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chiaching wrote:但是現在很多公司都利用這種法律上的模糊地帶利用租購方式購買數百萬的高級車,等租期滿了再轉到自己名下所以國稅局現在也查的很兇(恕刪) 真恐怖,國稅局查稅動作,最近好像蠻大的所以捐贈,節稅這一塊可用的資源,真的越來越少
e466080 wrote:現在好像許多人都買租...(恕刪) 車商跟賣一般車一樣還是照賺啊,租賃公司當然也有賺頭要不然幹麼承作?說白一點就是租賃公司與承租車主一起合法A政府的稅金(企業年度營利所得稅)........
e466080 wrote:現在好像許多人都買租...(恕刪) 因為車價越高省的越多不要忘記租賃公司拿的車價是比我們買的還便宜很多...跟財盟買porsche或是bmw它們應該是拿成本價吧 哈 同一公司的
max350 wrote:也不能這樣講啦! 就跟"投資抵減"一樣,政府釋出利多,鼓勵民間企業投資,增加經濟成長看,這樣好聽多了(恕刪) 呵呵~~~合法a政府稅金總比鑽稅務漏洞好聽吧!「汽車租賃」節稅跟「投資抵減」性質大不相同,投資抵減可以光明正大的做,投資多了說不定還可獲頒「模範企業」獎牌.......而汽車租賃節稅目前來說真的是鑽租稅法令漏洞,這種節稅方式若是政府的本意那為何敞開的大門一扇一扇關起來?攪得現在為了長租車還得弄些旁門走道.......
回覆tdk001的疑問我的做法是跟客戶簽訂兩份合約(36期+12期)一來國稅局在前三年內查稅時會認定您當初是以3成保證金作為車輛殘值國稅局人員就比較不會刁難這部分而36期也符合使用年限4/3的原則基本上都是以正常方式來進行而第四年開始您只要支付殘值的三成作為保證金再辦理一次續租(但實際上合約已在首次簽約時就完成了)因車輛還是在租賃公司名下國稅局也無法可查這樣不曉得是否解釋詳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