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與結果具因果關係,且行為人也違反了注意刑法: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為過失犯 非 預備犯吧!!
我覺得警察說車子在北投區無法找的說法應該不能接受,我是從事貨櫃業,我常接到警察打給我說某某車號在某某地點撞到別人招牌,或是擦撞到別人的車...等,都有監視設備錄到,要司機去警察局看錄影帶確認,所以應該再問問警察吧.
感謝各位熱心回覆 我已透過父親警界朋友找到這位車主 車主坦承撞到我的車 明日和警方約定在派出所談賠償相關事務 怪的是 我是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理論上我應該不用親自談這些 但警方說無法直接提供肇事者電話給我聯絡 還是必須跑一趟最後還是良心建議各位 如果撞到別人的車 不能等車主來 起碼要留個電話和道歉 這件車禍要是車主有留電話 我頂多拿個一兩千自己摸摸鼻子去外面修 肇事逃逸的結果 我花了5hrs看錄影處理相關事宜... 車子也進了原廠 也因為是新車 原廠全部幫我用最高規格處理維修 報價金額:20000 找到人了 保險公司一分都不會少拿我們雙方也多花好多時間 得不償失 請各位駕駛一定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