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變換車道,這點檢舉一定過不過是我的話還會加補充一條,危險駕駛惡意逼迫我車急煞急轉讓道依我的經驗,這條也會過危險駕駛才會讓它爽啊!不過,千萬不要傻傻地說他們競速之類的,這個要舉證,如果沒有實證反而無法成立危險駕駛-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最低6000起跳,還吊他牌喔~~這麼讚!不用嗎?!當然~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一定會讓該車主記住教訓的
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樓主已經被迫讓道,應該這條比較痛
DennisChen2003 wrote:今天在國道一號北上...(恕刪) 其實你很好運~~~~~~~~~~~~你後面沒車還是保持滿遠的距離~~~~~~~~~因為我看影片~~你為了閃前面插進來的急煞~~後面要是大車~~應該會擠上你屁股~~還是要先注意小心其他車輛~~上下交流道這段很容易發生跟你一樣情形
DennisChen2003 wrote:今天在國道一號北上...(恕刪) 看來你是不爽讓道,對方也不爽的硬切.交流道這類的狀況經常發生,就是誰先讓的問題而以,你提早讓就可以避免後方追撞,不讓就是硬碰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