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董 wrote:
離譜嗎
極之離譜!
明董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你開200不違規不算超速
就不離譜也不違法囉
開200當然離譜也違法
不過比 200 更快也更違法
舉這個正正是顯示出你們這個所謂的規則的離譜、荒謬之處
porco0857 wrote:
好人一次做到底,避免有人說對方是超速違規,所以可以不用讓。
porco0857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32884號
二、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在速限100公里/小時路段,甲車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即使後方有車輛跟車,亦未違規
porco0857 wrote: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Raymond Lui wrote:
借用你的請看發文日期...(恕刪)
kuendian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32884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法令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10月6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在速限100公里/小時路段,甲車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即使後方有車輛跟車,亦未違規,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三、 上述狀況,若後方乙車欲超車,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超速十公里內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在超速部分係引用前述條款;另有關右側超車部分,因高速公路車流行為與一般道路差異甚大,其超車與變換車道間難有明確界限,實務上仍應由現場員警判斷。
四、 為促使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如電視、廣播媒體、沿線資訊可變標誌顯示、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製作宣導短片、海報分送各相關單位協助宣導及印製「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置於服務區供民眾索閱等方式加強宣導,未來仍將持續加強宣導。
五、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