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enger wrote:我想超的話你還是一樣...(恕刪) 沒錯!我覺得一切還是要回歸到屬於「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大原則,既然此條例已規定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應駛回原車道之大原則,為何還是有很多人會執著在屬於「行政規則」位階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所訂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例外規定呢?我想,很多人就是喜歡把例外變原則,久而久之,原則也就變例外了。既然道路狀況已經是不擁塞了,為何不願意依照「原則」規定,將車輛駛回原車道,偏偏要將「例外」規定無限上綱,佔著內側車道呢?也許就是這樣,所以台灣的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才會這麼容易擁塞吧!如果大家都秉持著這種我已經開到最高速了,所以有正當理由佔用內側車道,我想不管再蓋幾條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再拓寬為幾線道,道路永遠會這麼容易擁塞的!
ShuanZun wrote:你還在阿??http...(恕刪) 是重複發文被回收啦,我怎麼知道?秘密,哈!有些人自我主義太重,跟他講理是不通的最高速行駛內車道我們也會啊,差別就在駕駛道德總之,該切回中線我們就切回中線那些堅持最高速佔用內車道的就讓他去吧
請勿鼓吹 不保持安全距離!!!!!!請勿鼓吹 逼車! 超速! 危險駕駛!不保持安全距離 比 [龜車] 還危險 還可惡!!!下面有 國外近百起[死亡 殘障]車禍影片哪個是龜車造成的?? 全是 未保持安全距離 + 違規造成的擦亮眼睛看清楚吧 別當殺人魔!!!龜車 總比 開快車的葉少爺 害死三條命 好多了~~飆仔們喜歡亂開就繼續 飆車吧 ~~~~
Passenger wrote:我想超的話你還是一樣要滾一邊去!!...(恕刪) 您心態與觀念上都大大的錯誤了請勿以訛傳訛,斷章取義,散佈錯誤資訊,造成各位用路人的社會公共安全疑慮高公局最新回覆(這是網友ryan4825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146樓及165樓)高公局最新回覆全文可自行連結過去看您好~想請問關於國到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1.若有小型車依110~120KM/H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已回覆2.若在滿足問題1的條件下(最高速限連續行使內側車道),該車後方有更高速(會被超速舉發)之車輛以閃燈示意前車讓離內側車道,則前車有無讓離內側車道之義務? =>請釋疑3.另有人在網路上宣稱貴單位曾回覆:"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道但 前提是不影響後方來車" 想請問此前提(不影響後方來車)之標準為?=>請釋疑簡單來說: A.若前車以表速110~120KM/H 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法? =>請釋疑B.若此時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離,前車是否需要讓離?=>請釋疑------------------------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但有例外補充於第二點)「超車」行駛。(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