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Chou wrote:
在一般情形下是沒錯,但若您以最高速巡行於內側時又有車從後方逼近,這時您就應該切回中外側車道讓後車超車,而不是讓後車從中外線來超車(危險),或是讓後車一直跟在您後面造成壅塞狀況(這樣也造成違反您所舉證的法令前段所述)。這才是是公德心的表現!
大家有閒時可以去問問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人士,法律保障的是守法人士的權益,並不保障違法人士
雖然慢車佔據內車道固然不可取,但超速者又何嘗有權利違法驅逐合法,一般超速者並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超速者就已經沒了公德心了,怎麼反而要求別人要有公德心,這說不過去吧
解決方案之一就是把該法條修改成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後面的但書予以刪除
不然正反雙方還是會各持己見,相互爭執