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錯了 wrote:
一、請問您今天去百貨美食街用餐時,會先點餐,還是先確認有座位?
二、當你確認有座位時,勢必有人要去點餐,您如何確保這些座位不會被其他人所使用?
百貨公司美食街是以桌子為單位,不是以椅子為單位,要先搞清楚你想問的佔位主體是誰。
如果有一張兩人、四人或六人桌沒有人坐在該桌所屬的椅子,一般會判定沒有人佔用,直接坐下。
如果一張兩人桌有人坐著,通常不會問,因為大部分人都是兩人以上出遊。四人或六人桌有人坐著一個位置,會趨前詢問是否有空位,不會直接坐下。直接坐下就像是有人停在停車位附近,看都沒看就直接插進去停車位搶一樣。
如果只有一個人去,先找到桌子才去點餐,那就會放低價值的東西(如雨傘佔一下,並且隨時注意東西不被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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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網路上的報導
聯合報 更新日期 2012/6/5
車還未到、人先占位,到底恰不恰當?桃園市民徐錦興前晚開車到賣場購物就遇到這種狀況,警方表示「人占車位」不違法,但「物占車位」就要罰,停車秩序的確有討論空間。
徐錦興投訴指出,前晚開車在桃園市某賣場繞10分鐘,突然發現前方20公尺有車駛離,他抵達空位卻發現一名婦人站在車格中。
他搖窗揮手示意對方應該禮讓,婦人不為所動,等丈夫把車開來,還嗆聲「停車位本來就是先到先贏」,徐聞言更火大,下車爭吵,互嗆「有種到警察局報案講清楚」,最後生氣離開。
徐表示,誰能停車應該以車輛抵達車位的時間為準,這是多數車主的默契,乘客先下車跑來占位,就像突然插隊,很不可取。他認為如果搬花盆、椅子等占用停車格算違法,「人」占車位也算占用,因自私而爭搶,並非好事。
桃園縣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都會區車位難尋,「人占車格」現象的確曾經引起民眾投訴,但很少衍生糾紛,現行法規都沒規定禁止,是法律灰色地帶。
警方說,路邊公有停車格也屬於道路,民眾若擺放各種物品占用就視為「道路障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但道路障礙是指「物」而非「人」,因此「人」占車位無法可罰。
賣場停車位由賣場管理,除非發生事故,警方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其他私營停車場也一樣。
這間賣場表示,營業尖峰時段車多擁擠,多數車主又喜歡停在距離賣場出入口較近處,找車位難免找出火氣,建議彼此尊重,「車位很多,再找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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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樓大大的引用
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人占停車位其實就和恐嚇他人門前不准停車相同,屬於「無形路霸」,這方面的路霸舉證相當困難,過去也較少面對;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亦未明文規定人占停車位時,該如何懲處。
交通大隊反覆推敲後表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以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是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兩款法條,都可以適用這種路霸行為。
------------------------總之只要警察伯伯想開你就跑不掉
你錯了 wrote:
先聲明:在此只討論"...(恕刪)
看了好幾頁我猜測根本就是樓主自己愛用人去占車位
結果運氣不好遇到比他更硬的正義人士把他嗆走
他心裡不平衡想看看有沒有人支持他"用人佔車位子是合理的"這個論點
開版好聽是"請益"
結果跟他意見不合的都要很沒品的酸別人
舉的例子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前面很多人解釋過不贅述)
人占車位跟用物品占車位都是路霸
而用包包等物品占美食街位子當然也不合理
但是人佔人坐的位子當然是合理(不管我點不點餐)
但是因為最後都是要坐"人"
所以一般人會睜隻眼閉隻眼就算了
我還沒看過為了爭美食街位子吵架的
反而這種停車糾紛一堆
這種說法並不是把包包物品占美食街位子給合理化
而是這是常態
一般善良人也不會因為這樣跟人起爭執
你拿"人占車位"跟"包包物品占美食街位子"兩個例子來問人
看哪一種情況會比較杜爛就知道了
答案很明顯
樓主想把人占車位合理化我想是失敗的!

撇開美食街這個爛例子
我想樓主應該先搞懂在停車時車的先來後到跟空的車位應該是要停車還是停其他東西
總不能一種情況你車票都還沒取還在排隊就叫副駕駛座先進場佔車位吧!
在我看法甚至認為人占車位是一種很無恥白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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