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郎君0442 wrote: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經過...(恕刪)
toocck wrote:
不能隨便找理由會有誣...(恕刪)
沒說對方是誣告,也沒有要酸誰,
交通事故也不是沒處理經驗,車主影片當然也看了。
這樣要說車主有過失,我覺得荒謬。
前方Lexus休旅車見前方直行紅燈而提前煞車減速。
當車主可切入左轉專用道時自然需要適當加速準備左轉。
車主加速之理由來自於先前Lexus休旅車過早煞車而導致車速實在過慢,
車主進入左轉專用道後適當加速(可由煞車距離觀察)何錯之有??
又因右方直行車輛等待紅燈所影響而無法提前察覺違規機車,何錯之有??
並且,看到違規機車至煞車聲響不到1秒,
煞車聲響至撞擊(大約也停下來了)也應該絕對小於半個車身長度。
這樣的反應,這樣的車速,我真不知問題在那裡,究竟要苛求車主什麼。
難道在路口都要先減速至可隨煞隨停的車速才算合理嗎?
否則,車主的煞車時間點也證明了車主並無未即時察覺違規機車!
你的分析很有道理,
也算是這社會的主流意見吧。
只是很感嘆多數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看法,
經常對某一方流於制式的苛求。(這也沒特別針對誰)
像是若後車追撞前車,一大堆人的反射式反應大概就是
後車未維持足夠的煞車距離,肯定有過失。
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緊箍咒經常被無限制的使用。
像這案例,不少人主張路口未減速就是錯!
請問速度多少以上該減速?減速多少才算?
要符合這些人標準大概經過路口都要先停、看、聽。
若車主相信這類看法,相信自己真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那要有無過失責任之判定只能尋求奇蹟。
若沒能力強烈主張自己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責任,
當然也不用寄望法庭能主動替你辯駁!
當社會也都充滿類似的見解時,
我們該如何要求法院能有更細緻合理的判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