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信中提及車主在車牌加裝尖銳角錐體乙節,就本處權管向您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故車輛於車牌加裝尖銳角錐體,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警察可依實際情況予以舉發,市民亦可逕向警察機關檢舉。
另就檢驗法規面而言,並未對固定車牌螺絲等有所規範,惟就車長有一定限制,如車輛車牌裝置角錐螺絲後,丈量車長倘未超過原有規格之2%,仍屬合格範圍。本案車牌裝置角錐體後,確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之虞,故檢驗人員於車輛檢驗時,均會勸導車主請其自行拆除,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感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車輛檢驗業務上之疑問,可連絡承辦人:沈宗樞,電話:2762-7852,或進入本處網站,查詢相關業務,網址:www.tcmvd.gov.tw。
敬祝
安祺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 敬上
以一般4.5公尺長的車,只要尖角螺絲長度小於9公分,沒有人抓得了…

ps:拆他一顆是要警告他~你的版金損壞是因為你裝這種東西撞到別人的車!!
該死的政府~你已經讓我們沒有明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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