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hunyu wrote:
還叫我,幫他叫救護車,我說一切等警察來..
甲是樓主,乙為肇事者。
1. 假如乙真的重傷,請問甲是否具備刑法理論上保證人身分?
應該沒有。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如果有的話,會不會太苛求?
2. 承1.,如果肇事責任未明,結果又如何?
可能會有保證人身分的問題?
3. 從1.2.來看,肇事責任居樞紐地位。在事件發生之時,如何能要求人民立刻判斷?
所以,為了免得落入保證人身分,還是先叫救護車以求自保。各位先進以為如何?
louistse wrote:
以我的經驗來說,我早...(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