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申訴,講個案例,大家討論!朋友開車於中二高,由於二高當天車少,所以偶有超速!後來過幾天後,收到超速逕行舉發罰單.但沒附照片.向監理單位申訴,去函高公局.回覆是沒有照片及當時雷射測速資料,但是身為執法人員可以依"眼見為憑"告發!試問:這樣合理嗎?個人認為不合理的理由:1.當時高速公路不只單一台車,如何斷定該車是違規車輛?2.台灣的法律不是應該都是要證明他人有罪?沒有照片(或科學採證之證據)的罰單叫人如何信服?事情已過,只是給大家討論,不希望引起口水戰!(當天他有2張罰單,有照片的已繳,只剩這一張申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