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us9528 wrote:
無限上綱的意思就是
只是在內側車道上面擺了個往 台中 的指示牌,你就認定高公局要駕駛永遠開在內側道。這叫無限上綱!
OK,懂你的意思了,大家理性討論,不需要太激動!
我也知道高公局不是要駕駛永遠開在內側道
但似乎台灣2300萬人民,不是每個都知道
既然不是這個意思,高公局又何必擺個讓人混淆的路標指示,還那麼大一個、那麼多個
lexus9528 wrote:
而且高速公路也是都有 標示 內側道為超車道,請勿佔據的標語。這你知道嗎...(恕刪)
這我也知道,台灣2300萬人民,大部分也知道
但就是有些人會選擇性守法,眼裡只看得到對自己有利的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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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Ahan571026 wrote:
其實在於它的箭頭方向,向上是指示直行,向下是指示走該車道,
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這樣分別,如果直行做在同一塊牌子,所有地名都寫上去,就不會有這種誤判了
沒有用的,本版很多"便利"為優先的大大...
(一路開內側到目的交流道前,都不用變換車道),
改什麼標示根本沒用...只能在"法"上面強制執行...
http://www.gegugu.com/2016/08/31/8219.html
美國高速公路死亡率為何比德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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