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king0702 wrote:
請參考高公局交通管理措施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6
請注意10km誤差內是不取締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既然要論法, 那就來論法....
這個網頁提到的是實行細則的部份, 屬於實務面上的規定, 不予舉發, 不代表沒有違法!
實際上法規規定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速公路超速是在第三十三條裏有寫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這邊指的最高速限就是公路單位制定的速限, 沒有什麼+10公里這回事.
也就是你在高速公路上開在路段速限(不見得都是110km/h)以上的速度就是違法.
只是要不要舉發處罰而已, 不代表「不違法」! 如果有發生事故, 到了法院如果有舉證
已經超速, 這時再拿什麼+10公里不舉發的理論是行不通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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