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ang3 wrote:
這樣子看起來,法律...(恕刪)
請去查一下,什麼叫做法定停車位
社區住宅乃至農舍,都有規範法定停車位的範圍
既然規範法定停車位,就代表不是你愛把車停哪就停哪!
E39520 wrote:
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交路(76)字第026017號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二、依上開釋示,私有土地如有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如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係屬禁止停車範圍,倘有車輛停放係屬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可依法舉發。
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9083054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0011671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內政部92.1.3台內營字第0910087422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1253號令會銜修正第三條
內政部93.6.16台內營字第093008378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28號令會銜修正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內政部102.7.1台內營字第1020805247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會銜修正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一、 法定停車空間
依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即依照該法規所設立,屬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
(一) 產權登記
1. 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關於審查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時,要求以顏色標明位置,至其確切範圍,應由登記機關要求起造人或申請人就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部份予以劃定據以登記。
2. 區分所有建物(註)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3. 區分所有建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4. 區分所有建物內作為共有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室或法定停車空間,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自己的土地,能不能拿來停車,是有規範的!
不是自己的土地,愛停車就停車,愛曬穀子就曬穀子!
Evil_Justice wrote:
小弟想請教一下,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