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369369 wrote:
我知道這樣的標題很聳動
只不過自從交通處罰條例通過這一條 條例
個人覺得不是那麼樣的公平 以下提出自己的看法
通常對於交通罰則處罰的原因為造成他人不便或是造成他人生命財產上的安危
因故而罰款 這樣的條件我非常認同
但是
如果不繫上安全帶 說實在的頂多造成自己生命財產損失
行車不繫安全帶個人實在想不出有甚麼會引響他人不便或是造成別人生命財產的安危而需要罰款
如果自己對自己的危害需要罰款以下舉例不是很恰當但也請大家參考看看
那自殺未遂的是不是也要請立法對他們做出罰責呢?
在其次!!個人不是學法的@@
知道線上有很多前輩 大哥 先拜 ......都是法學厲害之佼佼者
因不繫安全帶(個人感覺因屬個人自由)這樣難道沒有相關違憲之虞嗎?
最後!!
個人並非提倡開車不要繫安全帶
小弟我已婚擁有兩個小孩 政府未規定前
基於安全其實都已教導自己的小孩上車第一件事鎖門繫安全帶
最後!!還請大家行車平安 開車要繫安全帶
從紅色 標起來的字 來回覆你 ...
如果因為沒有綁安全帶 ... 而在車禍當下, 因為反作用力(or 離心力..) 而被摔出車外
若是剛好旁邊有車輛經過 .. 開車的人有可能會為了躲避被摔出車外的人, 而急轉方向盤 ~
若是旁邊開車經過的, 因為..為了閃避也發生車禍 ~~ 試問: 這條算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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