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條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擅自增減沒問題,要罰,但是否 "致影響行車安全"???
見仁見智,你想鬧到法院嗎? 也許法官說不影響行車安全,但重點在於警察.
遭機車警察取締,罰單照開,要你去驗車,又會不爽,上法院也很麻煩,
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只要是加裝霧燈而沒有去驗車,就是違規~ 更別說加裝小燈或是一條電線都算.
如上述,遇到機車的警察就無奈了, 不過多數的警察都不想理會而已,
我之前的車原廠未改, 警車從路邊寫完巡邏箱就在我後面50公尺,
我開的有點快70~80, S彎也是70, 然後我外線停紅燈,警車停在內線的我旁邊, 四名警察下車
一個詢問我,兩個警戒,另一個在我車子四周打量,他也只是客套的問我一些沒意義的問題而已
重點在於在我四週打量的警察, 媽啊~ 還好我沒有改裝任何東西,除了加裝霧燈.
魏至聖 wrote:
基本上法規並沒有霧燈...(恕刪)
樓主所題法院不認為改裝燈具影響行車安全的部份
我認為只是上訴這單一個案
判決書上法官有延伸擴張到所有改裝的部份嗎?
不太可能吧!
像樓主也沒有辦法說您的改裝的燈不影響行車安全
因為是沒有標準可依循
至於樓主的例子凸顯到台灣法律的問題
就是有太多不完整甚至衝突的部份
讓民眾甚至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以法律不完備來使自己改裝合理
也算是一般民眾對這些規定的抗議吧
像很多燈的名稱並不一定一致
檢查項目中的車寬燈
很多車叫駐車燈或小燈
但是以樓主的作法
我認為就像精通法律的律師
知道如何遊走於法規中
以我個人意見是不會贊成(可能也是我沒有需求)
當然我更不贊成怠惰的政府和立法院
只是我可以想見這樣的行為擴大後
在台灣會造成什麼影響
如果那是大多數人願意的
那也只有接受
PS:1.霧燈的基本法規檢定在: 3車輛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2.要找樓主的「碴」,就把環狀燈歸於大燈,以大燈的規定來檢查(就像大燈中還包含其他副燈)
。而且所有核可的燈光及燈泡顏色規定中沒有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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