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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frogghoul wrote:
當然依造警察測速為...(恕刪)


在其他車道沒爭議

但在"超車道"上擋到了人

又不能保證自己已經是以真實速率的最高速限行駛

為什麼不讓勒?

只因為自己不準的儀表已經110這個微弱的理由?
miamivice wrote:

你不認而已

就算我認為交執法機構處理比較有效,還是可以在這發表我的想法喔。
你用這種小朋友的方式喊喊,只是給人看笑話而已。


miamivice wrote:
因為你說不出道理
所以只好用小朋友的方式

錯了,道理我已經說過囉。
倒是你強調"絕對比較簡單"卻又沒法證明,果然是小朋友的方式啊

miamivice wrote:
你覺得現在不是打打殺殺處理事情的世界
是因為被抓的人太多都得到教訓不敢做
還是因教育關係要他們從小就不做?

都有喔。


miamivice wrote:
前提就在說龜車占用超車道
若其他道都沒車直接穿越既可中外線後車又何必至內線超車?

若龜車在內線,其他車嚴守左側超車就不行超囉。


miamivice wrote:
而可以從右線超車那又哪裡會產生龜車擋道的問題?

所以我說,可以從右線超車就不會因為一台龜車在內線就癱瘓啊。

miamivice wrote:
你連這最基本情況都不知道就亂下結論
是你根本就沒在思考你只是能看懂字面卻根本不瞭解意思
程度如何看你在自圓其說就清楚了

你會有這種想法是因為你自己沒搞懂喔,
若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搞不懂,我恐怕也幫不了你了。

miamivice wrote:
就說無視現實到現在還在無視

並沒有喔。


miamivice wrote:
沒有法律責任兩者就沒有因果關係嗎?

錯了,
而且我也沒這樣說喔。


miamivice wrote:
原本是在討論兩者因果還是在說兩者法律責任啊?

是你先扯法律責任的喔,所以才被我拿來打你臉。

miamivice wrote:
如今逃不了因果又改說要改善超車事故不能從這下手

錯了,我沒有否認因果關係喔。

前面說過了,
"龜車"和"開車上路"一樣,
即使和超車事故有因果關係,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所以要改善超車事故,從這兩點下手也是一樣可笑。


miamivice wrote:
打個鳥毛...
多數國家如此設置就是直接打了你臉

並沒有打到喔,
因為"多數國家有設置就代表比較好"的論點已經被打臉了。
好不好需要詳細的分析,不是看別人怎麼做就盲目相信。


miamivice wrote:
胡說八道語無倫次
問你優點你回那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

會有這種感覺是因為你理解力不太夠喔。

miamivice wrote:
阻擋他人行車不只可能有行政罰還可能犯刑法強制罪了

阻擋他人行車當然有"可能"非法,這是廢話。

這裡討論的是合法的情形喔。
前面說得很清楚了,
行為本身不違法,又可以阻擋其他違法行為,那大家都可以做,不須要看職權。




chiayingcool wrote:
在其他車道沒爭議但你...(恕刪)

你也沒法保證對方沒依造最高限速,那你就乖乖等對方能變換車道在說,別在後面狂閃遠燈逼車!


frogghoul wrote:
你也沒法保證對方沒...(恕刪)


等路隊長自己變換車道

還不如我自己超車來的快

怕就怕中外線都有慢車

內車道還塞個沒自覺的路隊長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的"數字"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真實車速110km時,誤差高達15km, 是合格的錶
90km誤差高達13km, 還是合格的錶
要如何以駕駛人的自由心證判定"絕對車速"為多少?
就算"最高速限",那也只是合於速限規定, 與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的"路權", 是壓根也沾不上一點邊的!

法規是"超車", 這是一種用肉眼就能判定誰快誰慢的"相對車速"!

速限有上下的區間
車道的速限是差別化, 不過那是"最低速限不同, 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
但是內側車道其實有二種速限
1.有55m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
2.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那麼,是何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為但書, 但書不能擴張解釋,只能老老實實以"明文為限"!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是逆語句, 若Q則P在邏輯學上是不一定為真
不能這樣倒過來!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此為逆語句,╳邏輯上不一定為真)
依邏輯學,Q則P倒過來是不等價的! 和P則Q並非相同!
所以,這是基本邏輯(最高速限(Q) 則 不堵塞(p))不為真!
倒過來的, 若Q則P 不一定成立 !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法條的逆語句邏輯推論上不為真!)
不能拿一個基本邏輯不為真的說法來充當法條!
事實上不存在這樣『倒過來說』的逆語句法規!
況且, 這是但書,將但書以逆語句倒過來, 除了邏輯推論上不為真,也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原則 !

根據邏輯學『若P則Q』的等價不是『若Q則P』,而是『若非Q則非P』。
~Q → ~P
~Q (非最高速限行駛) 則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反語句) 為真
低於最高速限行駛 , 則 堵塞行車之狀況 , 這是可以取締的 !符合法規, 為法規之間接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 才能 60km行駛

所以車距(塞車或不塞車)多少,決定車速多少
(若發生堵塞,車距不足55m,安全車距不足,車速自然無法110km, 依高管規則6, 速限當然不可能是"最高速限")

如果有55m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提升為但書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最高速限多少?則要看路邊的標誌,5l312l41找到標誌當中的"最高速限那個數字", →110
若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但書不成立,"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 回到60←→110
但書不成立, 這條但書是不存在的! 等於沒有!

frogghoul wrote:
我前面也講半天了,請政府把每個車道速度差別化!...(恕刪)

每個車道"最高速限"差別化, 國外很多, 但是,那是有目的得
例如比利時安特衛普,

一般比利時的速限是120km, 這裏是市區的交流道,因為上下車流量大,為妨止車流擾動, 也不要讓車流和市區道路的50km速限"速差"過大, 所以這是一個降速, 相同的長度,降速可以容納更多車同時在車道上。

但是, 對於只是通過這個路段,不會上下交流道的車,速限調高到90km
一般的路段是不會這樣, 三個車道的速限都相同
一般速限標誌都只標最高速限, 沒有標最低
那是機動顯示標誌, 可以隨時因路況更改速限數字

在這樣的(不堵塞,有55m安全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路段, 超完車都離開,是沒有車佔用的,內車道上沒有車!


但是在壅塞的路段,(無55m安全車距,無法最高速限,"速限"自然回到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路段, 很自然進入內車道,內車道上當然很多車
歐洲一般速限標誌都只標最高速限, 沒有標最低, 所以不必特別在法規當中寫"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chiayingcool wrote:
下圖是版友的親身經...(恕刪)
herblee wrote: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恕刪)

你後面那段我看不太懂,先以沒有定速用腳來踩難免都會少於110km,有時可能少1~3km,這時後方車若有定速或者能持續保持時速達到110,這時後車一定會超車,可是他與前車只有誤差3km,這誤差太小導致可能兩車併排或者超車時間拉長,這樣這台車除非超速多5km才有可能順利超車,所以我才會覺得應該有個差別化,我目前手上沒影片佐證,要不我常常遇到這情形,因為我開kuga本身有ACC,只要前車降速,我也會跟著降,因為它要保持車距,依照原廠手冊建議是三格以上車距最大五格,我都用四個保持車距,五格太遠會被後方逼車,所以超車後要確定中線道有足夠的車距讓我切入才能切入,要不會影響到後方!

frogghoul wrote:
你後面那段我看不太懂,先以沒有定速用腳來踩難免都會少於110km,有時可能少1~3km,這時後方車若有定速或者能持續保持時速達到110,這時後車一定會超車,可是他與前車只有誤差3km,這誤差太小導致可能兩車併排或者超車時間拉長,這樣這台車除非超速多5km才有可能順利超車,所以我才會覺得應該有個差別化,我目前手上沒影片佐證,要不我常常遇到這情形,因為我開kuga本身有ACC,只要前車降速,我也會跟著降,因為它要保持車距,依照原廠手冊建議是三格以上車距最大五格,我都用四個保持車距,五格太遠會被後方逼車,所以超車後要確定中線道有足夠的車距讓我切入才能切入,要不會影響到後方!


又是超車搞的要併排半天

又是有ACC的車主動不動就被迫降速

不就是因為路隊長霸著超車道不讓才把事情搞的這麼糾結…

發現後車接近主動讓道不就什麼事都沒了
frogghoul wrote:
你後面那段我看不太懂,先以沒有定速用腳來踩難免都會少於110km,有時可能少1~3km,這時後方車若有定速或者能持續保持時速達到110,這時後車一定會超車,可是他與前車只有誤差3km,這誤差太小導致可能兩車併排或者超車時間拉長,這樣這台車除非超速多5km才有可能順利超車,所以我才會覺得應該有個差別化,我目前手上沒影片佐證,要不我常常遇到這情形,因為我開kuga本身有ACC,只要前車降速,我也會跟著降,因為它要保持車距,依照原廠手冊建議是三格以上車距最大五格,我都用四個保持車距,五格太遠會被後方逼車,所以超車後要確定中線道有足夠的車距讓我切入才能切入,要不會影響到後方...(恕刪)

沒錯, 要超越前車,要有相當的速差, 若無? 則不須超車,跟著前車即可
併駛不是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路隊長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須離開內側車道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超速110km+或低於110km,被測速舉發之後,當行政罰發生時, 才發生"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此時,110-120km免予舉發, 低於110km 並無法條可以免予舉發!
最高速限(110-120km)的多少公里認定, 或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60-110km)的多少公里認定,才有是否"免與舉發"的問題。


1.很好奇, 如果速差這麼小, 這台車是如何跑進內側車道的?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一種次序! 分配那些車能走這個車道, 那些車不能走, 分配誰先走, 誰必須停等,稍後才走的一種次序分配。
路權載明於法規當中
法規寫了什麼?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未分配,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即(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進入中線車道的路權為 車速高於80km, 並且必須超越前車(二者皆具備)
因為是暫時,若外車道前方有安全車距,還是要回到外車道

由於外車道速限為60-110km, 前車可能是100km, 要超越前車,車速必然大於100以上
如果車速為105km,速差5km, 每秒拉近1.388m,若拉近到105km對應的車距 52.5m 之內, 無法保持安全車距了,才進入中線!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是因為中線車距縮短/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必須超越前車,方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是因為超車(相對車速)而進入內側車道!不是因為"最高速限"(絕對車速)!

超車也是一種"相對"車速, 這種車速沒有多少公里標示,只是肉眼看, 比中線車快!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非超車就必須離開這個車道!
要進入那一個車道, 就要符合那個車道所設定的"路權"條件!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路權嗎?
不是!
1.因為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雖然在這句但書中沒有出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
但是審視其它法規, 標誌當中, 都可以找到"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之相關規定
即,"最高速限"得以行駛於內/中/外三個車道,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當然不是一種分配。
不是分配當然不是路權
2.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要擁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不是進入後才取得路權!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行駛於那一個車道? 是中線車道
當然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做為進入內側車道的理由!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車道「速限多少」?(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未進入這個個車道之前? 不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憑空創造出這個車道之"最高速限"?
"非超車無路權"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如何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這是在已經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倒過來,無路權闖進去之後(先上車) , 再最高速限行駛(後補票),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這完全不合"前後次序"的邏輯!
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又如何能成為路權?

是因為中線車距縮短/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必須超越前車,方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如果速差不大, "安全車距縮小"不多 , 自然不必進入內側車道, 行駛中線即可!

是因為超車(相對車速)而進入內側車道!不是因為"最高速限"(絕對車速)!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不是依據"最高速限"來決定,能進入/離開 內側車道!

依路權行駛, 有超車行為(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才能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那麼,是何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這是說擠還是不擠? 不擠的話,以何種速限行駛的意思!

但為但書, 但書不能擴張解釋,不得類推解釋,只能老老實實以"明文為限"!
如同房屋只能蓋在建蔽率/容積率 的範圍內, 不能有引申/推論出去的違章建築
根本不能引申為"有權行駛", 有權的範圍只能是內側車道"速限"!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有55m安全車距超車,必須以法規容許的最高速限.即速限為 110km 行駛(依高管規則6)
無55m 安全車距超車, 則必須是對應當時車距的車速超車, 即採取速限標誌之60km ←→ 110km(依高管規則5)
超車後不再超越任何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離開後, 速限亦為速限標誌60km ←→ 110km(依高管規則5)

依據路權解釋
若前/後車皆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可以進入內側車道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若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於後方等待!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前方無車可超之後, 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行駛! 此時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超越過前車!
後車超越前車後,一樣回到中線,前後車互換位置
chiayingcool wrote:
又是超車搞的要併排半...(恕刪)

我在想我們兩不是活在同個空間裡,我懶得跟你說,我已經說那麼清楚,如果你懷疑請po出影片來看看啊,讓我看看你在限速110km怎麼超車!


frogghoul wrote:
我在想我們兩不是活...(恕刪)

你自己都因為路隊長佔用超車道導致權益受損了

還認為這樣路隊長不用讓出車道

我也不知道還能說些什麼


至於速限110km/h怎麼超車

當然是在真實速率110km/h+10km/h的寬限值內

"合法"的超車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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