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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明顯違規,調解時卻獅子大開口,接下來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ftyu wrote:
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2...(恕刪)


第五款被判刑確定外,還要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過失傷害是最高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之徒刑都是可以易科罰金

不生尚未執行與執行未畢之條件

因此過失傷害與公務人員免職無任何關係

給你參考
請問一下
你在申請初判的時候
有附上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光碟嗎?
若沒有的話
這部份會依照經驗來判
你會有肇事責任

依照我的遇過的幾次車禍經驗下來
對方要陪你修車的費用
可能比你付給國家的刑事責任罰金來的多

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說服對方
就可以省去這麻煩
否則上法院對方一樣要陪你修車費用
勸對方保險願意陪多少她就拿多少
大家省事!
談不攏大家一起麻煩!就去告吧
到時候他拿到的錢不見得比付出的多!
站定你的立場讓對方知難而退就是了!!


謝謝大家熱心的提供建議!

由於家裡尚有孩子需照顧,能上網回覆的時間很有限,謝謝大家願意花心思幫我分析、提供經驗!

生平第一次遭遇車禍事故,加上遇到的是對方違規以及態度強勢、要求理賠金額過大,我確實需要一些時間沈澱,好好釐清自己的底線,以及理解調解委員會和法院的流程,並思考周詳如何在此案中保護好自己。

各位的經驗、分析判斷和建議我都有好好仔細地消化,希望這次發生在我和先生身上的教訓,能提供大家一個借鏡。一直以為法律是保障遵守規矩的人,也一直以為投保第三責任險是保護自己同時保障對方的負責態度,這次的事件讓我明白,遵守交通規矩的人(我知道大家或許會覺得影片中我方後來車速加快肇責跑不掉,但車速是在速限範圍左右,或許這樣的速度導致無法讓我方在一兩秒的時間內反應以至於撞上對方,如果法官要這樣理解,我也無話可說,但無論號誌、路權和車速,我們確實是行在交通規範內的)和投保了第三責任險的人,是無法百分百受到保護的,當事故發生時,還是有許多要自立救濟之處。

上法院被判罰金不是我真正擔憂的,我在意的,是如何能在對方一再強勢壓迫下保護好自己,是如何說服我心中原先以為的公理正義……

不論這個事故會如何走下去,基於經驗交流,也不枉費這裡匯集的眾多經驗和建議,我會陸續將過程分享上來,希望往後和我們遇到一樣處境的人能有所參考、得到支持。

以下整理了幾個不明白的地方,還望大家幫忙釐清。謝謝大家!

1.行車記錄器影像當初已交警方,才收到初判表的。對方受傷告我刑事,我可以同時告他損害車輛?(車損維修賠償不是在民事訴訟時提出嗎?)

2.刑事法庭主要針對對方受傷這部分做判決而已嗎?那麼法官會看肇責比例嗎?

3.保險公司建議我們不用自己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和調閱路口監視畫面,說法官會調,真的是這樣嗎?我們要向哪個單位調路口監視畫面?會給嗎?

4.刑事法庭是否保險公司不會插手,完全是我方與對方之間的官司嗎?

5.下一次出席調解委員會,是否我方就不發言,讓保險公司的人直接跟他談就好?

6.這期間,我們還需要去探望對方嗎?(因為對方每次溝通就是喊窮要錢,而且一直強調他有好幾次不正常回診紀錄,顯示復原漫漫無期,不只診斷證明說的只需三個月休養期)
moonights wrote:
不論這個事故會如何走下去,基於經驗交流,也不枉費這裡匯集的眾多經驗和建議,我會陸續將過程分享上來,希望往後和我們遇到一樣處境的人能有所參考、得到支持。


樓主加油!!
希望最後的結局,不會是違規者只要受傷,
就可以為所欲為~

另外,小小建議可以將後來更新的一些重點,
如影片、之後的調解或訴訟過程…等,
利用第一篇發文上的“編輯”鈕,
直接更新在第一篇的文章中,這樣有在持續關注的人
也比較容易追蹤後續的發展!

再次的希望樓主可以得到一個合情合理的結果!
moonights wrote:
1.行車記錄器影像當初已交警方,才收到初判表的。對方受傷告我刑事,我可以同時告他損害車輛?(車損維修賠償不是在民事訴訟時提出嗎?)

對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告你過失傷害是法律所允許的(檢察官偵查庭的重點在偵查你們是否有過失,而不是在斟酌你們所謂過失的比例,只要有過失即會形成過失傷害罪),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告訴,因為你們事發當下沒有受傷,並無法依據此法條互告對方.
但是你也無法依354條毀損罪跟對方互告.因為毀損罪成立要件是以故意之行為為之,在交通事故發生當下並無所謂之故意可言.如果你們執意要提起這樣的告訴,可以向警察局承辦人員表示,就算承辦員警願意幫你們做筆錄,不過到檢察官的訊問,肯定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車輛毀損的部份是在民事庭提出.建議你提起反訴(如第13頁.第17頁及我前面所有的發言)此時民庭法官會依肇事比例責任分擔計算出對方應該賠償你們的金額.
moonights wrote:
2.刑事法庭主要針對對方受傷這部分做判決而已嗎?那麼法官會看肇責比例嗎?

你現在不用經刑事法庭,你要面對的是檢察官的偵查庭,不一樣的東西.....
檢察官偵查庭的重點在偵查你們是否有過失,而不是在斟酌你們所謂過失的比例,只要有過失即會形成過失傷害罪,此時檢察官對你做出過失傷害的起訴後,才會移送刑事庭做出判決.
不過前面已經跟你說了,這樣的案件都是簡易判決(除非是酒駕或肇事逃逸,因為那牽涉到其他的法條)就是不用開刑事庭直接做出簡易判決.
moonights wrote:
3.保險公司建議我們不用自己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和調閱路口監視畫面,說法官會調,真的是這樣嗎?我們要向哪個單位調路口監視畫面?會給嗎?

一般檢察官的偵查辦案,會先以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 及現場圖做出判斷,如果有很大的爭議,或當事人強烈的主張,或因警局的筆錄有明顯破綻的地方,否則只要檢察官心證認為你們有過失就會起訴,所以你們要看路口監視畫面可以跟檢察官主張調閱,不過檢察官不一定會聽從你們的意見,因為只要他的認定你們有程度上明顯的過失,調什麼畫面都沒有用,都是多餘的.
moonights wrote:
4.刑事法庭是否保險公司不會插手,完全是我方與對方之間的官司嗎?

保險公司肯定不會插手你們在偵查庭的所有東西,他們也無法插手,因為在偵查庭屬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就算你請律師也沒有什麼用,律師只能對法庭程序問題提出意見.對事實及證據並無任何置喙的餘地.
moonights wrote:
5.下一次出席調解委員會,是否我方就不發言,讓保險公司的人直接跟他談就好?

我建議你要發言.但不要跟對方吵架,多帶一個公證的人士.安排人證.可以證明你們並非故意不和解,是因為對方金額太高.而且你們的態度都很善良.爾後如果對方以你們態度不好,不和解之理由向法庭陳述,這位安排的人證可以證明你們案發後的事後態度都是善意的.
其實對方應該是請車禍黃牛或親戚,我的研判他們不會降低很多的金額,因為除了當事人的錢,幫他的人也要拿阿,就算當事人肯降低,旁邊的人不見的肯降低.而且這位黃牛親戚不是個律師,因為律師不賺這樣的錢.一上法庭,這一個黃牛親戚就會消失了.因為他連出庭的資格都沒有.他賺錢的方式就是在這一個階段.你真的不用怕他,他不會有很深的法律素養的.
倒是你們的保險公司,你應該對他施點壓力,他們不是吃素的,賠越少對他們公司越有利,不過也不能怪他們.他們看多了獅子大開口的人了,也看多了索賠金額太不合理的人了.所以我的建議就是能談就談,不能談就讓對方去告,訴訟權也是對方的法律人權阿.
既然無法談.就法院談.這樣不用吵架也省事,法律也會保護你的.
moonights wrote:
6.這期間,我們還需要去探望對方嗎?(因為對方每次溝通就是喊窮要錢,而且一直強調他有好幾次不正常回診紀錄,顯示復原漫漫無期,不只診斷證明說的只需三個月休養期)

要去,他哭窮你就跟著哭,不要帶現金,你就帶水果.........
受傷的人吃水果比吃現金好多了......

對了忘了告訴你,對方的強勢只會在私下調解(包括區公所的調解),一但上法院應該你會感受到平靜很多....尤其是依你的案件而言,到了民事法庭,強勢可能主客易位了......
加油!!!
moonights wrote:
謝謝大家熱心的提供建...(恕刪)


前面網友已經回覆的很專業了 我僅就自己上法庭的經驗補充...

以下整理了幾個不明白的地方,還望大家幫忙釐清。謝謝大家!

1.行車記錄器影像當初已交警方,才收到初判表的。對方受傷告我刑事,我可以同時告他損害車輛?(車損維修賠償不是在民事訴訟時提出嗎?)

A:如果確定無法和解,接下來就是法院程序了,警察能幫的有限了,頂多當證人,或幫你開罰單給對方。要告什麼說服警察立案進法庭就好,但不要太誇張,小心還有誣告罪。另要要告要告刑事,不是民事,警察才會認真,你們還沒到民事階段,如果刑事無法成立(EX:你沒有過失),根本不用賠,哪來的民事。除非對方另外又告民事,那接下來就有趣了...就像另一位網友提的,會翻案...對方目前就是想用刑事成立求償民事...你要先過刑事這一關..重點是要想辦法兩案併陳,在庭上逼對方和解

2.刑事法庭主要針對對方受傷這部分做判決而已嗎?那麼法官會看肇責比例嗎?

A:如果只有對方告你,當然只看這一部份啊,其他部分又沒人告...法官沒你想的那麼認真

3.保險公司建議我們不用自己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和調閱路口監視畫面,說法官會調,真的是這樣嗎?我們要向哪個單位調路口監視畫面?會給嗎?

A:當然要自己調,動作夠快就會給,或是上偵查庭要求檢察官去調,但檢察官如果不願意調就沒力了。我出庭時所有資料都已經燒成光碟和整理成書面,現場呈給檢察官,我很肯定檢察官是看完我現場給的資料,當下才開始瞭解這個案子....保險公司那是沒有經驗的說法...當然如果能說服法官願意幫你調或事故鑑定,你就不用出錢和花時間..事故鑑定只是參考,鑑識器畫面才是證據,如果洗掉了,誰都調不到...

4.刑事法庭是否保險公司不會插手,完全是我方與對方之間的官司嗎?

A:不會,也懶得插手,再說保險公司連刑事庭的進不去,頂多在外面等。

5.下一次出席調解委員會,是否我方就不發言,讓保險公司的人直接跟他談就好?

A:保險公司談看來已經沒什麼用了,但你要發言對方應該也不會接受,你重點應該放在整理證據(監視器畫面,現場示意圖等等),提供給委員會看,看你的立場夠不夠堅定,也可以嚇嚇對方

6.這期間,我們還需要去探望對方嗎?(因為對方每次溝通就是喊窮要錢,而且一直強調他有好幾次不正常回診紀錄,顯示復原漫漫無期,不只診斷證明說的只需三個月休養期)

A:看你了,我是都有電話問候啦,出庭時這也是我的證據之一,證明是對方不願意接受和解,現場有反將他一軍...

法律真的是公平的,但保障的是懂法的人。您現在的狀況就好像強盜都殺上門了,還想跟強盜談判多少錢才願意放過你....意義真的不大啦...想辦法讓自己出庭時不敗,才是重點..而且當你手上的證據越多,對方才會越服軟,這時才會有和解空間...不然依現況發展下去,根本是您單方面被告而已...
謝謝樓上兩位精闢的解說!真是讓人增長見識了。

晚些時候再來好好仔細地琢磨兩位的說明,相信透過這篇文章,累積了各位陸續的經驗分享和實務說明,對我或關注這篇文章的人都會有很大的助益的。

也謝謝幾位建議我如何操作mobile01平台的朋友!如果有後續狀況,我會再原文後方加註的。

黑白郎君0442 wrote:
對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告你過失傷害是法律所允許的(檢察官偵查庭的重點在偵查你們是否有過失,而不是在斟酌你們所謂過失的比例,只要有過失即會形成過失傷害罪),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告訴,
....(恕刪)


對方隨便找個理由有都能告你,即使誣告它也能告。

重點是:
講得好像確定車主肯定有過失而100%會被起訴一樣。
這種對事實的認定方式才是台灣法制最可悲的一面
totoTOO wrote:
對方隨便找個理由有都...(恕刪)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經過警察局現場製作筆錄及現場圖的,對方受傷也是事實.請你多參閱樓主所po上來的事故初步研判表.......
這樣的事故對方當然有他提起過失傷害的訴訟權利,不會有誣告的情況產生.
法律上所謂的誣告是以變造證據及無中生有的告訴,意圖使人受不當的司法追訴才會成立.....

我的發言是就樓主的法律程序跟事實上她所提出的東西做出研判.我當然不是希望她就被起訴了....
不過我所看到她的東西確實是有這樣的情況疑慮...

當有這樣的疑慮的時候.我們應該了解所有層面的法律程序跟法律內含,以面對以後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效應,這才是我們討論的價值.....

如果你對她的遭遇打抱不平,那你就提出有建設性的東西出來,大家集思廣義才對....
不懂多學,不要酸...........這些實務的法律程序多了解以後都有幫助的..............

為什麼這一篇 po文會很多人回應,就是因為每個人都會開車騎車 ,也很多人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我是基於好意才會將自己所學跟大家一起分享,不會是你所言的法制最可悲的一面...法律也就是你跟我生活的層面,每個人都會有進法院的機會.當你以後真的進去法院,你再把你剛才的話跟法官說一次,我覺的應該也不錯....

不過法律就是法律.一進法院就是依法而論.....

我的心意是來幫樓主解除他對法律程序的疑惑....對你的言論我表示尊重,但是不會再針對你的任何發言表示意見.......
totoTOO wrote:
對方隨便找個理由有都...這種對事實的認定方式才是台灣法制最可悲的一面(恕刪)

不能隨便找理由會有誣告的疑慮.但受傷是事實.刑法跟民法要分開看的.這就是不公平的地方.也是人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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