應該到現場去看一看,我們還應該要同時聽兩方的說詞。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要有更多的資料和證據,才能說出一個「屬於我們自己的是非判斷」。然後基於這個判斷,我們才來說公道話。說到底是誰的錯。
但,這麼做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我們就算好不容易收集資料而擁有了一個屬於我們(而不是屬於法律)的是非判斷,我們的這個判斷並沒有什麼「作用」。
法律才有「作用」。所以一切還是得回到法律。
甚至說,我們如果用我們自己的是非判斷,來指責那個肇事人;那,一個不小心,我們甚至可能反而因此犯了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許多時候當然是令人氣憤和無奈的。但若要說公道,這個「公」字就是只能這樣子。當然如果在印度之類「不那麼法治」的國家就另當別論了。
一如某版友說的:他可以不道歉,妳可以告他。這句裡的「可以」,其實是「有合法權力」的意思。「他依法有權不道歉,妳依法有權可以告他;但你們誰對誰錯,我們真的不知道,所以也真的沒有立場說什麼。」關於這個案子,眾版友說的其實都只是這一句而已。
但整個版變成了:
版主:他不道德。
版友:他合法。
版主:但是他不道德。
版友:他是否道德,我們沒立場說;但他合法。
版主:但他還是不道德。
版主:但他合法。
結果就是版主覺得被攻擊被否定,但其實版友們並無意攻擊和否定版主;而版友們覺得版主不講法不講理,但其實版主想問的是法律之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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