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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酒駕的罰則要多重?才會沒有人敢酒駕

直接抓去關才有效。不然的話罰金繳一繳剩下零頭又拿去買酒喝,酒喝完車照開,馬路上永遠也不安全。
酒駕者抓一個關一個,早晚抓得完。
我覺得 鞭刑 最好

鞭一次 怕一輩子

hero168168 wrote:
如題:現在的罰則過輕...(恕刪)
阿~又流淚了
依照酒精濃度及人員傷亡

的程度

強迫中肝癌
事情都有前後,防前防後都不是

但不限制取得,同時又得越來越負擔取得


每年浪費幾十億在這些人身上不如

獎金查緝私酒

私釀不扣押但簽立切結書,並以cc數及濃度抽市面雙倍稅

持續性加重目前罰金與目前刑期

持續性調高任何酒品稅金

閒不夠,再加倍,年年增加
我只能說 想太多了
這種罰責都可比重大刑案了...
預計很快的 這個案子(新聞)就跟MA案一樣草草結束了

畢竟小老百姓狗吠火車是沒啥用的 等撞到名人 "可能"才會考慮修法吧
之前寄信給一堆立委,結果楊麗環委員國會辦公室有回應了 :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楊委員麗環等 人,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爰提案修訂「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提案人:



連署人: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eng1100 wrote:
我看就算罰得再重, ...(恕刪)


的確如此 有些人沒出過事
是不會改的
酒喝下去什麼嚴刑重罰也沒什麼用
我的想法
最少要這樣 最少....
罰金-現在的2.5倍以上
刑責-
未肇事 公共危險罪- 不可以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務替代 一律抓去服刑
肇事-未出人命- 公共危險+傷害罪(有人受傷)
肇事-出人命- 就是過失殺人辦

然後因酒駕服刑者 一律不得減刑跟緩刑 也沒有所謂特赦
就是關到刑期滿






預計此案(新聞)也會跟MA案一樣草草結束吧

說穿了 我們小老闆姓狗吠火車是沒什麼用的 只是自high罷了

要等到名人被撞 "可能"才會考慮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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