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不是好虎弄的
況且折舊是當對方要你賠償, 你要少賠的依據.....
附上某判決
臺北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2,北小,842
【裁判日期】 10205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三)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再者,依民法第19
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
資參照。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24,305元(含零
件9,605元、烤漆6,700元、鈑金8,000 元)等情,有原告提
出之前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系爭車輛係96年6 月出
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100年5月31日遭被告
駕車撞及受損為止,已使用4 年,該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
更換被撞毀之舊零件,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則按行政院所
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又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
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使用4年,據
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1,523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加上烤漆、鈑金費用14,7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
輛修復費用為16,223元。
┌──────────────────────────────────┐
│附表: │
├──┬───────────────┬───────────────┤
│年次│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
├──┼───┼───────────┼───┼───────────┤
│一 │3,544 │9,605×0.3669=3,544 │6,061 │9,605-3,544=6,061 │
├──┼───┼───────────┼───┼───────────┤
│二 │2,237 │6,061×0.3669=2,237 │3,824 │6,061-2,237=3,824 │
├──┼───┼───────────┼───┼───────────┤
│三 │1,411 │3,824×0.3669= 1,411 │2,413 │3,824-1,411=2,413 │
├──┼───┼───────────┼───┼───────────┤
│四 │890 │2,413×0.3669=890 │1,523 │2,413-890=1,523 │
├──┴───┴───────────┴───┴───────────┤
│註:元以下4捨5入。 │
└──────────────────────────────────┘
另外,對方不去修, 你完全沒有任何責任, 頂多賠他修車期間的損失
況且, 看證據不是每個法官都會判賠(大多是營業車輛才會判賠)
。
amlodipine620 wrote:
他們就不是很理性的說,好,如果我要玩法院這招,那訴訟期間的幾個月的營業損失也是會算在我頭上????
我有點搞不懂這是怎樣耶...可以請知道這相關的大大回答我一下嗎
這事情我都已經委託保險公司處理了,但他們已不想面對保險公司,轉而直接來找我,要我出面討論賠償
保險公司也告訴我,這只是民事,沒有刑責任,要開調解會或法律訴訟,只要我寫委託書,也都是由保險出面
我是不需要做任何事的.真的是這樣嗎???
他們現在就一直來盧我,我有點受不了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在法律上我站的住腳嗎??
法官不是白癡
其實在民事上很多時後吃虧的求償的一方
往往都是自已得先掏腰包維修毀損物品後 , 才能進行求償 ,
既然已完修 , 或可以修而你故意擺著不修 , 然後跟人請求營損, 上法院才不會鳥他這種事情 , 尤其產業公司算的很精 , 甚至會要求對方提出前一年度的出租率 , 在車輛不能營業的天數下依比例支付營損金額 , 你不用鳥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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