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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 已找到肇事駕駛^^}請大家幫忙找這位車主的聯絡方法 (私人地下停車場車禍)

行為與結果具因果關係,且行為人也違反了注意
刑法:
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是為過失犯 非 預備犯吧!!

victorrotciv wrote:
今天本來興高采烈上完...(恕刪)

沒留電話總有留地址吧,有身份證與地址,都嘛可以找到電話或者是人,要不要找而已..
victorrotciv wrote:
今天本來興高采烈上完...(恕刪)


請立委辦公室的人打通電話到警局吧
非常有效
我覺得警察說車子在北投區無法找的說法應該不能接受,我是從事貨櫃業,我常接到警察打給我說某某車號在某某地點撞到別人招牌,或是擦撞到別人的車...等,都有監視設備錄到,要司機去警察局看錄影帶確認,所以應該再問問警察吧.
PO到市長信箱吧

問問郝市長是不是越區警察就不管了

打1999說不定有用
每通1999都會有紀錄,請1999發文給警局協助不知道有沒有效~

victorrotciv wrote:
今天本來興高采烈上完...(恕刪)


這類人一定不可以放過

他們一定心裡想說有找來就說都不知道

就算知道也要顧易盧一下
我是禮儀師,有關殯葬風俗儘可來信詢問(台中)

cyc502002 wrote:
不算要有造成人員受傷...(恕刪)

正解...!!
終於有法律觀念的跳出來解說...

這個大安區的警察很鳥

分明就是不想多一事

有影片 有車號 就去查車主和戶籍地

一定有留家用電話

那麼簡單的事? 還叫人家算了?
感謝各位熱心回覆 我已透過父親警界朋友找到這位車主 車主坦承撞到我的車 明日和警方約定在派出所談賠償相關事務 怪的是 我是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理論上我應該不用親自談這些 但警方說無法直接提供肇事者電話給我聯絡 還是必須跑一趟
最後還是良心建議各位 如果撞到別人的車 不能等車主來 起碼要留個電話和道歉 這件車禍要是車主有留電話 我頂多拿個一兩千自己摸摸鼻子去外面修 肇事逃逸的結果 我花了5hrs看錄影處理相關事宜... 車子也進了原廠 也因為是新車 原廠全部幫我用最高規格處理維修 報價金額:20000 找到人了 保險公司一分都不會少拿
我們雙方也多花好多時間 得不償失 請各位駕駛一定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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