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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新車就在高雄大遠百被撞了~(2013年8月11日更新_高雄大遠百停車場被撞事件)


大呆群 wrote:
跟遠東集團有關係的相...(恕刪)


我也是 連手機都轉走了

站在服務業的立場 如果多幫客人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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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事 想到之前隔壁 發生的趣事

隔壁家門口有裝監視器 !!
結果有天 附近有車子被破壞!!
警察口頭跟隔壁要求錄影帶 幫忙
隔壁: 干我什麼事!! 我提供給你 那不是 抓扒子!!??
警察 摸摸鼻子就走了!
找看看有沒有可以用的。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侵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大遠百
這不就是徐董事長家的百貨公司嗎
不知道他們的態度會不會是"沒錢修車就不要來逛阿"

koenigsegg08 wrote:
大遠百這不就是徐董事...(恕刪)


大概會喔

讓我想想..............
amyzhang111 wrote:
費力受氣,也許直接報...別讓別人的錯誤惩罰自己(恕刪)

大呆群 wrote:
跟遠東集團有關係的相...(恕刪)

+1

jasonja wrote:
2012年6月剛買新...(恕刪)


第二頁了~鏡頭帶不到了

支持找出肇事者
"對於停放車輛不付任何保管責任"?!想請問各位這個合理嗎!?
jasonja wrote:
2012年6月剛買新...(恕刪)
好可怕~~~

再也不敢去大遠百了,超沒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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