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的經驗: 五年前的六代喜美在66 快速道路約25~25Km 之間, 時速約100Km/Hr因為逞快閃車衝撞到護欄, 那條高架道路只有兩線, 因為在車內已經轉得暈頭轉向了, 根本分不清楚哪邊是車行方向, 唯一能做的只有祈禱車子不要再轉了, 趕緊停下來. 當我停下來回神時, 雙手是顫抖的, 我沒解下安全帶, 把車子發動起來趕緊離開. (當時只想趕快回家) 因為車停下來的方向跟我行進方向相反, 若我想下車也不可能, 因為我的車門跟護欄是貼平的, 根本沒機會開門, 除非打開側座的門.
車開回內湖後, 我下車看一下: 除了右後門可以打開來後正常關閉, 其餘只要能開的東西幾乎都蓋不起來, 底盤也變形. 當下牽廠維修. 修車一個多月才好, 隔三個月馬上訂車(SUV).
我只想提醒各位:
1. 不管什麼車, 還是小心駕駛. 若想打瞌睡, 請停到安全的地方休息. 切勿自己逞強.
2. 若真的遇到狀況, 也請先想一下, 下一步要怎麼做對自己才是安全的. (很難但請不要慌, 小弟當時很怕翻到橋下)
3. 想辦法讓後方車子知道你的車動不了, 請其閃避-->比較怕遇到彎道跟晚上-->若可移動, 儘速移到旁邊.
4. 若有大車跟後方, 盡量離他遠一點
Kenny
(1)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啟亮方向燈,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
再啟亮閃光警示燈,並在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
(2)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應依規定啟亮警示燈及於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外,
應即通知警方協助處理。
(3)待援期間, 車上所有乘員都應下車至安全處所待援。
(4)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打0 8 0 0 - 0 0 8 - 4 5 6 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
(5)待援期間,亦可向經過之巡邏警車或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請求救援服務。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
通報~
在高速公路上若發生交通事故, 可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使用行動電話撥0800-008-456向交控中心轉請公路警察隊前來處理。
處理方式~
( 1 )輕微交通事故:
1 .肇因單純無人受傷或死亡, 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輪或車角, 以噴漆、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 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並啟亮危險警告燈, 於車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並報告警察機關。
2.若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 2 )一般交通事故:
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在警方人員未到達現場前應先啟亮危險警告燈, 並在車輛後方約1 0 0 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二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者,罰駕駛人新台幣600–1800元。
節錄資料來源~
http://www.freeway.gov.tw/IMAGES/drvsafe/28_05.PDF
這個是高公局提供的宣導資料,應該可以貼上供大家參考,如有不妥請版主移除。
joy1210 wrote: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
處理方式~
( 1 )輕微交通事故:
1 .肇因單純無人受傷或死亡, 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輪或車角, 以噴漆、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 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並啟亮危險警告燈, 於車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並報告警察機關。
2.若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我對高公局的這項有很大的意見, 在高速公路上要如何以噴漆、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 一來是安全問題, 搞不好一下車劃線就被後方來車撞擊. 再來是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 小問題的話, 車子停止的位置跟發生事故的位置通常都有一段距離, 真的要判定, 以輪胎痕跡及散落物, 加上雙方證詞做模擬判斷就可以了, 下車劃好線, 然後再上車把車子開到路肩? 那誰來管制車流與交通安全?!
人生?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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